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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对市政协第十三届三次会议 第133028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9-12-11 15:15   字号: [        ]

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对市政协第十三届三次会议

第133028号提案的答复

昆公督办发〔2019〕49号


刘昆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提案,由我局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由于价格低廉、出行快捷、无需申领驾驶证和购买保险等优势,深受广大市民群众青睐,成为短距出行的首选,致使我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迅速增大。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持续增长,销售、交通、治安、环保等问题日益凸显。公安交管部门始终将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整治作为日常交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开展系列交通秩序整治行动中均将电动自行车列为重点车型,并结合各阶段重点工作的开展,专门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突出重点,细化措施,明确责任,按照“日常管理与集中整治相结合,流动巡查与定点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常态化管理整治。

一是严格注册登记,强化源头管控。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在今年4月15日前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注册登记,纳入管理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和新修订的《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4月15日起仅对符合国标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管理,并禁止未经登记注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规范电动自行车有序发展。

二是加强日常管控,持续整治违法。以城区“创文”示范路口、主次干道、重要交通路口、医院、学校、车站以及电动自行车违法较为突出的路口、路段作为重点整治区域,充分依托主城区交警固定执勤岗、警区和“春城骑警”、摩巡队等管理力量,点线结合、整体联动,严格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违法载人、越线停车、违反交通信号、驶入机动车道、违法载人载物等不文明交通行为,规范通行秩序。

三是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管控合力。在认真履行好自身管理职责的同时,不断加强与轨道分局、辖区派出所以及城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联合开展电动自行车违法整治行动。一方面,加强警种协作,依托派出所街面执勤卡点,联合治安警力对过往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联合轨道分局对地铁站口电动自行车停车候客、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提升管理效能。另一方面,主动联系辖区办事处、城管等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占道经营、违法停放等不文明行为进行查处,规范行停秩序。

四是深化宣传引导,倡导文明出行。充分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和微信、微博平台,围绕电动自行车行车违法整治工作集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曝光典型案例,震慑交通违法,倡导文明出行。同时,按照“以学促管、学罚结合”的原则,全面推行非机动车(以电动自行车为主)现场教育管理措施,在主城区部分主干道、重要支次道路上设立非机动车教育学习点,采取抄法规、看视频、法规测试、自愿执勤体验等方式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管理。据统计,自2017年9月开展教育工作以来,观看警示教育录像、抄写法规违法行为人35.3万人次,参与交通执勤体验8.1万人次。

五是健全完善措施,持续巩固成效。继续坚持“严打、严防、严管、严治”并举的方针,根据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特点和规律,健全完善常态管理工作机制,适时调整措施和办法,并按照定人、定岗、定责的方式,分批次对城区主干道、重要支次道路开展整治,做到“整治一条、巩固一条”,不断扩大整治战果,最大限度挤压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空间,避免电动自行车各类违法行为出现回潮和反复。

六是严格督导检查,确保整治实效。进一步健全完善考核制度,采取视频巡查、实地监督检查等方式,持续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违法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工作总存在的问题。对整治不力、效果不佳的部门,下发提示、整改通知,并对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推进工作落实。同时,将整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进行综合考核,并提高考核比重,推动整治工作有效开展。

七是广泛争取支持,推动协同治理。一方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支持,广泛组织发动交通志愿者、文明交通劝导员参与路面管理,及时教育劝导各类不文明交通行为。另一方面,加强对快递、送水、外卖等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教育和引导从业人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摒弃不文明交通行为,并将交通违法情况纳入内部考核,促进从业人员守法意识、文明意识的提升。

经统计,今年以来(截至5月31日),共查处电动自行车各类交通违法24.9万起,其中包括非法营运7557起,收缴违法加装雨篷780余顶。在下步工作中,交警支队将进一步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保持严管高压态势,从严查处电动自行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努力营造有序、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另外,一是关于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进行培训并颁发驾驶证的问题。按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驾驶非机动车并不需要取得专门的驾驶资格,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进行驾驶资格培训考试,属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性规定。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驾驶培训考试属于行政许可制度,只能由法律设定,地方法规及规章无权设置。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仅规范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主体条件及通行规则,未设置电动自行车驾驶许可制度。因此,由于无相关法律依据,目前暂不能将非机动车驾驶人纳入驾驶培训考试范畴。

二是关于电动自行车购买保险的问题。按照《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和《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要求,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以上规定均未对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购买强制保险做出强制性要求,只有提倡或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购买相关保险的建议性规定。因此,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或管理部门只能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驾驶人为电动自行车购买相关保险,而不能强制要求。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关注昆明公安工作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昆明市公安局

                                                                  2019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袁江云,联系电话:63117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