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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投资促进局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商务局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 昆明市投资促进局网站   2020-12-04 19:47   字号: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昆明市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招商委发〔2020〕3号)精神,昆明市投资促进局、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商务局、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部门联合制定了《昆明市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请各有关单位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并遵照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

市投资促进局  潘笑来  0871-63194561

市商务局      张  俊  0871-63179969

昆明市投资促进局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商务局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昆明市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招商委发〔2020〕3号)文件要求,鼓励外商投资昆明,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完成企业登记注册,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条  奖励标准

(一)外资新设项目

年实际利用外资2000万美元(含)至3000万美元(不含)的新项目,市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不超过2%的比例予以奖励,超过3000万美元(含)的新设项目推荐申报省级奖励。

(二)外资增资项目

年实际利用外资8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不含)的增资项目,市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不超过2%的比例予以奖励,超过1000万美元(含)的增资项目推荐申报省级奖励。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外资新设项目是指2020年1月1日后新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项目,及2020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但未完成注册资本金进资,且在当年有资金实际到位的项目;外资增资项目是指注册资本金已经完成实缴,在2020年1月1日后办理增资手续且资金实际到位的项目,及2020年1月1日前办理注册资本金增资手续但未完成进资,且在当年资金实际到位的项目。登记注册时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载明的成立日期为准,资金到位时间以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上述项目均不含住宅类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

(二)外国自然人独资、外国法人独资企业的新项目和增资项目,以外方股东的外资投资额为准;外商投资非独资企业的新项目和增资项目,仅以外方股东的外资投资额为准,中方股东投资额不纳入奖励范围。

(三)年实际利用外资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到位并已纳入或计划纳入商务部统计口径输机的实际利用外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

(四)同一投资主体在我市投资的不同项目可视为一个项目,其年实际利用外资额由该投资主体不同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合并计算,并由该投资主体选择其中一家在我市注册投资企业作为奖励申报企业申报奖励。

(五)申报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行为必须合法合规,在产品安全、企业诚信、缴纳税收、环境保护、金融监管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昆明市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利用外资规模以及申报企业申报承诺等,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申报年度验资报告的原件。

(四)申报年度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FDI入账登记表或其他可纳入商务部统计口径的输机凭证。

(五)同一主体投资不同项目,需提供投资主体与各项目之间的股权关系等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报时间

奖励金申报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超过上述时限,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网上申报要求,登录阳光云财一网通网站(网址:http://222.172.224.40:8080),进行注册、申报。

(二)第三方机构审核。企业开展网上申报的同时,向市投资促进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纸质申报材料与网上录入的申报内容必须一致。由市投资促进局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资料的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市级部门审核。市投资促进局会同外汇管理、市级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实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和真实性,外汇管理、市级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审核意见一式三份,报送至市投资促进局。审核结束后,在阳光云财一网通网站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投资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核实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奖励。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报资格,不予奖励。

第七条  资金拨付

公示期结束后,市投资促进局依据审核及公示结果,报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下达资金。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享受本办法政策规定奖励的企业需承诺5年内不迁离昆明市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任何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处,限期追回奖励资金,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每年年度终了前两个月内,受奖企业应将项目建设及经营情况报市投资促进局。

(三)受奖企业应按相关要求配合市投资促进局做好奖金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九条  附则

(一)奖励实施年限为2021年-2024年,分别兑现2020年-2023年实际到位外资奖金。

(二)在昆明市登记注册的港澳台投资企业参照本奖励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