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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8-02-06 16:54   字号: [        ]

昆政发〔201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14号)精神,切实做好昆明市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进一步发挥好文物资源在昆明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推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昆明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自信,严格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按照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把昆明建设成为立足西南、面向全国、辐射南亚东南亚的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的发展目标,以打造昆明历史文化名城品牌为重点,不断加强文物保护抢救,积极探索适合昆明城市文化气质的文物合理利用途径。充分发挥好文物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城市发展文脉、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功能。充分调动和发挥一切积极因素提升文物保护利用水平和效果,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使文物保护利用成果惠及民众。

二、 基本原则

——坚持文化优先原则。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要建立在对文物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深入研究、准确把握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保护和展示文物文化价值、凸显文物历史内涵的要求,开展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增进对文物所蕴含文化价值的正确认识和深入理解。

——坚持保护为主原则。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要以保护为前提。不能破坏文物、损害文物,对文物做到最大保护、最小干预,尽可能创造有利于文物保护的环境条件。

——坚持服务公众原则。文物保护利用要以服务公众为目的,充分把握文物属于公共文化资源的属性,立足于其本身所具有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逐步推进文物保护利用成果向社会开放、让公众共享。

——坚持分类利用原则。文物保护利用应该根据文物的文化类别、文化特点、承载能力和保护要求,实施科学的分类利用,不断丰富拓展文物的利用方式、利用手段和利用渠道。

——坚持创新发展原则。不断更新文物保护利用的思维理念、创新文物保护利用的模式手段,切实做到保护与利用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在确保社会效益的同时,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推动昆明市文物保护利用事业创新发展。

三、 总体目标

到2020年,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问题得到较大改善,文物保护修缮力度进一步加强,全国重点、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养维护率达100%、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达90%,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市、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范设施显著改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比率显著提高,文物合理利用水平和效果进一步提升;博物馆体系进一步完善发展,国有博物馆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非国有博物馆发展规范有序;博物馆展陈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文博创意产业较快发展;全面完成第八批全国重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第七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布,市域范围文物保护单位总量突破700项。

到2025年,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养维护率达100%,全市文物保护单位总量达到800项以上;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隐患全部解除、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范设施显著改善;每个县(市)区均建成1座(含1座)综合性国有博物馆和1座以上专题类国有博物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率达60%以上。

四、 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一)不断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1. 切实转变文物保护利用理念。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开拓思路,树立文物保护利用的整体观念和全局意识。紧紧围绕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打造历史文化名城品牌这一核心目标,去思考、谋划本地区文物资源的保护利用工作。切实转变重经济、轻人文,重开发、轻保护,重建设、轻传承的不良倾向,把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充分融入到地区文化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旅游发展的全局工作中去,确保昆明城市文脉得到充分延续,昆明城市文化形象得到充分展示。

2. 强化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基础工作。不断加大文物公布申报力度,积极储备项目申报全国重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严格执行每三年公布一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每两年公布一批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县(市)区文物管理部门每年公布一批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工作要求,推动全市历史文化资源的挖掘、梳理。认真做好不可移动文物的抢救和修缮工作,对存在重大险情和结构性隐患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重点修缮以明城墙残段为代表的明清城市遗存;以云南陆军讲武堂、西南联大、护国运动、抗战遗存为代表的近现代重要史迹文物;以红军长征为代表的革命文物;以梁思成林徽因旧居、闻一多朱自清旧居为代表的名人故(旧)居;以宜良文庙、呈贡文庙为代表的传统礼制建筑;各类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传统村落中的古建筑、老字号、传统民居等。加强文物日常养护,重岁修,减大修,防止过度修缮和维修不当造成文物破坏。

3. 强化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加强编制实施文物保护规划。积极推动开展县(市)区域文物保护利用总体规划、文物保护单位单点保护规划编制,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加强规划管控,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要把文物部门纳入项目建设规划工作的成员单位,依法落实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各级文物部门严格审批和控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切实做好文物周边环境优化提升工作,更加重视保护与文物相互依存的文化景观、自然环境。做好基本建设中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有效杜绝破坏文物整体风貌真实性、完整性的事件发生。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在符合国家土地政策的前提下,要积极探索建立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所有者宅基地退补和补偿机制。对于文物较为聚集的片区、地段,应围绕提升文化品味、文化内涵进行规划和项目打造;对于不可移动文物密集片区、地段周边的新建建筑体量、高度、形制和色彩等方面应充分考虑与各类文物的相互协调。在项目开发上,应增强公共服务、传统商贸、特色商业、旅游产业、文化产业、文化休闲及相关配套设施等服务型项目开发比重。

(二)推动博物馆业健康有序发展

1. 积极推进珍贵文物保护修复。要进一步系统梳理各级、各类国有博物馆的文化资源,开展馆藏文物修复保护,及时修复濒危珍贵文物,优先保护材质脆弱珍贵文物。实施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不断完善市、县(市)区级博物馆和重点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监测和温湿度调控设施,配备柜架囊匣,为展陈珍贵文物配备具有环境监测功能的展柜。开展反映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工作,重点征集新中国成立以来反映昆明市作为云南省会城市和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中心的代表性重要实物,丰富藏品门类。

2. 构建特色鲜明的博物馆业发展格局。大力推动建设国有综合类、专题类博物馆,采取国有建设管理、民间参与展示的运营方式,充分发挥民间收藏对国有博物馆的补充作用,进一步拓宽国有博物馆建设和发展的路子。实现各县(市)区都有一座能够全面展示本地区历史文化内涵特色的国有地志性博物馆,都有一批特色鲜明、主题突出的国有专题类博物馆。鼓励社会力量利用民间收藏、个人收藏来建设非国有博物馆,加强对非国有博物馆项目申报、管理运行、服务提升方面的扶持和指导,建立健全昆明博物馆申报后备名单和项目库,鼓励全市各个领域的文化展示、展览场馆(场所)申报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逐步建立起以国有博物馆为龙头,行业和民办博物馆为两翼,门类齐全、内涵丰富、特色鲜明、布局科学、结构合理、运作规范、服务优质的博物馆业发展格局。

3. 发挥博物馆对历史文化名城的支撑作用。不断完善博物馆的历史文化展示、爱国主义教育、优秀传统文化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功能。充分发挥博物馆以物知史、以物见人、传承历史、传播文明的作用,着力打造一批能够体现昆明历史文化价值内涵的专题固定展览,挖掘推出一批具有鲜明文化主题、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专题类博物馆,不断丰富各类博物馆有关昆明人类文明、山水形胜特色、城市发展历史、重要历史人物和事件、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等方面的馆藏展品,使博物馆成为昆明历史文化名城的缩影,成为市民游客了解昆明的窗口。重点做好昆明市博物馆历史文化名城专题展览、云南陆军讲武堂历史博物馆改造提升、昆明聂耳墓园展示提升、杨升庵纪念馆改造提升等专题博物馆的展览建设,不断完善县(市)区级国有博物馆固定展览的品质提升。

4. 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将更多国有博物馆纳入财政支持的免费开放范围,探索非国有博物馆纳入财政支持的免费开放试点工作。建立博物馆免费开放运行绩效评估管理体系,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不断推动博物馆陈列展览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提升,推动博物馆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提高藏品利用效率,加快推进博物馆展陈展示手段提升,结合“智慧城市”、“互联网+中华文明”等国家重大工程,在做好传统展陈的同时,支持建设网上博物馆,大力推广云计算、大数据、激光成像、AR/VR技术、全息投影、手机导览等高新技术在博物馆陈列展览方面的运用。不断扩大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覆盖范围,促进馆藏资源、展览的共享交流,加大昆明各类博物馆与省内外和东南亚、南亚地区博物馆之间交流展览、交流活动的组织力度。不断提升流动博物馆发展水平,推动各类国有博物馆采取引入企业资助冠名,利用公共场馆、公园景区、大型商业体建设流动展示平台。积极推广生态博物馆建设,凸显昆明良好生态环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小型社区博物馆,丰富社区文化生活。

(三)巩固完善文物安全管理

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完善文物建筑消防设施和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及石刻等“四防”安全制度和设施,完善文物收藏单位的技术防范设施和制度建设,提高抗安全风险能力。落实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的管理主体责任。夯实基层文物安全管理,把文物安全管理作为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年度重点目标责任,进一步细化考核目标和内容,完善基层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落实基层文物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推动落实《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和文物建筑消防整治“一项一策”等文物安全管理措施。

(四)科学推动文物合理利用

1. 引导文物进行分类利用。严格落实《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已开办为博物馆和公共参观游览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应继续保持其现行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公共文化服务用途。进一步丰富和充实展陈内容、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功能、优化提升本体安全水平和周边环境风貌、拓展保护利用经费的投入渠道,更好的发挥宣传展览展示、社会服务教育功能。采取复原其原有使用功能或者更新、置换、拓展其现有利用功能的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各类文物不同的保存形式、保护要求、文化特点和空间结构等,采取分类利用的方式,确保达到科学保护利用效果。对于已经实行市场体制化的文物,应在确保文物安全、为大众提供文化服务的前提下,通过分析、梳理自身文化内涵,引导项目利用单位充分强化文物作为公共文化资源的属性,充实对于文物本地历史、艺术、科学等方面价值的展示内容、手段,实施非盈利性对社会开放参观。

2. 创新文物保护利用模式。将文物保护利用从政府层面单独建设逐步拓展为以政府力量为主,引入社会力量共同保护,共同利用。按照“谁保护、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可采取将部分保护利用情况不佳的市级以下(含市级)国有文物在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引进社会力量免费或者低价进行具有一定期限并附带相关公共文化服务责任的认养。进一步提升国有文物的利用活力,大力推广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博物馆(陈列馆)展示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合模式、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合并模式、创意产业利用模式、文化产业植入模式、旅游景点打造模式等。深入挖掘文物自身潜能与优势,发展以各级各类文物为核心内容的创意产业项目,充分发挥其多重价值和综合效益。

3. 加强非国有文物合理利用工作引导和监管。各级文化(文物)、住建、工商、消防等部门,应依法严格监管其产权的转让和使用功能的变更,严格审批其经营性项目的设立,引导非国有文物产权业主单位科学合理的保护利用文物。同时,对于保护利用效果较好的非国有文物,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置相应的补助经费,进一步提高非国有文物产权业主单位对文物科学保护利用的积极性、主动性,树立非国有文物保护利用的示范典型。

(五)强化文物保护利用专项研究

各级文化(文物)部门要充分与各类高校、研究机构联合,进一步强化对本地区历史文化内涵、文物资源文化价值的学术研究。同时,要着眼于新形势下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众文化需求的变化,对文物分类利用进行分类研究。推动研究成果能够充分运用到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价值内涵的展示和文物合理利用的项目建设中,适应新时期的文物保护需求,有针对性的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五、 强化文物保护利用监督管理

(一)不断完善文物保护法规政策。严格按照国家、省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昆明实际情况开展《昆明市文物保护条例》的修订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工作。各级政府应结合本辖区文物资源特点和保护、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出台相应的制度、措施,进一步健全全市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法规、政策保障体系。

(二)建立文物利用项目的风险绩效评估机制。对文物利用项目特别是经营项目的设立,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报批。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工商、公安消防、环保、文化(文物)等相关行政部门,应从科学合理保护文化遗产的角度,建立统一的文物利用项目的风险绩效评估机制,在办理文物利用项目审批前,通过会商的方式,就其项目的绩效风险进行评估,再作出行政决定,有效降低文物利用项目的风险,提升文物利用项目的绩效。

(三)切实加强文物保护日常监管。完善文物保护监督机制,加强层级监督,市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牵头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实时通报文物违法行为和案件。要进一步加强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监督力量,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基层文物执法力量,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机构的文物执法职能。强化文物日常执法巡查和专项检查工作,按照文化(文物)、公安、消防、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联动检查、巡查的要求,全面落实市级年度开展不低于4次专项检查,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园区年度开展不低于4次全覆盖巡查的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开展文物安全管理社会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按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设置本辖区文物安全社会监督巡查员,有效提高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效能。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把社会力量凝聚到文物保护利用上来。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以各类媒体、传媒机构为窗口,以各类传媒机构、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各类大型文化活动为平台,充分利用各类节庆假期、纪念日,策划打造一系列文物保护利用的专题活动,编制各种形式的市民教材、社区教材,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和频度,丰富宣传方式和手段。市属各级、各类媒体应主动开展针对文物安全管理的舆论引导工作,向政府部门和社会及时传导文物安全的客观真实信息,向市民宣传城市历史和文化传统,提高公众共生感和城市荣誉感,强化城市居住经历记忆和城市认同感,在全社会形成浓郁的文化氛围。

六、 强化文物保护利用保障措施    

(一)强化文物保护利用工作领导

按照总揽全局、把握方向、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级相关部门协调、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的领导体制。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要健全完善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统筹协调、责任明晰的文物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制度。在文物保护利用项目的审批、实施中,各级发改、财政、住建、国土、文化(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要进一步巩固好政府牵头,各级文化(文物)、公安、消防、住建、国土、环保、旅游发展、民族宗教等部门和单位相互配合的文物行政执法和文物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各级公安、工商、文化(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保持对盗窃、盗掘、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文物保护利用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布局中,统筹谋划,推动发展。

(二)拓宽文物的经费投入渠道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本辖区文物保护、文物合理利用、文物安全、文物巡查的相关补助和引导经费,结合财力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加大文物保护利用财政资金的投入。各级财政和文化(文物)部门、文博单位要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探索对文物资源密集区保护利用项目的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要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破解筹资难题。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在文物保护利用合作模式,通过采取政府补助与社会捐资捐赠、政府主导与社会投资打造相结合的方式,放大政府财政投入的使用效能和引导功能,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的渠道。

(三)重视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文物工作新形势,科学合理设置和配备与当地工作实际相适应的文博机构和人员。各级文化(文物)部门结合各管理层级履行文物工作职责的重点,优化系统内工作人员调配。采取教育、培训、合作等多种形式培养文博专业人才,特别是文物保护、修复人才,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基本适应文物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

(四)推行考评评估

推行国家出台的领导干部文物工作综合考评制度,把文物工作作为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列入地方年度综合考评。推行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1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要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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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