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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关于昆明市第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5117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处   2020-10-24 15:35   字号: [        ]


关于昆明市第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5117号建议答复的函


陈湘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昆明市住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第 145117 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建议主要内容和对工作的启发

(一)建议主要内容

建议提出通过强化信息处理,实行等级分类,推进奖优罚劣,探索浮动收费,明确参与主体等方式,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强化物业服务行业监管。

(二)对工作的启发

自2018年起,按照国务院“放管服”的工作要求,住建部门废止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资质审批取消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模式由资质管理调整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019年8月1日,省住建厅印发《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昆明市以此为依据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行业进行动态监管。建议内容对我市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指出了不足和工作重点,对后续工作中,我市建立更加完善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机制明确了工作措施,对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推进有很大帮助。

二、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工作法律法规依据和工作现状

(一)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工作涉及法律法规依据

1. 住建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9号),明确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

2.2019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明确采取信用评价工作方式,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进行评分和对应信用等级确认。

(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现状

1.认真宣贯《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2019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住建部门将采取信用评价工作方式,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进行评分。企业信用得分为企业基础信息申报得分加企业信用加分再减去企业信用扣分。其中,加分项目有“基础信息”“合同履行”“运作规范”“业主满意”和“社会影响”5个方面;扣分项目有“基础信息”“合同履行”“运作规范”“业主满意”“社会影响”和“遵纪守法”6个方面。2019年9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区(县、市)住建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培训,认真学习了《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组织开展2019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按照省住建厅统一部署,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4月28日印发了《关于开展2019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昆建通〔2020〕134号),并于2020年5月组织各辖区住建,完成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2019年度信用评价工作。根据企业申报自评,县区住建局结合属地项目管理企业日常工作表现、企业处理矛盾纠纷工作力度等因素进行复核后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企业跨县区项目的整体项目管理水平,确认最终得分和对应信用等级,并于2020年5月29日在局门户网站,公示参与信用评价的172家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其中,示范物业服务企业有9家;优秀物业服务企业有71家;良好物业服务企业有59家;合格物业服务企业有33家。

三、建议办理情况

(一)已采纳工作建议

1.关于强化信息处理

已要求辖区住建部门按照《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加分、减分内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注意收集相关信息,为后续各年度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提前做好信息储备。

2. 关于推进奖优罚劣

关于“推进奖优罚劣,对信用等级靠前的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优先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和重点领域扶持等激励政策,使守信者真正得到便利和实惠。对信用等级末位级的住宅物业服务企业,责令其停止失信行为有效整改失当之处,并采取信用警示、函询约谈甚至取消或限制经营等方式予以惩戒”的建议,在实践中,市、区住建部门已根据具体情况,在物业服务企业行业管理相关事宜时采纳实施。

3.关于明确以物业小区作为参与主体

关于“明确接受住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主体,建议以物业小区为评定主体。明确参与收费谈判的主体,有业委会的可以授权业委会和住宅物业服务企业谈判协商,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可由街道办、社区派员和业主代表与住宅物业服务企业谈判协商。此外,将第三方专业机构纳入到信用评价之中,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化的信用咨询和评估服务。”的建议,在《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已作出了明确规定,住建部门将按照规定,并参照您的建议加以实施。

(二)需要进一步研究工作建议

您提出的探索浮动收费,探索建立住宅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浮动机制,细化物业费在原合同定价的基础上,不同的信用等级对应不同的上浮或下浮比例,解决物业收费“调价难”,同时限制“任性涨”的现实矛盾,让企业既有“压力”更有“动力。”的建议,因价格调整需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在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约定,受业主或业主大会意见的制约,虽然政府有调增价格的倾向,但真正实施,还需要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和接受,这一建议的实施,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研究。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1.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分类指导

要求各辖区住建部门从示范物业服务企业、优秀物业服务企业、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中选择孵化年度“红色物业”、“平安小区”项目,为“红色物业”、“平安小区”评选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对良好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业务指导,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分项目制定物业服务提升工作方案,不断提升物业服务品质。对辖区内合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针对物业服务存在不足,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有分项目制定物业服务提升工作方案,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品质。通过组织现场观摩会、座谈会等方式,组织辖区内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学习交流,发挥物业服务示范企业以点带面促进作用,引导行业自律。

2.持续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结合《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各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在评价表上增设‘企业信用加分信息’,调整‘企业信用加分分值’,但总分值不得变化”,以及第二十一条“各(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在评价表上增设‘企业信用减分信息’和‘企业信用减分分值’。”规定,结合

结合昆明市实际情况,探索完善企业信用加分事项和减分事项,主动收集业主投诉、社会反映、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信息,强化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和结果运用。

陈湘榆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昆明市住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对推动昆明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规范管理,维护业主的主人翁地位和主人翁权力,减少和避免物业服务产生的纠纷,避免物业管理的恶性循环,具有重要作用。在您的支持和推动下,相信我市物业管理企业诚实守信,规范经营一定会有大的改进。

再次感谢您对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