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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发文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昆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9-01-16 17:51   字号: [        ]

昆办发〔2019〕1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昆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办公厅

2019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昆明

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昆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云南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31号),结合昆明实际,现就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充分认识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生态文明建设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行了全面总结和重点部署,为推进新时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法治保障,对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完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体系,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进一步加强和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昆明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实际行动,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具体举措,是法治昆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昆明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争当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重要抓手。全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切实做到“两个维护”,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树牢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接受监督意识,将公益诉讼工作作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举措,为昆明高质量推进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率先在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 加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领导和保障

各级党委要把加强和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确保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适时听取检察院党组关于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主动协调解决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公益诉讼工作,对开展公益诉讼所需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评估等必要费用,按照一案一议的原则提供财政资金保障。把公益诉讼纳入依法治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5〕23号)精神,不得插手、干预公益诉讼,积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排除、抵制对公益诉讼案件的不当干预。要把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公益诉讼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对干扰检察机关正常办案、违反规定要求检察机关撤诉、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拒不纠错整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三、 各级人大和政协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报告,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督促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确保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办理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事项,帮助协调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监督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的使用,确保赔偿款项依法用于公益赔偿、生态修复。人民政协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民主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

四、 各级检察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公益诉讼职责

各级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把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作为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政治任务,不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担负起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责任。要积极服务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依法支持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探索建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机制,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公益保护中的特殊定位和职能作用,坚持保护公益与促进经济发展并重、加强法律监督与促进依法行政并重、加大办案规模与确保办案质量并重,不断创新监督方法,提高监督效能。

要严格按照法律确定的案件范围,从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牢牢把握“公益”这个核心,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推动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监督,形成严格的监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结合昆明革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办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公益诉讼案件,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要严格执行诉前程序,充分发挥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主动保护公益和依法履职的功能作用。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先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检察机关在决定提起公益诉讼前可以向同级政府和该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通报情况。对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提起诉讼,增强公益保护实效。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发现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的,而行政执法机关未移送的,应当监督其移送。

五、 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全面、正确、及时履行法定职责,有效防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生;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切实承担公益保护责任。

要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食品药品安全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领域、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发生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重大事故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情况,并商请检察机关介入。

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工作,对于检察机关已立案的公益诉讼案件,需要调查收集证据材料、询问行政机关有关人员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提出检验、鉴定、评估、勘验、检查等协助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商请有关行政机关开展联合调查。

要重视诉前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要对照检察建议依法整改,并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反馈检察机关。对确属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使职权的,应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托、迟延落实和反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被诉行政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38号)要求,认真做好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应诉。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裁判。

要健全交流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联系协调,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和联络员制度,加强日常工作的交流与信息共享。加快政务信息平台建设,向检察机关全流程开放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库;检察机关建立公益诉讼信息共享协作平台,促进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有效衔接。结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共同探索建立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为的监督机制,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推动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促进依法行政。

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应缴入责任地所在财政部门,专款专帐管理,依法依规使用。

六、 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研究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职责任务,准确把握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特殊性,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要处理好一般诉讼与检察公益诉讼的关系,处理好审判权与检察权、行政权之间的关系,不断创新、完善案件受理、管辖、庭审程序以及生效裁判执行等有关工作机制。

要与检察机关共同研究解决举证责任、证据标准、庭审规范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公益诉讼案件审判质效。同时,与检察机关加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剖析研究,提出系统治理意见,促进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要研究建立执行情况评估、强制执行、执行不力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移送执行和执行监督,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人民法院执行公益诉讼生效裁判,需要检察机关、行政机关配合的,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应当配合。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并建议追究行政机关及有关人员责任。

七、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

积极构建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对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移送的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管理权限内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及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要向检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建立调查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过程中,发现相关单位或人员存在不履职尽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应当将相关问题线索及时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依法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将相关问题线索及时按程序移送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影响重大、案件复杂敏感或者社会反应强烈的公益诉讼案件,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联合调查,增强监督合力。

建立案件通报制度,检察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已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的,将《检察建议》《公益诉讼起诉书》《公益诉讼判决书》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将涉及案件的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同时抄送检察机关。

八、 努力营造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氛围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大公益诉讼的宣传力度,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要把公益诉讼纳入普法宣传,引导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公民,关注、支持和参与公益诉讼,积极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增强法治意识和公益保护意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履职尽责,依法积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