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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关于昆明市第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5287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处   2020-10-24 15:18   字号: [        ]


关于昆明市第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5287号建议答复的函


刘树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不履行退出、交接义务物业管理企业监管的建议》(第 145287 号)收悉,交由市住建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建议的主要内容和对工作的启发

(一)建议的主要内容

建议围绕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拒不退出行政处罚、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监管问题,提出了工作建议。

(二)对工作的启发

工作建议对规范物业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加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业监管和行政处罚,明确了工作方式、方法。

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涉及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现状

(一)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涉及法律法规

1.有关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退出、做好交接义务所涉及法规是《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以及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

2. 2019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按照《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住建部门将采取信用评价工作方式,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进行评分。企业信用得分为企业基础信息申报得分加企业信用加分再减去企业信用扣分。加分项目有“基础信息”“合同履行”“运作规范”“业主满意”和“社会影响”5个方面;扣分项目有“基础信息”“合同履行”“运作规范”“业主满意”“社会影响”和“遵纪守法”6个方面。其中,扣分项中“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后,企业不按规定移交资料资产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经主管部门警告拒不改正的,计扣最高分值100分,列入行业不诚信企业名单,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工作现状

昆明市物业服务企业行业管理主要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以及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开展物业服务企业行业管理工作。在行业监管手段方面,自2018年起,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住建部废止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物业行业监管方式由资质管理转变为事中事后信用监管。

按照2019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9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区(县、市)住建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培训,认真学习了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管理平台”操作规程。2020年5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各辖区住建部门,对登录使用“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管理平台”的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了2019年度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此次信用评价工作,全市共有172家物业服务企业确认信用评价等级,分别是示范物业服务企业9家,优秀物业服务企业71家,良好物业服务企业59家,合格物业服务企业33家。评价结果已在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公开,提供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政府采购、选聘企业、评优表彰、定价评估、上市收购、金融授信、股权激励、参股收购等活动参考。

三、建议办理情况

(一)建议采纳情况

1.认真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退出、交接义务的,加强行业监管,责令限期改正,并移交城管部门处罚处理。

2.起草昆明市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和工作交接。已完成第一轮征求意见,目前,正在对照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对《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涉及条款进行修改调整。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1. 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品质。要求辖区住建部门在开展物业服务备案工作过程中,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登录使用“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管理平台”,录入企业基础信息,以便纳入行业信用评价监管,并持续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动态监管。

2.依据《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退出、交接义务的,给予信用评价扣分事项扣减100分(最高额度扣分)处理,列入行业管理“黑名单”,全市范围通报批评。同时,推送信息至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探索开展多部门联合惩戒。

3.广泛征求意见,对昆明市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工作指引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拒不退出物业服务企业行业管理要求,并按照发文程序印发实施。

4.在《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起草过程中,将拒不退出物业服务企业行业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在实质性退出方面进行明确,并上升为昆明市地方性法规规定事项。

感谢您对昆明市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