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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关于政协昆明市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34132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处   2020-10-24 14:03   字号: [        ]


关于政协昆明市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34132号提案答复的函


皋忠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重视滇池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重金属异常问题的建议》提案已交由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避免滇池流域内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和剩余污泥重金属超标开展的相关工作

为避免滇池流域内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和剩余污泥重金属超标,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协调组织市生态环境局西山、五华和高新分局,西山、五华区水务(滇管)局,高新区住建局、昆明市滇池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分析进水重金属浓度异常的根源,同时对照监管职能职责,对第三、九水质净化厂汇水区域内排水、排污单位情况排查进行了任务分解。2018年至2019年多次对五华区、西山区、高新区辖区开展了河道沟渠沿线的住户、地产公司、商铺进行了全面排查;对重点企业开展了专项排查。

市生态环境局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和《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加强联合联动执法机制,加大对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和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对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等各种恶意违法行为要实行“零容忍”,对严重违法、屡查屡犯的企业坚决查处并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责任,涉及犯罪的要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工作,相关单位和部门加大对偷排乱排和超标排水行为查处处罚;指导排水户完善排水设施,不断规范排水户排水行为,有效控制污水处理厂进水重金属异常情况。

二、滇池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和剩余污泥重金属检测现状情况

根据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监控和监督性监测数据,我市主城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均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主城第一至第十水质净化厂进出水重金属检测报告,分别对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 -2015)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2002)的重金属指标限值,未发现有超标情况。

根据2019年主城第一至十一水质净化厂剩余污泥泥质检测数据,对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24188-2009)重金属限值,未发现超标情况。

三、下一步工作方向

城镇污水处理厂采用生物处理工艺处理生活污水,去除对象是COD、BOD、TN、TP等常规因子,并不针对重金属,如果重金属超标的废水经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将对活性污泥微生物的生理生化活性产生影响,消除敏感种或个体,进而影响活性污泥微生物群落的结构,并最终导致污水生物处理效率降低,影响污水处理效果。同时,由于重金属具有难迁移、易富集和危害大的特点,施用受重金属污染的污泥可不同程度增加土壤和植物可食部分重金属的含量,进而通过食物链危害人畜健康,重金属污染成为农业生产利用污泥的主要限制因素。因此,今后将从以下几点开展工作:

(一)建议由市生态环境部统一协调、指导、监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和紧密配合,形成重金属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畅通信息渠道,联防联治。

(二)滇管执法、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继续加强源头监管、杜绝私接偷排、确保企业废水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确保污水处理厂进水重金属不超标。

(三)污水处理厂运营企业加强污水厂进出水和污泥的重金属污染监测,确保污水处理厂生化处理工艺正常运行,确保水质达标安全排放,确保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实现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目标。

(四)市滇池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环境保护局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工作。督促、指导运营单位严格执行污泥产生、运输、处置“三联单”制度,确保台账资料真实完整,污泥得到有效妥善处置。

感谢您对我市污水处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