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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审计局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则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20-12-08 16:05   字号: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审计执法程序,促进审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昆明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审计执法,是指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审计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审计执法程序(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审计归档)的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向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文书、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情况、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议记录材料、审计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主要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五条 局办公室加强信息化建设,根据审计执法工作的需要,建设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设施,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局各处室负责全过程记录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审计业务处室和审计人员负责本处室、人员所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法规处负责对我局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自觉真实、完整、全面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

第二章 审计程序实施记录规则

第一节 审计准备阶段的记录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人员应及时收集审计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并归档,并对该过程以送达回证的形式加以记录反映。

第二节 审计实施阶段的记录

第八条 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九条 审计组进点后,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重要性水平的评估等工作,应当作出调查了解记录。

第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

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

(一)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

(二)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

(三)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的过程进行记录,该记录以审计工作底稿或审计取证单的形式加以记录反映。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的过程进行记录,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应由两名审计人员签字并注明原因,并将原因予以记录。

第十五条 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第十六条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管理事项。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包括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机关内部审批文稿、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审理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事项记录。

第三节 提出审计报告阶段的记录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并对被审计单位就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进行记录。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并对被 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同时对核实情况进行记录。

审计组对采纳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上述单位或人员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进行记录。

第四节 复核审理阶段的记录

第十九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结论性审计文书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并填写送达回证,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盖章,以送达回证的形式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将实施审计的相关资料及结论性文书报送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复核,有关业务部门按规定复核后应当以书面复核意见的形式做好复核工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结论性文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法规处审理。法规处审理后,应当以审理意见书的形式对审理工作做好记录。

第五节 集体审议阶段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完成审理后,应当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由审计业务会审定。审理过程中的重大移送事项、重大处罚事项、重要情况反映及局领导提请审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由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集体审定。审计业务会议及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以及形成的会议决定,应当分别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六节 送达与执行阶段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结论性审计文书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并填写送达回证,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盖章。

第三章 行政处罚记录规则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起草的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等文书的复核、审理、集体审议、送达和执行按照审计程序实施记录规则中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拟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后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审计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以送达回证的形式做好听证通知记录。

第二十六条 审计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如认为笔录有差错,可以要求补正。

审计听证会情况应当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七条 审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审计听证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听证报告。审计听证报告连同审计听证笔录、案卷材料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二十八条 审计听证笔录和审计听证报告应当归入审计档案。


第四章 行政强制记录规则

第二十九条 审计执法过程中需要依法采取封存强制措施的,审计机关应当按程序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封存通知书,并以送达回证的方式进行记录。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时,审计人员应当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以开列封存清单的形式对封存物品进行记录。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清点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后予以退还,并在双方持有的封存清单上注明解除封存日期和退还的资料或者资产,由双方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二条 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审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制作冻结存款申请书,送达当事人并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制止无效的,审计机关经负责人批准,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暂停拨付款项通知书,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解除暂停拨付措施的,以解除暂停拨付款项通知书的形式进行记录。

暂停拨付款项通知书和解除暂停拨付款项通知书在送达当事人时,以送达回证的形式对以上两项通知进行记录。

第三十四条 对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执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出具强制执行申请书,送达当事人并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审计机关对法院强制执行结果进行记录。


第五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在审计执法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的原件及复印件、会议记录、音像记录等,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它文件材料,均应由审计组长收集齐全立卷归档。并在项目结束后向局档案室移交。

第三十六条 实施审计项目的审计组负责按要求完成审计项目的立卷归档工作,交局档案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有关人员需要申请查阅、复制审计档案的,应当征求审计组长意见,按审计档案管理要求经批准后,依法查阅、复制。

第三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审计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昆明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