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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关于政协昆明市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34042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20-11-04 09:46   字号: [        ]

关于政协昆明市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34042号提案复的函

赵仕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车交通安全整治提案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电动自行车治安问题、道路交通问题较为突出的情况,将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整治作为日常交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结合“创文”等阶段重点工作,专门制定整治工作方案,突出重点,细化措施,明确责任,按照“日常管理与集中整治相结合,流动巡查与定点查处相结合”的原则,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常态化管理整治。

一是严格注册登记,强化源头管控。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2019415日前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纳入管理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和新修订的《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9415日起仅对符合国标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管理,并禁止未经登记注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从源头不断强化和规范管理。

二是加强日常管控,持续整治违法。以城区“创文”示范路口、主次干道、重要交通路口、医院、学校、车站以及电动自行车违法较为突出的路口、路段作为重点整治区域,分依托主城区交警固定执勤岗、警区和“春城骑警”、摩巡队等管理力量,点线结合、整体联动,严格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未注册登记、逆向行驶、越线停车、违反交通信号、驶入机动车道、违法载人载物等不文明交通行为规范通行秩序。

三是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管控合力。主动加强与轨道分局、辖区派出所以及城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联合开展电动自行车违法整治。一方面,加强警种协作,依托派出所街面执勤卡点,联合治安警力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联合轨道分局对地铁站口电动自行车停车候客、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提升管理效能。另一方面,主动联系辖区办事处、城管等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占道经营、违法停放等不文明行为进行查处,规范行停秩序。

四是深化宣传引导,倡导文明出行。充分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和微信、微博平台,围绕电动自行车行车违法整治工作集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曝光典型案例,震慑交通违法,倡导文明出行。同时,按照以学促管、学罚结合”的原则,全面推行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为主现场教育管理措施主城区部分主干道、重要次道路上非机动车教育学习点,采取抄法规、看警示片、法规测试、自愿执勤体验等方式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管理。经统计,今年以来,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片、抄写法规接受教育的违法行为人3. 8万人次。

五是健全完善措施,持续巩固成效。继续坚持“严打、严防、严管、严治”并举的方针,组织开展贯穿全年的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整治,按照定人、定岗、定责的方式,分批次对城区主干道、重要支次道路开展整治做到“整治一条、巩固一条”,不断扩大整治战果,最大限度挤压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空间,避免电动自行车各类违法行为出现回潮和反复。

六是严格督导检查,确保整治实效。进一步健全完善考核制度,采取视频巡查、实地监督检查等方式,持续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违法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整治不力、效果不佳的部门,下发提示、整改通知,并对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推进工作落实。同时,将整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进行综合考核,并提高考核比重,推动整治工作有效开展。

七是广泛争取支持,推动协同治理。一方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支持,广泛组织发动交通志愿者、文明交通劝导员参与路面管理,及时教育劝导各类不文明交通行为。另一方面,加强对快递、送水、外卖等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教育和引导从业人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摒弃不文明交通行为,并将交通违法情况纳入内部考核,促进从业人员守法意识、文明意识的提升。

下步,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断加大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力度,严把登记注册关口,强化路面执法,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严查处电动自行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规范道路通行秩序,改善交通环境

另外,关于电动自行车实行电子号牌智能化管理和违法行为追溯的问题。201211日《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实施起,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就同步建设使用了电动自行车管理系统,实现了符合《昆明市准予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变更、转移、报废等工作的电子化、系统化、规范化、档案化管理。今年7月,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已探索开展了采用电子监控设备抓拍非机动车交通违法工作,并开出了我省首张电动自行车电子抓拍罚单。下步,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努力学习先进经验,适时关注科技动态,加强研究,积极争取支持,进一步提升交通管理服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关于参照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模式,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进行记分管理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仅规范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主体条件及通行规则,未设置电动自行车记分管理制度。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对驾驶人实行记分管理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只能由法律设定,地方法规及规章均无权设置。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支撑,目前暂难以对电动车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记分管理。

关于电动自行车购买保险的问题。按照《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和《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要求,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以上规定均未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购买强制保险做出强制要求,只提倡或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购买相关保险的建议性规定因此,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或管理部门只能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驾驶人为电动自行车购买相关保险,而不能强制要求。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2020825

(联系人及电话:徐莉,63114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