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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

关于《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来源: 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019-03-30 09:13   字号: [        ]

一、制定和实施《实施细则》的意义

诚实守信是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严重失信主体进行惩戒,有利于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遵法守法,约束、惩戒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惩戒机制,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潜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二、制定《实施细则》的主要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3.《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4.《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

5.《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等。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条款解读

第二条  【适用范围】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对严重失信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惩戒,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有限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注意的问题:

关于第二款中“限制规定”的理解,例如:《招标投标法》第53条、第54条、第60条中,已经明确规定“取消投标资格”的情形等。

第三条  【严重失信主体包括哪些】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包括: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二)被司法机关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 被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成员属于严重失信主体的,联合体视为严重失信主体。

*需注意的问题:

1.严重失信主体无区域限制。 

2.失信信息来源:

(1)行政机关认定的失信黑名单或者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信用中国”网站(含:信用云南、信用昆明);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4)云南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

3.第一款中“被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特指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在“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被公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主体。“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指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

(1)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

(2)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

(3)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作为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前款规定认定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外,除去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明确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期限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信用网站未明确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的,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的记录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被处以警告、罚款的,记录期限为6个月;

(2)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记录期限为12个月;

(3)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的,记录期限为暂扣或者吊销之日起24个月。

严重失信主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的,记录期限为信息公示期限最长的行政处罚的信息公示期限。

公示期限届满的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作为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包括哪些范围】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包括: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二)政府采购、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

(四)其他涉及公共、公益项目的交易活动。 

*需注意的问题:

1.本条主要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云政发〔2015〕55号)第二条制定。

2.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综合交易项目及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  【各行政监管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惩戒工作中的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联动,共同做好失信惩戒工作。

*需注意的问题:

根据《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关于印发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7〕24号)精神,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同时,应当加强信息共享联动,共同做好失信惩戒工作(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

第六条  【实行记录期限制度】对严重失信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的惩戒实行记录期限制度,超过记录期限的不予惩戒。  

*需注意的问题:

严重失信主体在记录期限内的予以惩戒,超过记录期限的不予惩戒。 

第七条  【如何确定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记录期限】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记录期限为失信黑名单惩戒期限。

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经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期限的,记录期限为行政处罚期限;没有明确的,记录期限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被处以警告、罚款的,记录期限为6个月;

(二)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记录期限为12个月;

(三)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的,记录期限为暂扣或者吊销之日起24个月。

严重失信主体同时被处以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记录期限为每种行政处罚记录期限的总和。

按照上述原则仍不能确定记录期限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需注意的问题:

1.确定惩戒记录期限的顺序:

(1)按黑名单期限确定;

(2)按行政处罚期限确定;

(3)按原则确定;

(4)协商确定。

2.严重失信主体同时被处以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记录期限才累加;不属于记录期限累加情形,有多个惩戒记录期限的,按惩戒记录期限最长的那个确定。

3.公司是严重失信主体的,其分公司受影响;公司是严重失信主体的,其子公司不受影响(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第八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项目,如何对严重失信主体进行惩戒】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办法中明确按照下列规定实施惩戒:

(一)记录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5分,为其综合评分的最终得分;

(二)记录期限超过6个月至12个月以下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10分,为其综合评分的最终得分;

(三)记录期限超过12个月至24个月以下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15分,为其综合评分的最终得分;

(四)记录期限超过24个月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20分,为其综合评分的最终得分。

第九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的项目,如何对严重失信主体进行惩戒】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办法中明确按照下列规定实施惩戒:

(一)记录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15%,为其详细评审的最终得分;

(二)记录期限超过6个月至12个月以下的,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20%,为其详细评审的最终得分;

(三)记录期限超过12个月至24个月以下的,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25%,为其详细评审的最终得分;

(四)记录期限超过24个月的,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30%,为其详细评审的最终得分。

*需注意的问题(第八条、第九条):

1.条文中的“以下”含本数,同时,准确把握“应当”(必须为某种行为)、“不得”(不得为某种行为) 和“可以”(允许或者授予为某种行为)的区别 。

2.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的项目,各评分环节均按扣分比率扣分。 

3.采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外评审方法的项目,根据本《实施细则》和法(2016)285号文件精神,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明确规定对严重失信主体的具体惩戒办法。 

第十条  【对存在失信行为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如何进行惩戒】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失信行为的,记录期限内招标人(采购人)不得委托其办理招标(政府采购)事宜。 

*需注意的问题:

招标人(采购人)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等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拟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处于失信行为记录期限内,不得委托处于失信行为记录期限内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政府采购)事宜。

第十一条  【对存在失信行为的评标专家如何进行惩戒】评标专家存在失信行为的,记录期限内不得抽取其参与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活动。 

*需注意的问题:

1.评标专家有失信行为,被抽取后主动如实报告的,须按规定另行抽取符合要求的评标专家。

2.评标专家有失信行为,被抽取后不如实报告,在评标过程中或者评标后发现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实施细则》的主要亮点

一是严重失信主体无区域限制。

二是突出结果运用,将行政机关认定的失信黑名单或者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云南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上确定和公布的严重失信主体,确定为惩戒对象。

三是实行记录期限制度,超过记录期限的不予惩戒。 

四是对投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实施惩戒的责任主体明确为招标人(采购人),对评标专家实施惩戒的责任主体明确为招标人(采购人)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是对投标人在评审过程中进行惩戒,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的项目统一惩戒标准;采用其他评审方法的项目,由招标人根据本《实施细则》和法(2016)285号文件精神,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明确规定对严重失信主体的具体惩戒办法。

五、落实《实施细则》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应注意的共性问题 

1.《实施细则》是对上位法的补充和细化,法律法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有限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全面准确掌握《实施细则》,切实履行各方职责和义务。 

(二)应注意的个性问题

1.监管部门:加强宣传,畅通投诉渠道,加强监管。 

(1)对招标文件没有落实《实施细则》的招标人(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移交、严肃查处;

(2)加强评标现场监督;

(3)对没有按要求查询、上传失信信息材料的招标人(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移交、严肃查处;

(4)对不如实上传失信信息材料的投标人(供应商)进行严肃查处;

(5)对有失信行为的评标专家,被抽取后不如实报告,仍参与评标活动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6)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2.招标人(采购人):

(1)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等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拟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处于失信行为记录期限内,不得委托处于失信行为记录期限内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政府采购)事宜;

(2)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中,必须包括截止至上传投标文件当天投标人的失信信息材料;

(3)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扣分标准或具体惩戒办法;

(4)在项目开标后评标会议开始前,对涉及投标人(供应商)的“‘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云南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失信信息材料进行查询、存档,并将投标人(供应商)“处于惩戒期限内的失信材料查询结果”上传“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评标系统”;

(5)在发放项目中标通知书前,要对中标人失信信息再次进行查询、核对。

3.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1)应当向招标人如实说明其受委托期间是否处于失信行为记录期限内;

(2)严格依法代理,代理过程中开展好前述招标人(采购人)应注意的第(2)至第(5)项工作。

4.投标人(供应商):

诚信参与投标活动,在“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上传投标文件时,上传提供自己的“行政机关认定的失信黑名单或者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失信信息材料(没有“行政机关认定的失信黑名单或者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失信信息的,作出声明函上传)。

5.评标专家:

(1)有失信行为,被抽取后要主动如实报告,主动放弃参与评标活动;

(2)严格依法参与评标活动。


相关文件: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关于印发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