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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司法局关于对《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 昆明市司法局   2020-10-20 09:44   字号: [        ]

为了规范我市土地储备管理,按照立法计划安排,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起草了《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推动立法透明度、公开参与度,现将《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20年11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3号楼145室,昆明市司法局(邮政编码:6505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昆明市征求意见”字样。

二、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kmfzb@126.com。

附件: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昆明市司法局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和城市土地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五条 依法设立并纳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土地征收(转用)审查报批、权证发放登记等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为土地征收(转用)申请主体,负责征收转用组件报批、实施征地拆迁等相关工作。

除国家、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外,未经储备的土地一律不得供应。

第六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交换土地储备供应数量、资金收支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建立土地储备支出审核与拨付制度。

主城区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组织评审土地储备支出,严格控制和核算土地储备支出;其他县(市)区(管委会)组织收储的土地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评审。

核算土地储备支出,应按要求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收取土地出让收入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批复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或调剂预算、拨付土地储备支出。

第二章  土地储备机构及其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全市土地储备相关工作,编制全市土地储备供应计划。主要负责实施昆明市主城区范围内以及市政府确定的跨县(市)区重点项目土地的储备工作。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的土地储备机构,在本区域内行使土地储备工作职责并接受市土地储备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统筹管理。

除主城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其他县(市)区各设立一个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属地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并接受市土地储备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统筹管理。

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对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统筹土地收储、整理、供应的计划与规划管理、信息管理。市与县(市)区两级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签订联合储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进行县(市)区的土地储备。

第九条 昆明市土地矿产储备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储委会”)是市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研究制定土地储备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审议和批准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储备方案等,负责对重大土地储备事项进行决策部署。

第十条 市储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市储委会的日常工作;指导、统筹和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和土地储备机构、市级各相关部门开展土地储备工作;收集、研究土地市场动态和土地政策;定期汇总分析全市土地储备工作进展情况并向市储委会汇报;完成市储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计划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市场调控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列入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设施周边土地、城市更新改造等项目涉及的土地。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由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对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

市、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牵头,同级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住建、交通、招商、城改局(办)等相关部门配合,负责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须报同级储委会审议和批准,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须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编制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含:

(一)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二)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六)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作为实施土地储备和供应、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需要收储、供应的土地,应该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第四章  范围、程序和方式

第十五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拟收储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垃圾焚烧等行业企业用地,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第十六条 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应当编制土地储备方案。

市土地储备机构编制的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经市储委会审议后实施,其他县(市)区、管委会土地储备机构编制的方案报同级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土地的范围、面积、现状;

(二)土地的权属来源及关系、用地手续批准情况等;

(三)地块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四)征地拆迁费(收购补偿费)、前期开发整理费用、税费、资金成本、土地储备管理费等土地储备支出;

(五)土地供应方式和价格;

(六)土地供应价款的付款方式、缴库时限、交地时间、土地开发建设条件、必要的土地供应条件等;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对主城区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纳入的储备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配合主城区政府组织报批组件,负责支付相关税费和征地拆迁费;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并配合主城区级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其他县(市)区(管委会)参照执行。

纳入储备土地收储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下达,并由土地储备机构进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

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及补偿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征地和拆迁补偿。

第十九条 收购储备国有存量用地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货币补偿收购。货币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由属地政府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直接收购储备土地。

(二)土地置换收购。原土地使用权人将其使用的国有土地交给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储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土地储备机构按用途不变和等价原则,在储备土地中拟定另行选址置换方案,经同级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办理用地相关手续,置换土地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第二十条 收购储备国有存量用地价格、补偿标准及核算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土地上的建(构)筑物、附着物按城市征收与补偿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评审认定。

处置政府资产等特殊项目,经市政府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确定收购补偿价格。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对明显低于市场价转让国有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转受双方申报转让时点的价格补偿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纳入储备。如决定购买的,按转受双方申报转让时点的价格进行购买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纳入储备;如决定不予购买的,可继续办理转让手续。对拒绝收购而擅自转让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转让手续。

第二十二条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土地上的建(构)筑物、附着物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纳入土地储备的土地,根据土地储备机构的申请,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储备土地的权属登记手续。

第五章  整理、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保护、管理、临时利用。

第二十五条 前期开发整理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开发整理费用列入土地储备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需按相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储备项目建立档案和台账,进行动态管理。

储备土地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所需费用计入土地储备支出,包括:

(一)打围墙、树栅栏、树标识等费用;

(二)开展专人看守和日常巡查费用;

(三)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及改造费用;

(四)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而建设临时性建筑和设施等费用;

(五)根据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住建、文物保护等相关部门要求投入的管护费用;

(六)其他与储备土地管理相关工作产生的费用。

第六章  储备土地供应

第二十九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供地。

第三十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价格,应当根据评估价、土地储备成本和基准地价、规划设计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城区供应起始价格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主任办公会)集体决策,各县(市)区(管委会)供应起始价格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集体决策。

第三十一条 土地供应前产生的土地勘测定界、土地成本评审、土地评估、资产评估、造价咨询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列入土地储备支出。

第三十二条 土地供应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催缴土地价款,土地储备机构牵头、属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按照土地储备方案明确的方式向土地使用者移交土地,并签署土地移交书,同时抄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交纳土地价款的,不予移交土地。

第七章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五)其他可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储备土地出让收入的2%计提土地储备管理费;按照征地费总额的2%向征地实施单位支付征地工作经费;按照拆迁费总额的2%向拆迁实施单位支付拆迁工作经费。上述费用计入土地储备支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储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相关办法,积极为土地储备和供应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不履行职责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违反相关党纪政纪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市储委会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于2010年3月2日颁布实施的《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令第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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