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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

关于《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昆明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   2020-07-02 11:28   字号: [        ]

一、 修订背景

2016年,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印发《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2018年,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我市2010年出台的《昆明市土地支出核算管理办法》(昆政发〔2010〕75号)部分条款已不再适用,为理顺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工作,对《昆明市土地支出核算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增减变化

与原《昆明市土地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相比,办法主要内容变化为:

(一)成本评审履行主体变化。由市审计局评审认定变为:储备土地成本由市级土地矿产储备机构委托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中介机构评审认定;其余项目用地(包括经认定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用地),土地成本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按照本办法组织评审认定。

(二)土地储备支出构成项变化。直接支出中征地管理费,城市基础建设费,土地储备机构或国有投资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所支付的利息、社会投资人参与土地一家开发整理投入的资金利息、融资顾问费、金融机构组团费、资产管理费,受委托实施土地储备单位的管理费,审计费,国有投资公司组织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投资回报,单独选址项目和线型工程项目土地储备支出不再列入土地储备成本。间接支出中的道路交通设施建设费用,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建设费用,绿化景观设施建设费用和国有投资公司承担融资本息及其他分摊资金等支出项不再列入土地收储成本。

(三)明确土地储备成本返还时限。原办法未明确各环节返还时限,办法修订明确为:在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后,市级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申请,市财政局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在覆盖土地收储成本的原则下,在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逐级返还。

(四)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一是土地储备支出情况按照“全周期预算管理、全过程动态平衡和全方位风险管控”的基本原则进行管理,确保项目“成本全覆盖、债务不悬空”;二是各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监督;三是违反本办法的责任追究。

三、部分名词解释

(一)土地储备: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二)评审认定:指中介机构(通常为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公司)依法依规对储备土地收储成本支出进行评审、审计,并出具评审(审计)报告,承担认定责任的行为。

(三)土地储备支出是指为收储土地并使土地具备规定的供应条件而产生的相关资金支出。


相关文件: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