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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办公室   2021-03-15 19:13   字号: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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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试行)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上级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机制,依法科学安全高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以外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的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的应对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以人为本、科学扑救,以专为主、专群结合,领导靠前、重兵扑救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工作。

(五)灾害分级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农业部关于印发〈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0〕7号)的规定,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草原火灾分为一般(Ⅳ级)草原火灾、较大(Ⅲ级)草原火灾、重大(Ⅱ级)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Ⅰ级)草原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林草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林草局局长任常务副总指挥长,有关副秘书长、市森林消防支队主要领导,市林草局、市应急局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林草局,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林草局分管领导兼任。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外办、市广电局、市林草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气象局、昆明警备区、武警昆明市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市森林警察支队、昆明供电局、中国电信昆明分公司、中国移动昆明分公司、中国联通昆明分公司、中国铁塔昆明分公司组成。

(二)主要职责

市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配合做好重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及火情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基础性工作;联动调派地方专业扑火队伍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提出森林消防队伍、森林航空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需求计划;负责火情信息的上传下达,归口管理;组织专业力量对森林草原火灾现场进行调查,建立专项火灾档案,提出灾害恢复的意见建议。

市应急局: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协调衔接森林消防队伍、森林航空消防、消防救援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责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昆明警备区: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及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武警昆明市支队: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市森林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所属森林消防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发挥主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地村庄民房、文物古建筑及重点目标的消防安全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调度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需应急资金,并监督使用。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侦破森林草原火灾刑事案件;负责疏散受火灾威胁的群众,维护火场周边地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扑火救灾交通畅通。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火场及周边地区的适时天气预报,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当地卫生部门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护和转移安置点的卫生防疫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保障无线电通信专用频率、网络畅通,协调电信、移动、联通做好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市政府新闻办、市广电局:负责按照火场指挥部的要求,联系有关新闻媒体,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三)扑火指挥体系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机构负责指挥。发生燃烧超过3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各县(市)区应当启动县级应急响应预案指挥扑救;跨市、县(市)区界的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并根据联防机制协调指挥,必要时由市指挥部协调、指挥;市指挥部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较大及以下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重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级直接指挥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启动县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应当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场扑火力量。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军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地方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扑火前线指挥部设指挥长1人,副指挥长若干人,根据需要设若干工作小组。

指挥长:由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作为火灾现场最高指挥员和决策者,全面负责火场的组织指挥工作,组织制定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安排部署扑救工作,并监督执行;对上级指示、批示和有关要求负责贯彻落实。

副指挥长:由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领导、下一级政府领导和军地主要参战力量负责同志担任。协助指挥长工作,按照前指分工和指挥长安排做好有关工作。

指挥扑救组:负责火场侦察,标绘火场态势图,提出扑救方案建议;负责火场前线的组织指挥工作,调配扑火力量,快速有效扑灭明火。

信息联络组:负责做好参与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各有关单位、部门的协调、调度工作;负责对火场信息进行调度、收集,起草火情报告,确保政令及火情信息畅通。

综合保障组:负责火灾扑救期间所需食品、被装、机具、油料等后勤物资的组织和配送;负责组织火场应急通信、医疗救护、气象服务、向导服务保障工作。

安全交通组:负责组织人员对森林草原火案进行查处;负责维持火场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及保障扑火车辆的快速安全通行,负责灾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安置工作。

隔离带开挖组:负责组织有关力量及工程机械,实施防火隔离带开挖工作。

航空消防协调组:负责扑火现场飞机调度、地面保障、空中侦察火情和实施吊桶洒水作业。

火场清守组:负责组织人员清理余火和看守火场,对火场进行检查验收。

火场督查组:负责督促检查火场指挥部各项扑救措施的落实情况。

宣传报道组:负责联系、接待新闻媒体记者,协调做好扑火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专家咨询组:负责对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重大决策和灾情评估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各工作组组长通常由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具备有关职能的成员单位领导或下一级政府、部门领导担任。

三、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一)火险预测预报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接收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气象局发布的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出现四至五级森林高火险等级时,利用电脑、手机网络向各县(市)区发布预警提醒信息,并提出工作要求。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市、县两级气象部门负责监测火场天气实况,适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

(二)森林草原火监测

市指挥部办公室利用接收到的国家卫星林火监测数据,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并按要求逐级核查反馈。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利用建成的视频监控系统及瞭望台、巡护人员、巡护飞机对火场实施立体监测,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必要时,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设立火场观察站(哨),实时监视森林草原火发展态势。

(三)信息报告

森林草原防火期,全市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设置森林草原火情报警及值班电话,接收森林草原火情报警、报告。发生森林草原火情,按照“有火必报”的原则,各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准确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归口报告森林草原火情信息,并及时将火情通报给受威胁地区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生燃烧超过3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或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森林草原火灾,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书面报送《重要森林草原火情报告》。应急等部门通常从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获取火灾信息,报送、发布火灾信息须经本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认可。对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和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抄送市应急局,同时通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部门:

1.初判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区(点)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5.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面山影响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省、州(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7.需要省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8.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视火情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控制初发火,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和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分别由市级、省级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等级。

(二)响应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扑救火灾

按照“小火大打、重兵扑救”的原则,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县(乡)地方专业扑火队和森林消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消防救援队伍、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及调派挖掘机、消防水车等大型装备参与扑救。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植被因素和火场态势,科学制定扑火方案,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严禁安排无扑火经验的干部在一线指挥;严禁组织妇女、中小学生和其他不适宜人员参加扑火;严禁组织未经培训的人员直接扑打明火;严禁无组织自发扑火。

2.转移安置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生活和必要医疗卫生保障。

3.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康复、抚恤、评残、评烈。

5.保护重要目标

当村寨、景区景点、军事设施、储备库、油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通信设施、电力设施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森林草原火灾专业扑火队、消防救援队,通过开设隔离带、消防车喷水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7.发布信息与新闻报道

各新闻单位对森林草原火灾的报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火灾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或扑火前线指挥部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情况等。

8.火场清守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隐患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9.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通告有关方面。

(三)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等,结合本市实际,市级层面应对工作由低到高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1.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②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和高危火险区,3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③燃烧超过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响应。

(2)响应措施

①市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调度火情信息,掌控县级扑救工作开展情况;

②根据县(市、区)请求,调派专业扑救力量,协调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进行支援,市林草局、市应急局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扑救工作;

③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和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灾信息,并抄送市应急局;

④指导做好重点目标物及危险源保护,防止次生灾害。

2.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②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和高危火险区,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③燃烧超过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市指挥部领导启动Ⅲ级响应。

(2)响应措施

①市指挥部及时调度了解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②市指挥部领导带领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县(市、区)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③根据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和实际需要,联动调派全市森林消防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协调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

3.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和高危火险区,4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②燃烧超过7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③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指挥部领导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启动Ⅱ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①市人民政府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市级扑火前线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统一指挥扑救工作,调整加强原有应急工作组。火灾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有关工作;

②市级扑火前线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判火场态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制定扑救方案,并监督执行;

③协调增调森林消防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调派全省专业扑救力量联动支援。

4.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初判达到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②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和高危火险区,7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③燃烧超过120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启动Ⅰ级响应。

(2)响应措施

①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统一指挥扑救工作,并全面加强扑火前指组织指挥力量。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党委、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有关工作;

②市级扑火前线指挥部协调增调全市一切扑火救援力量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请求省人民政府增调全省专业扑救力量联动支援;

③全面加强扑火救灾各项保障工作和重点目标物保护、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新闻发布等其他重大事项。

发生市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森林草原火灾,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五、扑救力量的组成和调动

(一)扑救力量的组成

各级森林消防队、地方专业扑火队为第一梯队,主要负责扑打火线;解放军、武警组成的应急扑火队为第二梯队,主要负责开设隔离带、运输扑火物资、清守火场;当地民兵、干部群众为第三梯队,主要负责后勤保障等任务。

(二)社会力量的参与

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熟悉山情、林情、社情的地方力量,参与扑火救灾后勤物资运送、向导带路等各项保障服务工作。

(三)跨区增援力量的调动

增援力量以森林消防队为主,地方专业扑火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及森林航空消防增援。当需要跨县(市、区)调动森林消防队、地方专业扑火队增援扑火时,由发生火灾的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指挥部提出请求,市指挥部批准实施。市森林消防支队接到指令后按照规定安排队伍执行灭火任务;各县(市、区)专业扑火队的调动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调出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下达调动指令,由调出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前往增援。跨州(市)调动增援力量由市指挥部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请求。需要协调调动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和航空消防援救力量增援的,由市应急局商75集团军、昆明警备区、武警昆明市支队及森林航空消防机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六、后期处置

(一)火灾评估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森林草原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森林草原火灾刑事案件侦破。

(二)工作总结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完善改进工作措施。要对典型森林草原火灾扑救进行评析,纳入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战例库,为指挥员和专业力量培训、扑救实战提供经验借鉴。

(三)约谈整改

市指挥部发现基层森林草原防灭火存在较大问题的,可以约谈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和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四)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政策,对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依法、依规追究森林草原火灾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综合保障

(一)扑火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地方专业扑火队、森林消防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参与后勤保障工作。

各地按照省、市有关要求,每个Ⅰ级、Ⅱ级、Ⅲ级火险县(市、区)及森林草原防火重点单位、重点乡(镇)要分别组建不少于60-90人、30-60人、30人、20-30人、15人的森林草原火灾专业扑火队。市、县、乡、村四级要依托驻地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等力量,分别组建不少于300人、100人、30人、15人的应急扑火队,以保障扑救工作需要。

(二)运输保障

跨区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自运为主,根据需要,协调公安、交通部门确保道路畅通。

(三)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由市应急局商护区航站调动;需要跨护区调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增援时,由市应急局向省应急厅提出申请,由省商有关森林航空消防机构协调落实。

(四)工程机械保障

需要协调武警第二机动总队某支队出动工程机械参与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由市应急局商有关部队,按有关规定执行。县级有关部门按规定做好扑火救灾工程机械联络调派工作。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信息保障部门应保障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通信畅通:需要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保障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当地通信公司设立临时基站,保证公共通信网络覆盖扑火指挥区域;火场超短波通信网络需要应急保障时,由市、县两级利用火场应急通信保障车和移动中继系统提供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六)物资保障

市、县(市、区)、乡级分别按照不低于10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标准,储备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需要。

(七)后勤与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由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火场后勤生活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当地有经验的外科、内科、骨科、烧伤科医生组成火灾现场医疗救护组,及时为受伤和患病的扑火人员提供医疗救护服务。

(八)技术保障

为保证有效扑灭森林草原火灾,要组织林草、灭火、气象、航空、通信、测绘等行业的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实战方法研究,为扑火救灾提供科学指导和决策依据。

(九)资金保障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切实保障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所需支出。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增加临时性灭火经费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有计划地对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开展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普及避火安全常识,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

八、附则

(一)灾害分级标准

1.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草原火灾

(1)一般(Ⅳ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②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

③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较大(Ⅲ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

②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以下的;

③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3)重大(Ⅱ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

②造成死亡3人以下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③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特别重大(Ⅰ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

②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

③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二)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印发实施后,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四)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