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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01-14 16:21   字号: [        ]

昆公积金规〔2020〕1号

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机关各处: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2月31日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我市城镇居民的居住 条件,提高城镇居民的购房能力,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云南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受委托贷款银行、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贷款政策调整等公积金贷款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是昆明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各项决策事项,组织实施公积金贷款业务,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

第六条 受委托贷款银行是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接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负责办理公积金贷款发放、回收等有关业务的商业银行。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与受委托贷款银行签订书面公积金贷款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并对委托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与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组合贷款业务,由受委托贷款银行办理。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遵循“先缴存, 后贷款,缴存额与贷款额挂钩,贷款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贷款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包含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人)。

第十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

(三)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 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申请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首付款金额不低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

(四)申请时,已连续、正常、足额 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且没有公积金贷款余额;

(五)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能够提供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七)符合法律、法规及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或第二套改善 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建造、 翻建、大修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自住住房套数认定规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制定。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缴存人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根据申请贷款类型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贷款银行要求,提交本人及借款相关人合法、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核,并完成贷款当面签约。

第十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借 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购(建、 大修)房情况、征信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综合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答复。

第十四条 经审査符合贷款条件的, 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贷款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办妥担保手续后向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贷款资金通过转账方式划转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售房方或承建方收款账户。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不高于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二)不高于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金额后剩余的房屋价款;

(三)不高于按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四)不高于按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与缴存时间系数乘积的相应倍数确定的贷款额度,缴存时间系数及倍数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结合本市实际确定;

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综合上述标准后取最低值确定。

第十七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的价款时,可同时向受委托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两部分贷款一起构成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期限、还款方式应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第十九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贷款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调整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条 公积金贷款釆取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具体的担保方式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确定。

第二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以拟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的,拟购住房应整体作为抵押物,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 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组合贷款的担保应采取同一种担保方式,设定同一抵(质)押物。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三条 贷款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公积金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申请人可自行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按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可以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账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且该授权在贷款偿还期间未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同意不可撤销。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根 据借款人的需要,提供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公积金贷款结清证明等资料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应恪守信用,按 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偿还公积金贷款 本息的,对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 关规定计收逾期罚息。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釆取欺骗手段获得公积金贷款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应纳入信用管理, 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再次提起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借款人、受委托贷款银行、保证担保人、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个人和单位在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原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 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昆房公积金委〔2007〕10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