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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360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中国昆明   2017-09-08 14:40   字号: [        ]

徐敏代表:

您在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集中清理“僵尸车”以及完善交通工具报废处理制度和机制的建议》(第360号建议)已收悉,我区认真对待、积极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 对建议的解释说明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安全使用极限时限的集中到来,继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等交通工具更换频率加快之后,汽车也进入了高更换频率期。许多居民社区、机关单位、企事业大院,都出现了从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到各型各色汽车被弃置的情况。不仅挤占稀缺的停车位置、妨碍交通、有碍观瞻,还存在自燃、爆炸等不安全隐患。

二、 对建议的办理情况

区城管综合执法局执法大队加强日、夜间巡查,执法队员在巡查过程中,一旦发现长期占用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的“僵尸车”,采取主动联系车主的方式,请车主及时将车辆移到指定地点;对不能挪动又找不到车主的车辆,及时在车上张贴公告,同时积极与公安部门联系,请其用拖车把车辆转移到指定地点,还路于民。

按照规定,属于道路范围的(包括在公共停车位内或同时侵占人行道和车行道停车的,以及人行道和建筑物外缘至道路的部位)“僵尸车”交警部门已清理完毕。属于物业小区或虽属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包括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由物业或主管单位负责,故需由负责单位排查处理。需要交警配合的联系交警,交警做好车辆信息查询、通知联系和车辆移位等工作,并将相关情况详细记录、登记造册。其中,需拖移车辆的,原则上由申请单位自行处理;确需公安交警部门帮助拖车的,应由物业或主管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指定地点停放,拖移时应由相关责任单位派人共同到场见证。辖区内各交警大队根据《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置长期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工作指导意见》的程序规定对长期停放的“僵尸车”进行了清理、拖移、处置。近期,市交警二、三、四、七、九大队共通知、查处、拖移“僵尸车”105辆。

另外,代表提到的交通工具报废制度和机制问题,国家是有一套完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具体负责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第一百条之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同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在日常管理中,辖区各交警大队严格路面管控,严查车辆信息,发现报废车辆上路行驶一律按照规定扣留。同时,车管理所定期会向各交警大队通报辖区内达到报废而未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明细,各交警大队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知、提示车主办理报废手续。对未按期报废的车辆,交通指挥中心会将车辆统一录入缉查布控系统,对车辆进行网上布控。此外,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只需找一家有资质的报废公司,将相关资料交报废公司,报废公司会统一到车管所办理报废手续,无需当事人跑车管所。

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行动,辖区各办事处发现“僵尸车”均会主动与辖区交警大队联系、处置。下一步,我区相关职能部门将在执法过程中大力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加大报废交通工具处理制度和办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市民遵守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意识,提高交通工具报废处理制度和办法的社会知晓度和市民重视度。对不按规定弃置交通工具的行为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对接,做到发现一起处置一起,培养市民依法依规处理报废交通工具的风尚和习惯,切实为整治僵尸车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西山区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联络人:赵如龙  

联系电话:68220925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