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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和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预案的通知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办公室   2020-11-10 19:13   字号: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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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4日

(此文有删减)


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二〇二〇年十月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建立健全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机制,强化广播电视播出的安全管理和技术防范工作,正确有效处置广播电视突发事件,防止敌对、邪恶势力及不法分子对广播电视的破坏活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调度指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满足突发情况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的需要,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安全优质播出、网络安全、设施安全和安全优质传输,切实维护群众收听收看的权益,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6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云南省广播电视局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等上级预案文本。

(三)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处置、属地管理。在昆明市广播电视局统一领导下,各级广电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范围及本预案的要求,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实施分级响应及处置。

2.平战结合、等级保障、综合防范。将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日常运行和应急保障有机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各播出单位的应急保障等级,形成安全播出综合防范机制,建立和完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保障体系。

3.信息畅通,资源共享、运转高效。各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播出、传输、发射、监测及有关单位应随时保证应急联络渠道的畅通,建立信息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资源使用效能及系统运行效率。

4.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各级安全播出主管部门、运行部门应根据上述原则对有关的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切实担负起领导、指挥和处置责任,既要职责分明,又要团结协作,坚决杜绝出现相互推诿、逃避责任的情况。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述情况下的重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

1.特别重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2.非法攻击、干扰和破坏等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造成严重破坏或威胁的突发事件;

3.由于责任、技术等原因造成的广播电视重大播出事故,针对各类突发事件、事故,在广播电视宣传、技术及装备等方面的支援配合;

4.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重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任务。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指挥体系框架

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组织体系框架由广播电视系统内行政管理部门,播出传输发射单位和系统外安全播出协调或联动单位构成。

2.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系统由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机构(部门)播出、传输、发射、监管等单位构成。其中安全播出指挥机构(部门)是本级安全播出系统的核心单位,主要负责系统内各单位安全播出的指挥、协调与系统外有关部门的联络工作,在安全播出业务上服从市级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部门)的统一领导和管理。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指挥协调调度工作。播出、传输、发射单位是安全播出系统的基础单位,是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直接实施和保障部门,包括承担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和覆盖业务的系统内单位,以及承担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业务的系统外有关单位。

 3.本组织体系的行动机制:在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以安全播出调度指挥部门为核心,以指挥部办公室为中枢,以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为主线,在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实现应急联动,迅速对突发事件实施应急处置。

(二)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

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由市广电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局长担任总调度,指挥部成员包括市广电局安全传输保障和公共服务处、宣传和对外交流合作处、传媒机构管理处、科技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办公室、昆明广电台、昆广网络、昆明教育台、昆明市广播电视节目监控中心、昆明市广播电视事业技术管理中心、昆明市新闻中心管理处、各县(市)区广播电视局(名单详见附件1),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与昆明市广播电视节目监控中心合并办公,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职责:

负责涉及全市广播电视播出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决策、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广电局汇报突发事件的进展和处置情况;负责与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与联系;负责广电系统外突发事件处置中需要广播电视部门配合支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办公室是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安全播出应急协调预案,报市广电局党组和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在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领导下,处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

(2)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市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资源情况和动态,对市级各播出单位、各县(市)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指导改进工作。

(3)协助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对威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突发事件和事故隐患进行汇总、分析、评估、评判,并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消除隐患。

(4)负责收集汇总并向全市各有关单位通报重要的安全播出信息,根据需要下达安全播出调度令,转发和发布国家广电总局、省广电局、市广电局重大预警信息,草拟应急处置工作报告,上报上一级指挥部和有关部门。

(5)执行国家和省广电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下达的各项调度令。定期对全市安全播出进行检查,督查全市各播出单位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组织安全播出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

(三)县(市)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

各县(市)区广播电视局参照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本级安全播出指挥部,下设执行机构(部门)。各县(市)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下设的调度指挥机构接受本级安全播出指挥部的直接领导,在安全播出应急业务方面,服从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调度管理。

(四)广电系统外安全播出协调或联动单位

1.市政府办公室:与广电部门建立信息反馈和应急机制,及时帮助协调处理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上报的疑难问题,上报并处置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上报的紧急情况,下达领导对安全播出工作的指示、指令。

2.市委宣传部:与广电部门建立信息反馈和应急机制,及时帮助协调处理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上报的疑难问题,上报并处置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上报的紧急情况,下达市委宣传部领导对安全播出工作的指示、指令,协助做好安全播出工作的宣传报道。 

3.市委政法委:将防范有线电视接入网的插播、偷盗等破坏活动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项目。加强社会治安综合防范,重点协助有线电视网络巡查工作;与市广电局建立信息反馈和应急机制,协调广播电视播出安全防范涉及到的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关系,做好防范邪教势力非法攻击破坏等工作。

4.市委网信办:与广电部门在网络视听安全优质播出及网络安全方面建立信息反馈、安全监管和应急机制,确保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安全优质播出及网络安全。

5.市发展改革委:与广电部门建立信息反馈和应急机制,对发生突发事件后需要立即完善防范能力的紧急项目的审批给予优先支持。

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无线电管理部门协助广电部门加强对广播电视无线电频率的监测,组织查找、定位无线电干扰源,对非法实施无线插播的信号源进行查找、定位、及时排除,并协助公安机关排查、抓捕犯罪嫌疑人,共同维护广播电视无线电波的安全播出正常秩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广播电视信息化业务提出要求和指导意见,协调广电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7.市公安局:与广电部门建立信息反馈和应急机制,依法打击破坏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盗窃、损毁播出设施和对广播电视信号进行插播、干扰等违法犯罪活动,对非法进行广播电视传输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进行查处。配合广电部门做好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有关的保卫工作。

8.市财政局: 与广电部门建立信息反馈和应急机制,会同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做好广播电视安全优质播出必须的资金保障工作。

9.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与广电部门建立信息反馈和应急机制,有效督促纳入住建行业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做好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在发生有关建设项目施工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情况时,按照职能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0.市应急局:与广电部门建立信息反馈和联动机制,指导并帮助做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1.市国安局:与广电部门建立信息反馈和应急机制,及时协调处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涉国家安全方面的有关工作事项。

12.市广电局:在发生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跟踪了解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局报告有关情况。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抗干扰措施和防范工作。

13.昆明供电局:与广电部门建立信息反馈和应急机制,保障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供电安全。重要操作前或电力故障发生后,及时通知广电部门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供电措施。组织保障新闻中心大楼正常供电,在公用供电线路故障时,主要承担新闻中心大楼公用供电线路前端供配电系统的保障工作,若故障抢修时间较长考虑采用临时供电车对新闻中心大楼临时供电。

14.昆明广电台:为确保昆明台信号的安全播出,主要承担昆明广电台信号源光缆信号的传输保障工作,含传输链路、发送设备和接收设备。

15.昆明教育台:为确保昆明教育台信号的安全播出,主要承担信号源光缆信号的传输保障工作,含发送设备和接收设备。传输链路根据昆明教育电视台与昆广网络签订的有关服务合同和责任划分各自承担有关责任,确保安全播出。

16.昆广网络:在卫星自身发生重大技术故障时(如:卫星故障、转发器故障),为确保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主要承担前端信号的应急切换、垫播应急处置等工作。

17.市新闻中心管理处:在新闻中心大楼供配电系统发生重大故障时(如:配电柜故障、变压器故障、供电线路故障等),为确保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主要承担新闻中心大楼供配电系统的保障工作。

18.各县(市)区广电局:昆广网络的SDH. OTN传输链路及设备,因自然灾害、人为破坏、设备重大故障不能正常传输电视信号时,为确保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主要承担协调安排辖区内各播出、传输单位机房备份信号的建设、维护及启用保障工作。

三、预警和防范

 (一)预警条件及危害信息收集

对于突发事件和事故隐患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发现可能导致重特大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隐患或险情,要及时通过事前预警,最大程度地降低或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1.昆明市级各播出单位、各县(市)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部门)与当地各级党委政府、新闻宣传、网信舆情、反邪教、发改、工信、住建、应急、公安、国安、供电等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获取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境内外信息动态,提前做好防范准备工作,并及时上报。

2.昆明市级各播出单位、各县(市)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部门)与工信无线电管理监测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配合工信无线电管理监测部门监测发现无线电干扰广播电视信号事件,开展处置恢复工作。

3.各播出单位随时密切注意播出动态,加强对节目源的监听、监看,加强传输网络的线路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同级指挥部。安全播出指挥机构(部门)及其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汇总、分析、跟踪各播出机构的值班电话所受理的投诉、举报与安全播出有关的信息。      

4.昆明市级各播出单位、各县(市)区广电局要密切注意当地气象、水文、地震等部门对当地灾害性情况的预报,及时通知播出机构做好预防准备工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5.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获得外部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的应对措施,通知有关广播电视部门做好预防和安全播出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预防

1.预防警戒工作。在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内,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加强预防警戒工作,强化各项防范和保障措施的落实。

2.预警信息工作。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预警预报信息,根据需要向全系统和有关联络单位通报,提前做好防御准备。各级监测部门要及时提供监测异态情况,各播出单位在完善自我监测的基础上,要充分利用观众、听众投诉体系实现对播出异态的及早发现和处置。      

3.组织准备工作。市级各播出单位、各县(市)区广电局要落实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加强人员队伍管理,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4.技术保障工作。各播出单位根据指挥部确定的突发事件防范的系统保障等级,加强播出、传输、发射、监测等技术保障工作,保证安全播出系统设施工作状态的稳定可靠,确保各项应对措施全面有效和广播电视节目不间断、高质量的播出与覆盖。

5.资源准备工作。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部门)根据收集信息发布的预警,实施启用各种安全播出应急设施,调配自身管理权限内储备的应急播出资源,如有需要可向系统内外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明确的支援请求。为有效应对危及全市广播电视传输与覆盖、局部地区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毁等重大突发事件,市、县(市)区各播出单位应预先做好应急播出预案,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应急移动广播电视播出和传输设备,用于全市或本辖区广播电视节目应急播出与覆盖。

6.供电保障工作。重要播出单位和部门在充分保障正常播出供电的同时,应向辖区供电部门提供承担直播任务的单位名单,以便供电局开展供电保障工作。单电源供电的应配置第二电源、发电机、不间断电源(UPS)等应急供电设备,并对电力设施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确保应急供电设备启动、切换、运行可靠有效。

7.通信保障工作。市级各播出单位、各县(市)区广播电视调度指挥机构(部门)要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确保预警信息发布、监测信息反馈和调度指挥令下达的及时畅通。

8.建立防汛应急协调机制。市级各播出单位、各县(市)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部门)要和当地防汛指挥部、武警、消防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制定应急排水方案,协同落实排水抢险等措施。做好防汛、防雷等应急准备工作。提前储备沙袋、排水泵等防汛物资、器材;提前对排水系统进行清淤、疏通,确保在灾害天气发生时发挥作用;全面检测防雷设施,及时排查隐患,避免发生雷击事故。

四、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

(一)安全播出事件

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和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及其他5类。

破坏侵扰事件

包括干扰插播、攻击破坏事件。干扰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和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

信息安全事件

是指因人为原因对广播电视播出有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

自然灾害事件

是指发生洪涝或干旱、气象、地震、地质、海洋、生物、和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导致播出中断或播出质量降低等突发事件。

技术安全事件

是指在技术系统的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发生人身伤亡、设备设施软硬件严重损坏等突发事件。

其他事件

以上分类中未涵盖的其他影响安全播出的突发事件。

(二)安全播出事故

安全播出事故分为特大、重大、一般三级,特大事故是指发生停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在社会和公众中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事故。重大及一般事故按照《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事故界定标准执行。

按照事故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故分为责任、技术和其他三类。

1.责任事故:因责任单位安全播出管理不到位或个人违反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造成的事故。

2.技术事故:由于设备设施软硬件故障造成的事故。

3.其他事故:以上分类中未涵盖的其他安全播出事故。

五、应急报告

(一)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广播电视播出和传输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建立重大、紧急突发事件的快速报告渠道。

(二)发生下列事件后,事件发生、发现单位或值班人员应立即通过电话向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立即填写事件、事故报告单,及时报告事件进展,排查和处置情况:

1.发生人为故意破坏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事件;

2.发生或者预期发生的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造成严重破坏或威胁的自然灾害;

3.发生广播电视播出的重大责任事故和安全事故;

4.发生由于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大范围的、多套节目或长时间的播出中断技术事故;

5.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具有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突发事故。

发生突发事件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于事后24小时内逐级上报事件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频率(频道)、节目、设备、事件处置过程、原因、性质、影响范围、造成的损失、防范改进措施等内容。事件发生原因、性质等内容暂时难以确定的,待查明后再补充报告。

(三)接到报告后,市广电局根据事件的重大程度和紧急程度决定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广电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四)突发事件发生地单位应及时组织力量对所发生的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取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市广电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广电部门报告威胁广播电视传输的突发事件和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广电部门举报当地广电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广电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处理。 

(六)对已发生的各类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和突发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涉及的保密信息、情报、资料、技术等,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窃取和泄露。

(八)其他事件或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要求按照广电总局下发的《广播电视重大事件和事故上报规定》执行。

六、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

1.应急响应包括响应程序启动、信息报送和处置、调度指挥和控制、应急处置、社会力量的动员和参与等。

2.本预案的启动由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决定,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3.当出现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造成严重影响或威胁的突发事件时,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地单位要遵循应急报告程序和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涉及重大问题紧急请示,上级部门要对下级部门的请示给予及时答复。

4.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机构(部门)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突发事件性质,确定突发事件等级,根据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序,决定启动全部或部分应急预案。

5.应急预案启动前,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播出单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置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6.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播出单位,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7.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对涉及全市或影响较大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指导和督查,广播电视播出单位应当给予配合支持。

(二)应急程序及处置措施

1.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应紧急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一切措施,启动所有应急备用设施保证中央和省、市等重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1)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

A.立即发布全市或区域广电系统紧急警报信息;

B.实施突发事件应急的指挥和决策。

(2)有关播出单位

A.按要求并机传输中央广播电视重点节目;

B.调集征用应急所需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

C.利用国家和社会力量协助应急处置和防范;

D.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3)广播电视台根据需要对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内容进行调整。

2.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后,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启用必要的应急备用设备、设施保证广播电视重要节目的安全播出。

(1)昆明市、各县(市)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

A.适时发布区域广电系统紧急警报信息;

B.实施突发事件应急的督查和决策。

(2)有关播出单位

A.调用应急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

B.利用国家和社会力量协助应急处置和防范;

C.采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3)电台、电视台根据需要对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内容进行调整。

3.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后,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应加强监测,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利用在用设备、设施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1)昆明市、各县(市)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

A.根据需要发布区域广电系统紧急警报信息;

B.实施突发事件应急的指导和督查。

(2)有关播出单位

A.争取全市和社会力量的必要支持;

B.采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4.广电系统外突发事件后,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

(1)接到市委、市政府和市广电局的指令或有关部门的支援请求,迅速给予相应的支援配合;

(2)根据需要调集广播电视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

(3)根据需要发布紧急警报信息;

(4)对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并在突发事件有关的宣传报道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配合和支持;

(5)采取其他必要的支援措施。

(三)信息发布

1.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各播出单位统一发布应急信息,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应急信息的发布应明确发布范围和密级,保密信息的发布和转发要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

2.在广播电视播出出现突发紧急情况时,由市广电局授权,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向公众告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紧急情况下的报警信息、参数变化、接收方式及其他重要信息。

3.在国家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时,有关广播电视机构必须按有关规定和通知要求及时启用各种广播电视设备、设施,按规定调整节目播出安排,发布国家紧急警报信息,确保广播电视宣传畅通。

4.在部分地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时,各广播电视播出部门必须按有关规定和通知要求及时启用相应的广播电视设备、设施,按规定调整节目播出安排,发布紧急警报信息,确保紧急状态区域内广播电视的播出与覆盖。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错误或欺骗性的紧急警报信息,不得在未被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紧急报警系统的试用和测试。

6.有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统一管理,重大事项的信息发布必须经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审核批准,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发布。

七、后期处置和评估

(一)各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对突发事件的影响、损失,恢复等进行全面评估,提交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量化评估结果,研究确定进一步降低突发事件影响、损失和快速处置恢复的措施,并要求有关播出单位对类似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改进和优化。

(二)各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对事件处置情况和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和操作流程进行修改完善,并对事件处置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做出相应的惩戒处理。

(三)评估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涉及公共影响的,需采用适当方式向特定区域的群众进行说明解释工作,消除或减少不良影响。

(四)应急征用的资源、设施、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或通过协商以适当的方式妥善解决。

八、应急保障

(一)应急预案

1.昆明市级各播出单位、各县(市)区广电局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并报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批准备案。预案应涵盖安全播出各个环节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实施步骤应具体,责任要明确。

2.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应急情况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3.各单位应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的要求和播出单位分类分级保障的要求,保证广播电视应急设施,设备、资源的储备;定期组织模拟演练,加强对广播电视从业人员的应急防范技能培训,积极对公众开展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护知识的宣传,增强广播电视系统及全社会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二)资源及技术保障

1.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调度机构应全面掌握本辖区内的广播电视播出资源配置状况,建立规范的资源数据库,利用科学的规划和规范的管理手段保证各种资源的有效利用。

2.各有关资源拥有单位应根据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要求,做好资源的维护、管理、补充和更新工作,保证资源的完整有效,并随时准备根据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指令对资源实施快速调用。

3.市属广播电视播出单位,应制订紧急情况下确保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综合频道(CCTV—1)和云南广播电视台云南卫视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不中断的应急预案。

4.各播出单位播出的节目应具备两路以上节目源,播出系统保证两种以上电力供应手段,重要播出系统的关键设备需有可靠的热备份设备,出现故障能够自动报警和切换。

5.各播出单位要重视对播出节目质量的技术审查,并采用实时有效的节目监测手段,对直播、热线节目必须加装延时装置。

6.承担重要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的光缆干线网,应具备有效应对线路中断等突发事件的技术防护及快速恢复措施。

7. 有线电视网络前端必须保证具备两种(含)以上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综合频道(CCTV—1)和云南广播电视台云南卫视节目源;昆明市、县(市)区两级网络公司应配备专业的线路维护巡检人员和专用车辆及抢修工具、仪器。

8.各播出单位应根据播出需要建立备品备件库,并具备必要的测试工具和仪器。

9.广电系统内财务、保卫、通讯、后勤等部门,负责安全播出应急资金、物资、通信、保卫等保障和安全防范等工作,落实应急保障措施和必要的人力、资金、物力等资源的支持,维护稳定的播出运行环境,提供可靠的通信手段和供电、消防等基础设施保障。

10.广电系统外:各级广电部门、安全播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要加强与当地反邪教、公安、应急、电力、工信无线电管理、市政、施工等单位和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在突发事件和安全播出重保期间,争取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

(三)监测手段保障

1.各级播出单位和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应配备专业、可靠的实时监听、监看、监测和记录手段,组织监测发现卫星干扰广播电视信号事件,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和管控。

2.各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应根据调度指挥业务需要配备对重要节目的实时监听、监看、监测手段。

3.各级播出单位对本单位播出的节目应设专人实时监听、监看。

4.各播出单位应对节目播出系统的主要环节进行有效监测,须具备节目出口监测能力。

5.光缆干线网应具备可靠的网络管理系统,对故障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及时补救。

6.市广播电视网络前端机房应具备有效的信号源监测和快速切换手段,最大限度减少因广播电视突发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

(四)通信保障

1.各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必须建立所辖区域的预警发布和调度指挥系统,并确保与上级指挥部门的联络畅通。

2.各播出单位机房必须具备一台以上国内直拨电话。

3.各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播出单位技术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等特殊岗位人员,在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内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

4.各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办公室的值班电话必须24小时畅通并有专人接听,确保调度指挥渠道畅通。

5.各播出单位因人事变动、搬迁、故障等原因需要变更电话或传真时,必须提前通知有关单位,并及时报告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

(五)培训及演练

1.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和播出单位应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坚持岗位教育,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对本单位干部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2.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形势需要,结合工作实际,举办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专题技术培训,做好本地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技术培训工作。

3.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和播出单位应加强对公众的广播电视安全宣传,增强社会对广播电视播出的安全保护意识,构建有利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社会大环境。

4.各级播出、传输单位应按照各自制定的预案以及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演练、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和完善。

(六)安全管理

昆明市、各县(市)区两级播出、传输单位要大力开展广播电视安全技术研究、安全认证和安全评估工作,推动广播电视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安全管理和安全设施双管齐下,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为风险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为风险管理提供有力支撑,为措施改进提供科学指南,将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工作关口前移。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是评议各单位工作绩效的一个重要考核项目。对管理不善、不执行有关安全播出管理要求、应急处置不当、发生安全问题等不符合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要求的单位,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及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安全播出问题的举报人员给予精神奖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

二〇二〇年十月修订

1.目标及原则

1.1 为加强广电系统安全播出工作与系统外有关单位间跨单位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在应急协调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明确相互间的配合要求、工作流程等,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协调工作顺利、有效开展,特制定本预案。

1.2本预案执行的原则是围绕大局、职责分明、科学规范、统一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2.应急协调单位组织体系及预案适用范围

2.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协调单位组织体系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协调单位组织体系由广播电视系统内行政主管部门及播出有关单位(包括市、县各级广电部门)和广播电视系统外安全播出协调、支持或联动单位构成。

本应急协调预案,着重在应急处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性事件中,广电系统与有关单位、部门的协调、支持和联动,明确各协调单位的职责以及协调、联络等方式。

2.2适用范围

2.2.1本应急协调预案适用于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出现全局性突发事件时,系统外有关部、委、办、局等跨部门协调、合作及联动。

2.2.2本应急协调预案是《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的补充。

2.2.3本应急协调预案将根据应急协调范围和要求的变化,不定期进行修订。

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协调框架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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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单位及职责

在广播电视播出过程中,发生以下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得到有关单位的应急支持:

3.1敌对势力破坏事件

目前破坏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主要手段为攻击卫星、有线电视信号插播和无线电视信号插播等。应对该类突发事件时,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预案快速反应,立即压制或排除干扰源。具体分工如下:

3.1.1市委政法委:根据广播电视在突发事件中遭受干扰破坏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广播电视设施遭干扰破坏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调查处理;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攻击、干扰等破坏活动时,指导和帮助广电系统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及时恢复正常播出。

3.1.2市发展改革委:对发生突发事件后需要立即完善防范能力的紧急项目的审批给予优先支持。

3.1.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无线电管理机构要配合广电部门加强对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信号的监测,组织查找、定位无线电干扰源。

3.1.4市公安局:指挥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破,依法打击各种破坏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违法犯罪活动。

3.1.5市广电局:在发生各类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跟踪了解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局和市政法委反邪教处报告有关情况。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抗干扰措施和防范工作。

3.1.6昆广网络公司:组织保障市光缆干线网络优质传输广播电视信号,负责事件/事故发生时设备、线路应急抢修。

3.1.7昆明供电局:组织保证广播电视系统正常供电。

3.2重大技术事故

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过程中,如遇到自身技术力量或技术设施(设备)不足,无法及时恢复安全播出的突发事件、事故时,需要得到有关协调部门的应急支持。

3.2.1云南广电台:在卫星自身发生重大技术故障时(如:卫星故障、转发器故障),为确保云南台信号的安全播出,主要承担云南台信号源光缆信号的传输保障工作,含传输链路、发送设备和接收设备。

3.2.2昆明广电台:为确保昆明台信号的安全播出,主要承担昆明台信号源光缆信号的传输保障工作,含传输链路、发送设备和接收设备。

3.2.3昆明教育台:为确保昆明教育台信号的安全播出,主要承担信号源光缆信号的传输保障工作,含发送设备和接收设备。传输链路根据昆明教育电视台与昆广网络签订的有关服务合同和责任划分各自承担有关责任,确保安全播出。

3.2.4云南广电网络集团公司:在卫星自身发生重大技术故障时(如:卫星故障、转发器故障),为确保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主要承担中央台,云南台信号源光缆信号的传输保障工作,含传输链路、发送设备和接收设备。

3.2.5昆广网络:在卫星自身发生重大技术故障时(如:卫星故障、转发器故障),为确保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主要承担前端信号的应急切换、垫播应急处置等工作。

3.2.6市新闻中心管理处:在新闻中心大楼供配电系统发送重大故障时(如:配电柜故障、变压器故障、供电线路故障等),为确保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主要承担新闻中心大楼供配电系统的保障工作。

3.2.7昆明供电局:组织保障新闻中心大楼正常供电,在公用供电线路故障时,为确保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主要承担新闻中心大楼公用供电线路前端供配电系统的保障工作,若故障抢修时间较长考虑采用临时供电车对新闻中心大楼临时供电。

3.2.8各县(市)区广电局:在昆广网络公司的SDH. OTN传输链路及设备,因自然灾害、人为破坏、设备重大故障不能正常传输电视信号时,为确保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主要承担协调安排辖区内各播出、传输单位机房备份信号的建设、维护及启用保障工作。

3.2.9市应急局:发生安全播出事件、事故后,及时协助广电部门应急处理有关事宜。

3.3重大自然灾害

对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广播电视设备、设施遭受严重损坏的突发事件或大范围停电造成停播时,市广电局需要得到以下单位的应急支持。

3.3.1市财政局:突发事件发生后,为尽快恢复广播电视正常提出必需的技术设施给予资金支持。

3.3.2 昆明供电局:组织协调有关电力部门尽快恢复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无线发射台等重要播出单位的供电。

3.2.3市应急局: 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协助广电部门应急处理有关事宜。

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协调单位及职责

在广电系统日常安全播出工作中,市广电局和各级广电部门除与各应急协调单位建立信息反馈和应急机制外,在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需要得到各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大力支持

4.1市委政法委:将防范对有线电视接入网的插播、偷盗等破坏活动列入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内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基层单位协助有线电视网络传输等部门做好巡查巡防工作。

4.2市委政法委:针对“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可能实施的干扰破坏广播电视正常播出的活动,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广电系统做好防范工作。

4.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广播电视信息传输业务安全工作提出要求和指导意见,协调广电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4.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对合法无线广播电视台站的有效监管,协助广电部门加强对广播电视无线电频率的监测,配合调查处理本地无线插播干扰事件,共同维护广播电视无线电波的安全播出正常秩序。

4.5市公安局:坚持严格依法打击破坏、损毁、盗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设施、设备等各种违法破坏活动,协助广电部门对非法接收、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进行查处。在重要保障时期内,要加强对广电部门做好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有关的保卫工作的指导

4.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重要保障期内,督促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起或组织实施的市政道路及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施工时,做好地下管线的保障措施,保障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

4.7市应急局:与广电部门建立信息反馈和联动机制,指导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8昆明供电局:确保广播电视播出供电安全,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采取安全供电保电措施。

4.9其他有关单位

4.9.1市政部门:在重要保障期内涉及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施工,要及时向广电部门通报施工情况,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要在有保障安全播出的措施下进行施工。

4.9.2市广电光缆干线共缆单位:在对光缆网络进行维护或例行割接前,要通知广电部门做好应急准备,并尽量缩短维护和割接的时间。

5.应急响应协调方式

5.1在本预案涉及范围内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协调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5.1.1直接响应协调。针对突发事件,各单位根据本预案的职责分工,履行各自职责。在需要多方响应协调的情况下,由市广电局报市委、市政府和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由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各应急协调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并将会议决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的方式及时下发各协调、联动单位。各应急协调联动单位遵照会议纪要精神执行有关任务,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5.1.2建立通报制度。处置突发事件的各协调单位加强沟通和信息交流,并将有关情况随时通报有关各单位。

5.1.3建立上报制度。市广电局关于安全播出的重大事故(事件)的上报由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影响安全播出的重大事故(事件)发生后,应及时上报省广电局,市委、市政府和昆明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并负责向有关部门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和贯彻落实意见。

6.名词解释

突发事件: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面对的突发事件,一般是指人为破坏、责任事故、技术事故、自然灾害、战争等引发的严重威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事件。

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如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中央、省委、市委重要会议,以及安全播出指挥调度机构根据有关情报或业务主管部门要求,确定的重要保障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