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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关于昆明市第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5153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处   2020-10-24 14:56   字号: [        ]


关于昆明市第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5153号建议答复的函


邱淑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追缴力度的建议》(第145153号),交由我局主办、市自然规划局协办,现答复如下:

一、建议的主要内容以及对工作的启发

(一)建议基本内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实施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针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追缴工作,您在《关于加大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追缴力度的建议》中提及: 

1.建议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大追缴力度,积极协调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对欠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地产企业的其他项目,暂缓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预售许可、施工许可、资质审批;对拒不缴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不诚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纳入企业黑名单;积极与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协调对接,对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他地州开发建设活动采取限制措施;协调司法部门,先行研究探索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追缴的相关程序。

2.建议昆明市自然资源局加大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追缴工作的支持力度,对涉及欠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其他项目限制办理不动产登记,督促欠缴企业尽快移交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保障涉及的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二)建议对工作推进的帮助

您的建议对我局进一步加大维修资金追缴工作有很大帮助和启发,部分建议已在近期印发文件中予以落实。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现阶段工作现状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

1. 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

2. 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云建房〔2006〕318号);

3.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交存标准的通知》(昆建通〔2010〕307号);

4.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拖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为进行全面清理的通知》(昆建通〔2013〕198号);

5.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昆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的通知》(昆建通〔2016〕160号);

6.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昆建通〔2017〕552号);

7.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昆建通〔2018〕381号);

8.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催交追缴工作的通知》(昆政办笺〔2018〕80号);

9.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昆建通〔2019〕773号);

10.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部门工作联动加大代收未移交维修资金追缴力度的通知》(昆建通〔2020〕44号);

11.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昆建通〔2020〕53号);

12.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通知》(昆建通〔2020〕225号)。

(二)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现状

1.根据《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关于印发〈昆明市市与四区政府城市管理职能权限责任调整方案(试行)〉的通知》(昆政通〔2004〕21号)、《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市县物业管理工作职责调整意见的通知》(昆房〔2005〕275号),自2004年起,我市物业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区级住建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具体事务、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审核等工作;市级住建部门负责拟定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业标准、服务导则和发展规划,对行业进行指导、协调服务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房改房、售后公房维修基金政策制定、归集、使用、审核等相关工作。

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严格遵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规定,对维修资金开展交存、使用、管理工作。2017年8月,印发《关于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昆建通〔2017〕552号)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规范为由房屋买受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自行交存至各辖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确定的专户银行,开发建设单位及其他单位不得代收。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为房屋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杜绝了新增由开发商代收而不移交的维修资金情况的发生。

3.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云建房〔2006〕318号)要求,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代收维修资金的职责和义务,在为购房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全额将购房者交纳的维修资金移交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多年来,我局一直高度重视开发建设单位未移交维修资金的清理、追缴工作。2013年印发《关于对拖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为进行全面清理的通知》(昆建通〔2013〕198号)、2016年印发《关于启用昆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的通知》(昆建通〔2016〕160号)、2017年印发《关于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昆建通〔2017〕552号)、2018年印发《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昆建通〔2018〕381号)、《关于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催交追缴工作的通知》(昆政办笺〔2018〕80号)、2019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昆建通〔2019〕773号)、2020年印发《关于加强部门工作联动加大代收未移交维修资金追缴力度的通知》(昆建通〔2020〕44号)、《关于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昆建通〔2020〕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昆建通〔2020〕225号)、《关于加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审计整改工作进度的通知》(昆建通〔2020〕225号)等文件,要求各辖区住建部门进一步加大追缴工作力度,指导各辖区住建部门通过向代收房地产开发企业送达移交通知、上门催交、督促移交等方式,对开发建设单位代收未移交维修资金进行全力追缴,各辖区追缴工作均取得一定成效。

三、建议办理情况

(一)已采纳建议

1.积极协调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对欠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地产企业的其他项目,暂缓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预售许可、施工许可、资质审批;对拒不缴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不诚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纳入企业黑名单

已采纳上述建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已于2020年印发《关于加强部门工作联动加大代收未移交维修资金追缴力度的通知》(昆建通〔2020〕44号)、《关于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昆建通〔2020〕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昆建通〔2020〕225号)等文件。针对未移交代收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加强住建系统部门联动,对后续开发项目暂停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手续。要求辖区住建部门书面送达催交通知,对一次性移交代收维修资金存在困难的开发建设单位,向辖区住建部门报送还款承诺书(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纸质版),分时段详细说明还款计划,并按照分期还款计划按时还款。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签收书面通知后拒不报送还款承诺书或报送承诺书后未按照还款计划移交代收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各辖区住建部门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列入开发建设单位失信名单,及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向省银保监局、省证监局披露相关信息,建议省银保监局、省证监局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2.积极与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协调对接,对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他地州开发建设活动采取限制措施 

已采纳此建议。对列入“黑名单”的开发建设单位,已对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给予工作支持,对开发建设单位在全省范围内开发建设活动采取限制措施。

(二)无法采纳建议

1.建议昆明市自然资源局加大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追缴工作的支持力度,对涉及欠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其他项目限制办理不动产登记,督促欠缴企业尽快移交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保障涉及的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该项建议无法采纳。根据中共自然资源部党组以及省、市纪检部门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专项整治的要求,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环节和程序,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竣工结算书、房屋维修基金或屋业维修储备金缴纳凭证,以及移交确认书、告知单、备案等各类证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规范收取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发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开发建设企业申请办理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书、项目建设规划许可及规划核实意见、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材料以及权籍调查成果资料办理。完成首次登记后,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共同申请,提交购房合同和完税凭证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到购房人名下。缴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不是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前置环节,其缴纳凭证或材料也不在规定收取的申请材料中。

2.协调司法部门,先行研究探索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追缴

该项建议无法完全采纳。住建部门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部门,无法作为司法诉讼适格主体,启动司法途径进行追缴。可由业主、业主委员会主张权利,对开发建设单位提起司法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追缴。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1.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昆建通〔2017〕552号)规定,由房屋买受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自行交存至各辖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确定的专户银行,开发建设单位及其他单位不得代收。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为房屋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杜绝新增代收未移交情况发生。

2.鉴于行政管理部门无法作为司法诉讼适格主体的客观情况,对列入失信名单的开发建设单位,探索由辖区住建部门同步启动协助司法追缴程序。主动向业主、业主委员会做好维修资金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提供法律援助,协助组织业主、业主委员会启动司法追缴程序,通过司法途径,追缴维修资金。

3.针对涉及破产重整的开发建设单位,建议各辖区政府(管委会)及时对接破产重整管理人,由破产重整管理人审核后,将涉及项目代收未移交维修资金列为债权,在破产重整计划中予以优先保障。

4.探索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对列入“黑名单”的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向各相关审批部门推送警示信息,推动建立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再次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