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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四届三次会议第101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处   2018-09-25 12:44   字号: [        ]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四届三次会议第101号建议的答复


严冰代表:

您在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四届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实行车位共享的建议》(第101号),已交市公安局、市交运局和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机动车数量迅猛增长,住宅小区、特别是老旧小区的停车难问题凸显,严重影响了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

昆明市老旧小区大多数于上世纪90年代前建盖,由于历史的局限和规划导向制约,在小区建设时仅考虑了居住用地和进出道路,对活动场地、绿地和机动车停放设施均未进行规划设计。老旧小区人口密集度高,急剧增加的汽车数量远远超出了小区建盖初期的规划配置,停车位严重短缺,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大量机动车占用小区内和小区外道路停放,给业主出行带来不便。此外,停车难还带来了无序停车破坏绿化带、占据消防通道等一系列现象。

新建小区停车位管理相对规范,由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全覆盖设置智能化车辆进出匝道。但新建小区虽按规划要求配建机动停车位(库),部分开发建设单位迫于资金压力,对车位只售不租或者以售为主、售者优先,车位价格相对较高,很多业主因为不购买车位,只得将车停放在小区内的区间道路或小区外,造成部分小区“车无地方停,车库无车停”的现象。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一)物业小区内公共部分用作停车位的,基于物业服务合同,按照业主委托,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可行的管理措施,以良好的管理拓展停车空间。如要采用“互联网+智慧共享停车”、“错时共享停车”的方式将小区内公共车位进行社会化共享,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主动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协商,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同时,对“共享停车”车辆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一是充分利用小区内的公共区域改造停车场,可以在一些次干道、支路等不影响交通的区域开辟临时、夜间停车场,以缓解停车矛盾;二是做好车辆进出登记工作,加强小区进出口的管理,严格控制外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设计好小区出入口道杆,规范小区内道路的行驶路线,确保行车畅通不出现人为塞车;三是盘活现有的停车场(库)资源,监督有车位的车辆入库停放。

(二)对于物业小区内业主私有车位。采用“互联网+智慧共享停车”的方式,要征求产权人的同意,同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加强监督和管理。

(三)办公大厦晚间没有人员办公,车位多数闲置。要实行“车位共享停车”,应征得产权人的同意,制定共享停车管理制度后方可实施,车辆分流停放到办公大厦,既能解决业主停车困难问题,也能缓解小区内停车问题,同时可以减少小区乱停车辆现象,业主停车更加便利。

(四)为缓解主城区特别是老旧居民小区等重点区域停车难的问题,《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修订)已进入政府规章立法程序,该办法对各部门职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进行了规范。 

1.《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修订)将对各部门职责进行明确: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的统筹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滇池管理、人防、园林绿化、质监、消防、工商、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2.《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修订)将对老旧小区改建、配建及占用共有道路或其它场地进行了规定:在条件允许的住宅小区,在满足下列条件:一是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通行;二是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三是不得占用绿地;四是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登高扑救场地;五是符合国家、本省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六是禁止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居住区未设置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足时,需要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召开居住区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应当编制居住区临时停车位设置、管理方案报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3.《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修订)对停车场的管理进行规范:居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鼓励将未售卖的停车泊位进行出租。居住区内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业主大会决议或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禁止在居住区内乱停、乱放车辆。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机动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是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机动车辆,正确使用场内设备;二是不得违法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机动车辆;三是按规定支付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用;四是法律、法规规定应遵守的其他行为。

三、下一步工作方向

(一)市委、市政府已着手开展解决主城“停车难”问题的研究,城市中心区陆续建设了东风路建工大厦立体停车场、金碧路省第一人民医院立体停车场、市公安局内部立体停车场等一批立体停车场,停车场规划建设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待《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修订)正式出台后,我们将按工作职责积极配合规划、交运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二)按照管理职责,指导县(市)区住建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小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引导业主安全行车、文明停车,完善小区车辆行驶和停放标志,引导或提醒业主有序行驶、规范停放。完善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的警示标识,保持道路行车、停车标示牌清晰、整洁。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协助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整合资源,开辟停车位,缓解停车难。

(三)“互联网+智慧共享停车”方式缓解停车难,是一个新鲜事物,我局将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后续工作,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做好车辆停放管理服务。

严冰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实行车位共享的建议》,对缓解昆明市主城及老旧小区停车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按工作职能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作,同时,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督促、管理力度,让市民在城市中的生活更加便利、快捷和舒心。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周高辉   63137312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