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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规定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7-11-10 16:02   字号: [        ]

(2017年6月29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1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

第四条 代表议案应当属于下列事项范围:

(一)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本市地方性法规;

(二)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的涉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的事项; 

(四)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贯彻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五)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用统一格式,写明议案案由、案据和方案,签署领衔人和联名代表姓名等。代表提出的法规案应当提供法规草案文本及说明或者详细资料。

代表议案由大会秘书处收集、登记、分类,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议案审查委员会)。

第六条 代表提出的议事原案凡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大会秘书处可以建议议案提出人修改、完善后,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七条 代表议案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机构先进行审议和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后,向主席团提出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八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议案提出人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向大会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做好议案交付审议前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主席团审议决定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大会全体会议应当听取议案提出人关于议案的说明,由主席团将代表议案提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汇总研究后,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将该代表议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主席团也可以决定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主席团审议决定不作为议案的,由议案审查委员会书面告知代表,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在审议中遇到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委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并作出决议或者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议案提出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应当填写《撤回代表议案登记表》,大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二条 主席团审议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而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的代表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闭会后半年内审议、研究完毕。

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报告,应当提请常委会审议;工作机构研究代表议案的情况,应当向议案审查委员会报告,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

议案审查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包括议案名称、基本内容、审议经过和审议结果(即列入或者不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议程的意见)等内容。

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审查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举行的会议上印发全体代表。

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议案审查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审议结果报告认为不成熟的,可以决定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再作审议,或者终止审议。

第十三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认为所涉及的问题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审查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提出明确意见,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议程。

第十四条 常委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审议代表议案时,应当邀请代表议案领衔人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该议案的其他议案提出人和有关方面的代表、专家列席会议,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列入大会议程,经大会表决通过的代表议案,在大会闭会后,常委会应当将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的相关决议或者决定,连同议案文本,分别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实施。

列入常委会议程,经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代表议案,常委会应当将关于议案的相关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连同议案文本,分别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实施。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的相关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常委会关于议案的相关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并书面报告常委会。

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目标和具体措施;

(三)实施的进度;

(四)对需要跨年度的,应当有分年度的计划。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应当向提出议案的代表通报相关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八条 责任单位应当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实施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审议后,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通过的代表议案的决议或者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4月4日昆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1999年2月2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199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