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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梅:省市联动健全法律援助质量控制体系

来源: 昆明信息港   2021-02-04 09:59   字号: [        ]

法律援助工作是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有利于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使公民不论经济条件好坏、社会地位高低都能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昆明市政协委员张静梅注意到,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率不高,一直以来都是掣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司法改革的重要原因之一。

2017年11月起开展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工作被视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重大举措,其亮点之一便是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试点工作在放宽经济困难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 法律援助是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主要方式,2003年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了“政府责任、律师义务、社会参与”的法律援助模式。随着刑事被告人辩护权的不断扩充,法律援助服务应当实现从“有援助”向“有效援助”的转变。

张静梅认为,在当前的试点实践中,虽然监督和奖励法律援助律师的规范密度在不断提升,各地也在积极探索构建质量监管体系,但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监督奖励机制粗疏,司法部门对辩护质量控制体系不足等原因,法律援助服务的实效性仍然较低。

具体表现为援助过程中办案整体走过场,辩护意见形式化,笔录制作不规范,档案整理散漫无状等质量问题,进而架空了当前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的目的,造成实践中法律援助申请率低的局面。作为支撑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四梁八柱之一,法律援助质量控制体系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 

对此,她在今年市两会提交的《关于建设和优化法律援助质量控制体系的提案》中建议,省司法厅、市司法局以及省、市律师协会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予以重视,完善相应质量控制体系。具体为,健全法律援助执业管理、推进法律援助服务的精细化、建立对法律援助从业机构和从业者的支持机制、完善法律援助的评价机制。

如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中的相关规定,除律师外,律师事务所、社会团体以及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都可以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当前我国并未对法律援助根据领域的不同作出划分,法律援助从业者无法也不可能擅长种类繁多的法律援助业务。为保证法律援助从业者可以在其擅长的领域为受援人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应当对不同领域的法律援助服务作出更为细致划分,并根据从业需要设定不同的准入标准、审查形式和复查周期。 

在完善法律援助服务市场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的同时,为保持供方市场的从业能力及活力,应当对通过审查的从业机构和从业者提供从业发展的培训等支持,且培训应当根据不同领域的特点和需要制定不同的计划。 

就法律援助服务本身而言,应当建立相应的绩效管理,让受援人就律师援助质量向相关审查机构进行反馈,定期对法律援助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审查机构将之纳入对律师执业能力的复查当中,并将之纳入法律援助质量控制体系。(昆明信息港 记者劳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