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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和昆明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办公室   2020-12-16 18:04   字号: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预案》、《昆明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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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9日


昆明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保证能够及时有效地实施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参照上级有关预案,结合本市及本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建质〔2014〕34号)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关于印发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昆政发〔2010〕103号)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办公厅关于印发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规范的通知》(昆政办〔2017〕33号)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规范的通知》(昆政办〔2016〕207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3)协同应对。充分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迅速、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5 预案体系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昆明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本辖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昆明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在昆明市承揽建筑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所承担工程项目的综合应急预案,并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1.6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我市建筑工程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以下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 组织机构

2.1 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成立昆明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指 挥 长: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审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分管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管领导;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协会负责人。以上各单位为成员单位。

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设1名分管领导,参加办公室工作。

2.2 职责分工

2.2.1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调动、整合昆明市应急力量,决定采取应急的方案和措施;

(3)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按程序调动公安、武警和消防救援等力量参与救援。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事故和应急事件信息;

(2)传达指挥部的工作指令;

(3)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管委会)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事故发展趋势,对事故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4)组织制定应急抢险对策和措施;

(5)发布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信息。

2.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和管理市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属地政府(管委会)建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及开展应急各项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应急局报告质量安全事故情况。

市委宣传部: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有关宣传报道工作。

市应急局:指导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做好事故中人员搜救、转移安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市公安局:根据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工作的需要,及时组织力量封闭保护现场,维持秩序,保证事故处理顺利进行,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工作的需要,及时疏导事故现场周边道路交通,为事故救援队伍及车辆到达事故现场、受伤人员送医提供顺畅的交通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现场医疗救援,协调、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防病防疫工作。根据需要针对性开展心理健康干预。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应急队伍建设、物资储备、设施设备配备等所需资金的筹集和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按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应急抢险运输车辆,参与应急救援运输等有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需要,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应急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危险废物和废弃化学品的处置提出建议,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和协调事故受损通信设施的抢修保通,保障事故应急通信畅通。负责协调供电部门,保证抢险救援所需电力供应。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对涉及地质灾害的建筑工程事故,负责组织专家开展调查、核查和监测工作,并对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向指挥部提供应急防治和救灾措施建议。

市民政局:经应急部门应急救助和过渡性救助后,对符合救助条件、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受灾群众,按规定给予救助。

市水务局:对涉及供水、江河、湖泊、水库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企业,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和隐患处置。

市审计局:负责抢险救灾各项经费、项目的跟踪审计。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根据指挥部的安排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成立与市人民政府相应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负责当地工程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

2.3 应急救援力量组成

市级应急救援力量由6个专项工作组、4个专项救援队、1个专家库组成。县区级应急救援力量,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统一领导,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建。

2.3.1 专项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组成: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参与。

工作职责:协调各工作组及救援力量开展处置工作。及时沟通传递和报告现场情况。

(2)事故调查专家组

组成: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参与。同时根据事故等级及实际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与。

工作职责: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人员财产损失情况;组织制定应急处理和抢险方案,报现场指挥部审定后送抢险救援组组织实施;掌握现场抢险工作进度,及时预测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并研究并提出对策,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参加事故原因的调查工作,形成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报告;完成对事故现场具体情况和有关信息的全面整理。

(3)抢险救灾组

组成: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参与。

工作职责:负责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伤员搜救、指导遇险人员开展自救工作;负责统一调集、指挥现场施救队伍,实施现场抢险及所需安全措施,清理事故现场。

(4)转移和善后安置组

组成: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参与。

工作职责:制定事故转移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处置事故死伤人员家属善后工作。

(5)医疗救护组

组成:市卫生健康委和有关医疗单位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组织对伤员救治,防治和控制疾病的流行。

(6)后勤保障组

组成: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参与。

工作职责:负责应急抢险物资的调运、储存和发放;确保抢险救灾指挥通讯联络的优先畅通,确保应急救援大型设备(包括汽车吊、装载机、挖掘机等)和物质及时到位;协调消防、公安、卫生、安全等职能部门;统计参加抢救的人数、车辆、器材、设备等有关数据;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情况和善后工作的信息发布工作。

2.3.2 专项应急救援队

(1)房屋建筑事故应急救援队

队    长:安全总监

副 队 长:安监部负责人

依托单位: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2)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救援队

队    长:总经理

副 队 长:副总经理

依托单位:昆明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3)轨道工程事故应急救援队

队    长:昆明片区经理

副 队 长:安全总监

依托单位: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城通分公司

(4)机动应急救援队

队    长:总经理

副 队 长:副总经理

依托单位:昆明建投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3.3 专家库

依托昆明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成立建筑工程事故应急专家库,委托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协会负责具体日常管理。

2.3.4其他应急救援力量

(1)建设单位

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同时在事故发生后,应积极协助开展救援工作。

(2)施工单位

在昆明市承接建设项目的各施工企业及各工程项目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成立本单位应急抢险队伍,每个建筑工地均须成立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急救小组,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在接到指挥部办公室调令后各企业均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预警与监控

市、县(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测、预警工作,对已登记的工程项目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隐患进行风险评估,组织人员定期进行检查、监控。

市、县(区)两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加强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的监控,组织对工程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建立监管台账,针对可能造成事故的因素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完善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事故信息报告

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事故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立即向辖区应急管理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书面报告。市应急局接到报告后,按要求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主体情况:项目各参建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劳务分包)公司名称、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单位持证情况(企业资质、安全许可证等)。

(3)事故简要情况。事故类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填写);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重伤、轻伤等);事故经济损失;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4)事故救援情况。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情况;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及其联系人、联系电话。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后要进行汇总分析研究,对一般等级的事故,由指挥部办公室指导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处置,并将具体情况汇总后向市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对于较大等级、重大等级和特别重大等级的事故,应迅速向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总值班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同时将市委、市政府领导作出的处置事故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对于一些本身比较敏感的事故或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报送分级标准限制,可特事特办。

3.3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项目参建企业、县级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有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及减少财产损失。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应急响应

4.1.1 应急响应等级

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根据事故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行动:发生本预案第1.6界定的Ⅳ级(一般)事故或险情的应急状态,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根据事故或险情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市级进行指导。

Ⅲ级应急行动:发生本预案1.6界定的Ⅲ级(较大)事故或险情的应急状态,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本应急预案或其他有关预案。

Ⅱ级应急行动:发生本预案1.6界定的Ⅱ级(重大)事故或险情的应急状态,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区按省级指令做好配合。

Ⅰ级应急行动:发生本预案1.6界定的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或险情的应急状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1.2 Ⅳ级事故应急状态的响应行动

指挥部办公室当接到经核实发生本预案1.6界定的Ⅳ级(一般)事故或险情后,进入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指挥部办公室的行动: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召集有关成员单位研究对策;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指导辖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展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人员财产损失情况;指导、配合辖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应急处理和抢险方案。

(2)事故发生单位的行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对需要移动现场物品的,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同时,指派有关人员负责引导现场指挥人员、各抢险救援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4.1.3 Ⅲ级事故应急状态的响应行动

指挥部办公室当接到经核实发生本预案1.6界定的Ⅲ级(较大)事故或险情后,进入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指挥部办公室的行动:指挥长或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领导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指挥,召集有关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对策;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启动应急预案;设立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现场救援指挥部成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援,同时,调集各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救援设备和物质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启用指挥部办公室设置的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向市应急局请求统筹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2)事故发生单位的行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对需要移动现场物品的,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同时,指派有关人员负责引导现场指挥人员、各抢险救援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3)事故现场各单位的行动:

①制定应急处理和抢险方案。综合协调组落实指挥部办公室工作部署,立即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人员财产损失情况;迅速确定警戒区域和设置警戒线,制定应急处理和抢险实施方案,经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组织实施。

②应急抢险救援行动。各抢险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在抢险救援组的指挥下按各自的分工立即展开救援工作;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同时,配合市应急局协调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卫生健康委、事故发生地的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单位),集中调用急需的专业抢险救援人员、消防人员及物资、设备、设施等前往现场应急救援。

③疏散人员与封锁现场行动。抢险救援组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抢险区域人群疏散和现场封锁工作,设置警戒线,维持现场秩序;控制事故责任人员;协助交警部门对抢险道路、桥梁实施管制工作,保证抢险交通正常;配合有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④医疗救护行动。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卫生医疗单位、医疗救护人员,调动救护车辆、医疗器械、急救药品赶往现场急救或待命,对受伤人员及现场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做好受伤人员的送院医治和出入院的登记工作。

⑤事故调查行动。事故调查专家组(专家组)协助市应急局事故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当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时,调查工作仍应继续,并向其提供有关情况和积极协助工作。

(5)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在接到指挥部办公室调令后,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立即带领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设备等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指挥下开展救援工作。

4.1.4 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

启动本预案需要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设备、设施支援时,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按照党委政府指示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一调配和安排。

4.2 应急状态的响应升级

当事故或险情进一步扩大,达到更高级别时,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本预案事故或险情的级别自动升级,并按升级后的程序处理。当升级至本预案1.6界定的重大等级、特别重大等级事故或险情的应急状态时,由市人民政府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行动。

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请求市人民政府有关方面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支援,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请批准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实施扩大应急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5 应急处置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消除后,经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确认后结束应急,并由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反应结束。


6 事故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事故险情发生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后期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清理与处理现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

事故安抚赔偿: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须按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或家属给予安抚、补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受灾捐赠:事故发生后,社会、个人和有关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资,由民政部门受理和发放。

保险赔偿: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须按规定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6.2 事故调查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故调查专家组配合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的事故调查组,继续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7 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指挥部办公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布。必要时,由市新闻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协调,重大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8 应急保障

8.1 应急经费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所需的事故应急专项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8.2 应急物资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更新和保管。应急物资应包括通信设备、办公设备、应急救生等设备。由指挥部办公室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购置和年度维护经费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同级财政应当给予保障。其他部门应掌握应急处置设备、物资的存储和供应渠道,确保应急事故处置时的急需。

根据实际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各有关企业应配置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资。

8.3 应急队伍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落实抢险队伍,并应定期对抢险人员进行应急抢险技能培训和演练;各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组成本单位(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同时,指挥部办公室及其各成员单位应做好各种应急抢险人才的数据库,以备应急调用。

4个专项救援队依托单位,应加强队伍的应急抢险救援技能培训、做好应急装具装备储备和管养工作。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协会具体负责事故应急专家库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技能培训,积极参加市级演练活动。所需经费,市级财政应给予支持。

8.4 应急通讯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确定应急(值班)电话或联络方式并报指挥部办公室,变更时应及时报告。

8.5 应急人员安全保障

参加事故应急抢险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采取人身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确保抢险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8.6 应急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救援,并指导和协助社区卫生站开展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8.7 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对事故现场及有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8.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9 培训和演练

9.1 宣传教育和培训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预防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并定期组织本单位、部门开展事故应急处理有关知识、技能的培训。

9.2 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应急人员对应急预案及程序的了解,及时发现本部门应急工作程序和应急资源准备中的不足,增强各应急成员单位之间的相互协调能力。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估。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计划每年举行1次综合预案演练。


10 监督管理

10.1 监督检查

指挥部办公室应对本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2 奖励

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0.3 责任追究

在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救援中,出现下列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追究责任和处理。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交由相应的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严肃处理。:

(1)不按照规定执行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义务的;

(2)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3)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落实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资金、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的,或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4)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不听从指挥、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对引发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重要责任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应急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9)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10)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11)事故调查过程中不配合、破坏事故现场、提供虚假信息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11 附 则

11.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因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应急局备案。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作出相应的修订,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1.2 有关数字定义

本预案有关数字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立即”表示在0.5小时内。

11.3 本预案由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政府及燃气企业间责任明确、常备不懈的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体系,提高城镇燃气事故防范能力和处置能力,加强事故应急管理和规范应急救援程序,快速、有效处置城镇燃气生产、运行、供应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市民的用气安全,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条例》、《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关于印发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昆政发〔2010〕103号)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安全事故防范和发生事故的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全力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基本用气需求,最大限度避免、减少城镇燃气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危害。

2.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培训演练,做好应急准备。对城镇燃气安全事故预防纳入日常管理,定期排查隐患并整改,做好应对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3.加强管理,明确责任。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本系统、本单位的应急机制,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快速反应、科学处置、保障有力的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4.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加强科技能力建设,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和科技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处置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技术水平。

5.社会协调,企业为主。在燃气场站、管线、设备、设施发生安全事故,或出现燃气供气不足,燃气管网脱压、失压、负压时,运营燃气场站、管线、设备、设施的企业及其现场工作人员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在燃气场站、管线、设备、设施周边发生事故,有可能危及燃气场站、管线、设备、设施安全时,企业有关人员也应当迅速反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妥善处置,立即将基本情况按要求报告;当发生重大事故本企业难以应对时,应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求得政府的支持,以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及时、有效地处置,以防止事故的扩大、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减少国家财产损失。

6.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安全用气意识,增强应对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统一口径,及时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工作,准确、客观发布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基本信息、处置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知识等,加强网络舆情监测、研判、调控和处置,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五)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昆明市城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是为应对昆明市的燃气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之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制订的燃气专项应急预案,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3.燃气企业及大型燃气用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燃气应急预案。

二、机构和职责

(一)领导机构

1.昆明市天然气利用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该指挥部根据《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办公厅关于完善昆明市天然气利用工作指挥部组织机构的通知》成立。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指 挥 长: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政府新闻办、市防震减灾局、市气象局等部门的分管领导,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

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燃气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市预防和处置燃气安全事故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建立完善全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统一领导、协调、监督全市燃气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宣布启动和停止实施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承担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业务处室负责人担任,成员从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抽调有关人员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执行、督办、落实指挥部的决定;组织编制、修订并初步审议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指挥处置燃气安全事故;开展燃气安全应急管理考核、评估、调研,提出完善全市燃气安全应急管理体系的对策和建议;协调指导全市燃气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燃气安全事件应对资金使用及物资安排意见;统筹全市燃气应急队伍、救援装备、应急救援专家库建设;督促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企业编制、修订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协调、督促全市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市燃气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完善燃气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预测预警机制;承担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

3.成员单位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监督管理,协调配合燃气企业做好燃气应急救援工作。

市应急局:会同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处置方案,并协调有关救援队伍进行处置;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应急状态下上游燃气储备资源的应急调度,保障供应安全;负责监测燃气价格。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工业领域天然气供应保障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燃气企业做好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督促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积极参与现场处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中的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管理,提供绿地、树木管理等政策支持。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与受灾人员应急救助和过渡区生活救助的衔接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市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预算申报和执行情况,做好市级应急资金的保障和拨付,监管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实施。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协调、指导有关燃气企业做好工程沿线或周边地址灾害的调查评价、巡查排查、监测预警和防治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应急监测,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建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及道路运输部门配合做好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状态下的运输保障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开展应急状态下的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救援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为特种设备抢险提供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和支持;组织专家协助制定特种设备的现场抢险救灾方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燃气企业做好日常消防应急工作;配合燃气企业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状态下的消防抢险救援等工作。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城镇燃气安全事故事发地周边的道路交通秩序维护,以及燃气抢险救援过程中的交通管理有关手续审批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做好应急处置新闻工作。加强正面引导舆论,负责组织、协调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适时向社会发布动态信息和处置情况,加强网上舆情监控、研判和处置,同时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和技能。

市防震减灾局:负责搜集和及时发布地震信息,并做好监测、预警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与应急抢险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信息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成立与市人民政府相应的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负责属地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

燃气企业职责:燃气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第一责任,开展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等各项工作;成立本单位的燃气应急救援队伍,指定专职、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保障燃气供应的应急预案、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定期开展有关预案演练;做好燃气供求平衡情况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协调上游气源单位、下游燃气用户做好燃气供应调度管理;做好燃气重要管线、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常态化的隐患排查整治;做好重点燃气场站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时做好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防控、燃气安全事故有关信息报送;在发生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时,根据本单位的燃气应急预案,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投入救援力量开展事故救援,防止二次事故发生;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不间断的措施,修护、更新受损的燃气设施设备,及时恢复受影响用户的燃气供应。

(二)应急救援力量

1.市级应急救援力量,由“5+1+X”支力量组成,即由5个专项工作组、1个专家库,各燃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全应急救援队伍组成,负责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警戒保卫和组织人员疏散、抢险抢修、抢救治疗、事故调查评估、新闻发布、后勤保障、善后处理等事宜。

2. 县级应急救援力量: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由县级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组建,负责属地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三、事故风险预防和先期处置

(一)事故风险防控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扎实构建事故应急救援最后一道防线。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 

1.安全风险辨识与防控。燃气企业应当利用技术、人工等多种监测手段,对本单位的燃气经营、输配、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实施有效监控,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析有害因素和危险信息,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级管理,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2.加强安全隐患分级管理。燃气企业应当做好城镇燃气从业人员教育、燃气设施安全完整性管理,定期评估完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实行隐患排查整治的闭环管理。有计划地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测结果、涉及范围、危险程度进行分析预测,及时完成重点事故隐患整治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做好事故不利后果分析。各燃气企业应当分燃气厂站、管线、设施开展燃气事故不利后果分析,评估燃气事故发生后由于能量释放造成的人员伤亡半径,财产、设备损失半径,多米诺半径,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后的不利后果影响范围。按不利后果影响大小,分级制定响应措施,确定人员疏散半径。一旦接到燃气事故可能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报告,可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尽早进行预判,并结合实际,迅速制定可行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信息共享及报告

1.信息共享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要和燃气企业及工业用户共同建立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的机制,提高燃气运行监管、应急管理能力。

2.信息报告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和事故影响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电话报告,市应急局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书面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先期处置和应急疏散

发生或即将发生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划定事故级别之前,事发地燃气安全事故指挥机构领导、燃气企业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接报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可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应急疏散方案详见附件)。

2.紧急调配行政区域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

5.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

6.有可能波及其他县、区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燃气上游气源资源、储气调峰设施资源调度,保障管网畅通。

8.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四、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是指城镇燃气在生产、运行和供应过程中发生或由于自然灾害、人为破坏、供气不足等原因引发的泄漏、着火和爆炸等,造成城镇燃气供不应求,燃气管网脱压、失压、负压,或造成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事故。

按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I级(特别重大,红色)、II级(重大,橙色)、Ⅲ级(较大,黄色)、Ⅳ级(一般,蓝色)四个等级。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启动 

1.分级响应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先期处置和应急疏散的基础上,按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有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从低级向高级转化。当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需要更大范围的处置协调和更高级别领导指挥时,即可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当明确判明为特别重大、重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时,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直接提出启动高级别预案的建议。

2.分级职责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市、县(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分级响应职责如下:

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由属地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组织属地燃气应急队伍,以及燃气企业抢险救援队伍,根据部门预案和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处置措施,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置响应。

市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报后,立即启动本预案,指挥属地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市级有关部门根据相应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置。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并按照省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及有关规定报请国务院启动国家预案。

Ⅱ级响应:发生重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组织属地燃气应急队伍,以及燃气企业抢险救援队伍,根据部门预案和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处置措施,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置响应。

市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报后,立即启动本预案,指挥属地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市级有关部门根据相应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置。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响应。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组织属地燃气应急队伍,以及燃气企业抢险救援队伍,根据部门预案和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处置措施,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置响应。

市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报后,立即启动本预案,指挥属地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市级有关部门根据相应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置。

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组织属地燃气应急队伍,以及燃气企业抢险救援队伍,根据部门预案和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处置措施,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置响应。根据工作需要,市级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3.响应措施

(1)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发生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的,具体措施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紧急报告119、120、110等,协调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在确保抢险人员安全,配备必要防护设备的前提下,立即做好设备停机、阀门控制、消防喷淋、泄漏物稀释降温、分片控压、降压抽压、燃气设施修复,燃气泄漏隐患处置、及未受控风险的防控处置等针对性抢险、抢修工作,避免发生二次事故;做好现场环境和燃气泄漏、蔓延情况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人员、财产损失情况,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送应急处置信息;协调安全应急专家提供安全应急技术方案,协调法律专家提供应急法律支持;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发布突发事件应对进展情况,回应社会公众关切;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及对家属的统计和联系;收集现场事故证据(人证、物证),做好事故调查准备;做好财产理赔准备;协调应急信息网络支持;其他必要的处置措施。

(2)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①紧急协调气源供应,补齐供需缺口。由燃气企业启用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储气设施气源,或在燃气企业间协调调配燃气应急资源,或向上游气源企业协调保障气源供应。需要政府部门协调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调有关燃气企业共用燃气应急资源,或向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紧急报告事态进展,请求协调外部气源供应。

②加强燃气管网设施输配管理,保障输配能力。采取技术措施,保障燃气管网设施互联互通,采取紧急燃气管网压力控制措施,监测燃气管网输配系统运行状况,避免管网失压、负压。

③压非保民,保障民生用气安全。对允许类、限制类天然气用户,采取停气措施,对于可中断用户,根据可中断协议,采取停气措施。坚决保障居民生活、学校教学与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用气、集中供热,以及公交、出租车等民生用气,对非民生用气,采取限时段供气等措施。

④协调交警、道路运输等部门,保障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城镇燃气用二甲醚)的运输车辆通行。

⑤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送应急处置信息。

⑥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做好宣传沟通解释,引导群众安全用气,避免产生社会不稳定性因素。

(二)应急结束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得到有效处置,经评估短期内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宣布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三)社会动员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事发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安排有关部门依法征用、调用车辆和物资等。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四)信息发布

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相应的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宣传协调组具体负责。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五)后期处置

1.恢复重建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对事件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进行安置,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组织专业队伍对事发地现场的清理和污染物的清除,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并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在处置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

2.调查评估

应急处置完毕后,由事发地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调查组,对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准确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提出防范和改进的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有关部门和燃气企业要加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队伍建设,结合各自职责,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与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资金保障

主管部门将燃气应急工作日常所需预防、培训、演练、应急处置、事故调查等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按程序申报,纳入同级预算保障,主管部门根据预算批复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确保有关经费规范支出。

燃气企业负责日常应急抢险队伍建设的装置配备、物资储备、培训、演练、设备维护等所需资金。

(三)物资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不断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企业要做好燃气应急物资、应急装置、应急设施的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和补充更新。

(四)基本生活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确保受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影响的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五)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是昆明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医疗救治的领导和组织协调部门。120指挥中心和有关医疗机构是昆明市城镇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主要单位。

(六)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警支队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为确保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顺利开展,可根据实际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有关通道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七)治安维护

110指挥中心应当安排警力,做好发生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区域的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建立安全通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秩序地疏散公众;为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入现场处置事件提供保障。

(八)人员防护和安置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做好受灾员工和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市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县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成员部门、单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配备符合救援要求的个人安全职业防护装备,严格按照救援程序开展救援工作,确保安全。

按照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要求,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的紧急疏散地或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协助做好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公众的安置工作。

市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县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保障突发事件后的应急办公条件,以满足工作秩序。

七、培训与管理

(一)预案演练

各燃气企业负责制定企业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对企业预案的实战性和有效性开展评估,及时修改和更新。

(二)宣教培训

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短信等传播方式,全方位、立体地做好防范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宣传、培训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普及燃气安全知识,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和应急救援能力。

八、总结与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彻底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

(一)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燃气安全事故和在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突发性事故救援过程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本预案由昆明市天然气利用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和更新。

(二)出现以下情况,应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调整: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昆明市天然气利用工作指挥部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