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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

《昆明市滇池船舶准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   2020-01-23 14:59   字号: [        ]

为了加强滇池船舶入湖管理,防治船舶污染,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细化明确规范滇池船舶入湖措施,根据《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昆明市滇池船舶准入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制定主要依据

《昆明市滇池船舶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和《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借鉴参考了其他省市有关船舶入湖管理的立法经验。

二、 对主要内容的说明

《管理办法》共25条,未设章节。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一)关于进入滇池的船舶范围

为明确进入滇池船舶的范围,增强文本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对船舶管理的有关内容,《管理办法》第三条具体明确了将从事公务、营运、施工作业、科研教学、体育运动等活动的船舶作为管理范围,同时,在第二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管理的渔业捕捞船舶,排除在申办《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的范围之外。

(二)关于滇池船舶的总量控制

《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对有关严控船只数量、严格准入制、实行总量控制等进行了原则规定,《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落实总量控制、从严管理的要求,在第八条至第十条中,一是明确了由市滇池管理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确定总量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总量评估制度;二是明确了由市滇池管理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严格落实总量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总量控制制度;三是针对清洁能源船舶规定了鼓励措施。

(三)关于监督管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的规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了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培训和加强滇池保护宣传、制定水上交通应急预案、按照规定配备设备和器材等8项滇池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职责;第十八条明确了救助要求;第十九条明确了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第二十条明确了船舶灭失(船舶沉没、失踪)或者船舶拆解时,注销《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的要求;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船舶现场检查机制,从各个方面加强对滇池船舶的管理。

(四)关于法律责任

《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的管理是《办法(草案)》的核心内容之一。为了加强对入湖许可证的管理,有效减少未持有许可证入湖,以及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许可证的情形,《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依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中规定的限额,分别对未持有有效《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进入滇池的,以及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或者利用虚假信息取得《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的情形明确了处罚。

三、 对办证程序的说明

《管理办法》根据市级各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结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一是在第十一条明确了申办主体应当具备的主体资格、授权内容、应急能力、法定事项等4个方面的条件,在第十二条明确了船舶应当具备的合格检验、依法登记、船员要求、航行资料等4个方面的条件;二是在第十三条规定了提交书面文件、材料审核、实船核查、发放许可证的申办程序。其中,为严格审批要求,方便申请人申请,还专门规定了涉及体育运动船舶申请办理的,应当由体育活动或者赛事主办方持国家部委或者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统一申请办理的有关内容;三是在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对申办材料、变更登记、3年有效期限、届满延期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以方便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申办《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的材料提交至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中心,地址是昆明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4楼,联系电话是0871-63149807。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

2020年1月23日


相关文件:昆明市滇池船舶准入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