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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索引号
686175779-202103-303280
文号
昆政办〔2021〕11号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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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21-03-24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物资保障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大型活动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物资保障应急预案》、《昆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昆明市大型活动应急保障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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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物资保障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市应对灾害事故所需重要物资的应急保障能力,保证应急处置所需重要物资迅速、高效、有序调度与供应,建立协调一致、高效快捷的重要物资应急保障体系,确保物资保障有力有序,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灾害事故应对法》、《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条例》、《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各类灾害事故情况下重要物资的应急保障工作。

1.4 工作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属地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的原则,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整合全市应急物资保障资源,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建立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市级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物资的储备、更新和日常管理,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在处置灾害事故时反应迅速、保障有力。

2 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成立昆明市灾害事故物资保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灾害事故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市应急局局长

成    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滇池管理局、市防震减灾局、昆明供电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市红十字会、昆明警备区等单位分管领导。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以下简称“物资保障办公室”),物资保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从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有关人员组成。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事故后,指挥部根据严重程度开展处置工作,成立市级现场指挥部。

2.2 工作职责

2.2.1指挥部主要职责

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资保障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市物资保障制度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建立完善全市物资保障应急管理体系,整合全市应急物资保障资源,建立市级重要应急物资储备,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领导、协调保障机制,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宣布启动和停止实施物资保障应急预案。

2.2.2物资保障办公室职责

物资保障办公室职责:负责物资的储备、更新和日常管理;组织编制、修订并初步审议物资保障应急预案;督促编制、修订有关物资保障应急预案;完成上级党委、政府安排的灾害事故物资保障工作;开展物资保障应急管理考核、评估、调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物资保障应对资金使用及物资安排意见;统筹全市物资保障应急物资仓库建设;指导、协调、督促全市物资保障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承担上级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

2.2.3 市级现场指挥部职责

市级现场指挥部职责: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工作,协调指挥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灾物资发放、物资运输、新闻发布、后勤保障、善后处理等事宜。

2.2.4 县级政府物资保障指挥部职责

县级政府物资保障指挥部职责:负责统筹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物管等配合灾害事故的救援工作;安排做好辖区内的应急物资调运工作;配合上级做好应急物资的使用和储备。

2.2.5 市级有关部门职责

市应急局:负责市级物资储备管理和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开展事故中物资调拨、使用、核查;负责市级物资保障应急预案的编制;负责统筹协调做好灾害事故物资保障应急等。

市政府新闻办:根据指挥部的安排,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拟订市级重要物资储备政策和规章制度,提出健全市级重要物资储备体系的建议,提出市级重要物资储备规划和品种目录的建议,负责粮油、救灾物资和市级重要物资的储备管理;制定市级救灾物资储备政策和制度,组织实施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负责应急能源物资和设备的储备与管理。

市财政局:根据有关部门对应急物资保障、物资储备规划、物资采购等工作资金需求,结合财力情况和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应急物资需要积极组织生产,为应对灾害事故提供及时有效的物资保障;负责通信应急抢险物资储备;负责组织和协调事故受损通信设施的抢修保通,保障事故应急通信和电力畅通。

市商务局:做好生活必需品和成品油的市场供应工作,负责协调本市有关应急物资的生产、筹措和调用,了解和掌握企业生产能力和有关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处置应急物资保障过程中处置和消除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和重大群体性事件,防范和打击各种破坏活动。

市民政局:做好与受灾人员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的衔接,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做好善后处理和生活救助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有关的应急物资储备。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应急储备过程中药品、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发挥监督职能,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违法行为,保障正常经济秩序。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涉及建筑工程、城市供气等灾害事故的应急物资储备。

市水务局:负责涉及处置水旱灾害事故的应急物资储备。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运力、公路抢险工程机械等应急物资储 备;组织、协调运输车辆,参与应急救援物资运输等有关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涉及动植物疫病防治等灾害事故的应急物资储备。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计划,落实全市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作为重点储备单位和医疗资源的调配。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涉及环境污染灾害事故的应急物资储备。 

市林草局:负责涉及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工作有关的应急物资储备。

昆明供电局:负责涉及电力保障等应急救援物资与装(设)备的储存和管理。

市防震减灾局:负责收集和及时发布灾害信息,并做好监测、预警工作;做好地震灾害有关的应急物资储备。 

市气象局:负责做好涉及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负责开展灾区气象预报预测,发布气象预警信息,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

市滇池管理局:负责涉及滇池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的应急物资储备。

市审计局:负责救灾物资各项经费、项目的跟踪审计。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涉及灭火类、消防救援类等有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

市森林消防支队:负责涉及森林防灭火和应急救援等有关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

市红十字会:做好人道主义救助物资的储备管理和接收工作,做好救灾捐赠物资的管理及发放。

昆明警备区:负责协调驻昆部队拟定军地协同、平战结合的应急物资保障方案。

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自贸区昆明片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负责本级灾害事故应急物资的储备,加强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组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 常态管理

3.1 储备管理

建立市级重要物资储备应急保障体系,建立定期检查、备案制度,定期组织储备目录评估和物资更新。

物资保障办公室负责市级重要物资储备的日常管理,对各级各部门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各成员单位应切实做好物资应急保障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建立健全专业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完善应急保障机制。特别是自然灾害、安全生产、防汛抗旱、工程机械、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动植物疫情等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的物资储备数据信息系统(应急资源管理平台)。

建立多元化应急物资储备方式,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以行政区划为单位,依据人口分布情况,建立适应本区域自然地理、社会经济特点的常用救援器材和生产生活物资储备;重要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以委托企业储备为主,有关单位实物储备及要求有关企业保持一定数量的商业储备为辅。

建立实物储备与资源信息、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战略物资储备与周转物资储备相结合的储备模式。

3.2 监测预防

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灾害事故有关信息的监测、收集和研判,加强信息沟通和通报,按照各类灾害事故的特征和防范、处置要求,主动研判应急物资需求,及时做好物资保障准备。

一旦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或发布灾害事故预警信号,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以下物资应急保障准备措施:开展重要物资需求评估,及时补充必要的物资储备;检查有关应急物资储备落实情况;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及时获取物资应急保障需求;调集、筹措所需物资、人员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视情做好后续准备;做好其他预防性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应急指挥平台枢纽作用,建立和完善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及时做好数据采集、整理和更新工作,实现各地、各级、各类应急物资储备有关数据动态管理和实时更新。每次应急物资变更都要及时向市应急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备案,每年12月底要将本年度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布局和消耗情况等数据报上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协调机构备案。

3.3 仓储管理

提高应急物资储备库设防标准和库容,配置机械化装卸设备,提升装卸搬运效率,确保储备库建设项目达到储备要求和标准。应急物资仓储中心构建要由平面中心向高层中心再到立体中心发展,由一般的水平储存物资发展为立体储存,通过广泛应用现代化智能设施设备,实现仓储作业的机械化、自动化和可视化。

坚持建管并重、以管促建,实现建设效率和效益的最大化。加快仓库调整步伐,充分利用现有各类物资储备仓库资源,调剂仓库容量余缺,可采用优势互补、横向“联合”调配的方式合理利用有效配置,避免重复建设,提高仓库利用效率。

4 应急保障行动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灾害事故信息通报和协作,并根据重要物资应急保障需要,做好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工作。开展灾害事故物资应急保障行动的,应立即以口头形式向上级部门报告、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应急局报告;发生重大以上灾害事故物资应急保障行动或出现特殊情况的,必须立即报告。

4.2 分级保障

一旦发生灾害事故,事发单位和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负有灾害事故及时处置的第一责任,要尽力组织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保障。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本市重要物资应急保障等级,根据灾害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I级(特别重大,红色)、II级(重大,橙色)、Ⅲ 级(一般,黄色)三个等级,并可视情及时做出调整。

4.2.1 Ⅲ级应急保障

发生一般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小时,由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成立应急小组,负责组织调用本单位储备物资进行应急保障,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如储备物资不足时,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协调从临近单位物资储备点调集物资进行保障。

4.2.2 Ⅱ级应急保障

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影响范围集中、事态比较严重,成立市物资保障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保障。

(1)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物资保障应急预案,组织调用物资储备或本部门物资储备开展应急保障。

(2)按照就近保障原则,事发地有关部门实物储备难以满足应急处置需要,可根据掌握的信息,报上级部门,请求协调邻近单位储备物资开展救援,同时组织有关生产和流通企业积极生产、组织货源,保障应急处置行动。

(3)按照逐级动用的原则,组织调用重要储备物资。当本部门储备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组织应急物资调剂互助。

(4)为应对灾害事故,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紧急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重要物资、交通工具及有关设施,投入应急处置行动。

(5) 应急保障情况应及时向物资保障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

4.2.3 Ⅰ级应急保障

当发生特别重大灾害事故,影响波及全市范围、事态严重时,成立市物资保障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保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物资保障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本市物资保障应急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保障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1)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全面整合、合理调配和调用全市应急物资资源。

(2)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有关单位共同负责协调有关生产和流通企业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储备和商业库存,并及时安排运输,确保应急物资供应。

(3)根据应急物资保障需要,有关单位在市物资保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协调有关生产企业组织应急生产,及时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

(4)必要时,依法紧急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重要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投入应急处置行动。

(5)应急保障情况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应急厅报告。

4.3 应急保障结束

4.3.1 Ⅲ 级应急保障结束

灾害状态解除后,主管部门总结梳理救助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同时报告上级部门,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物资进行清点、补充。

4.3.2 Ⅱ级应急保障结束

事态得到控制后,由市物资保障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Ⅱ级物资应急保障行动,转入常态管理,并及时做好物资动用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4.3.3 Ⅰ级应急保障结束

事态得到控制后,由指挥部提出,经市委、市政府决定,终止Ⅰ级物资应急保障行动,转入常态管理。物资保障办公室要及时将物资动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报市物资保障指挥部。

5 后期处置

5.1 补充更新

各成员单位要做好本级储备物资应急动用后的补充更新工作,并在组织需求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完善物资储备目录,加强物资保障能力。

因应急抢险需要,调集、征用有关法人或自然人重要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的,经评估后,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5.2 调查评估

经市指挥部授权,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组织对重要物资应急保障行动进行调查、评估和核实,及时将调查评估结果报市委、市政府。

5.3 信息发布

市政府新闻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必要的重要物资应急保障信息发布工作。

6 协同保障

6.1 重点联系企业制度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物资分品种重点联系企业制度。加强与重点联系企业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重点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库存水平等有关情况,建立动态数据库,形成重要物资应急保障快速反应机制。

6.2 信息储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对本市未储备及不具有生产能力的重要物资进行梳理,建立非储备物资信息库,签订必要的紧急支援、采购意向或协议,确保物资快速到位。

6.3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应急物资运输车辆,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抵目的地。

6.4 通信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加强对有关通信企业的组织协调,保证重要物资应急保障行动的通信畅通。

6.5 技术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不断完善信息资源集成与共享机制,实现储备物资的分级管理、科学决策和合理调度。

6.6 资金保障

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应急物资保障预案、物资储备规划、物资采购预算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资金保障需求,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结合财力情况和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6.7 社会秩序保障

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应急处置工作和物资保障行动的违法犯罪活动。

7 奖惩机制

7.1 奖励制度

对在重要物资应急保障行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市人民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

7.2 追责制度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要求履行预案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贪污、挪用以及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救灾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个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编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和修订。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相应的灾害事故重要物资应急保障预案。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和更新,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救灾责任,规范和完善救灾工作程序,提高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灾害抗灾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物资,最大限度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和《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暴雨洪涝、干旱、大风、龙卷、冰雹、飑线、雷电、雪灾、冻雨、霜冻、低温冷害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特大生物灾害等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当周边地区发生重特大灾害并对我市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2)政府主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

(3)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基层,生产自救,广泛动员,社会互助。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昆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昆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是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防灾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落实省、市政府减灾工作安排部署,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减灾规划,协调开展全市重大防灾减灾活动,指导各级各部门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推进防灾减灾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

副  指 挥 长:市应急局局长

成        员: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防震减灾局,市红十字会,昆明警备区、武警昆明支队。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应急局,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担任,专职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

(1)承担全市抗灾救灾和防灾减灾综合协调工作;

(2)组织做好可能发生重点地区的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落实防范措施,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

(3)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抗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牵头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4)组织对重大灾情进行会商,对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研究评估,并提出对策;

(5)收集、汇总、评估和报告灾情信息、灾区需求及抗灾救灾工作,代市指挥部起草救灾方面的各类文稿;

(6)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调运和供应,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指导救灾工作有序开展;

(7)负责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8)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成员单位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确定组成人员,明确工作职责。预案启动后,立即按照职责开展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全面掌握抗灾救灾工作动态,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

市应急局: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参与重大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和抗灾救灾信息;分配、管理、调运救灾资金和物资,监督资金、物资的使用管理;协调驻昆部队、民兵队伍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对我市灾区重大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支持,帮助指导灾区编制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协调有关方面实施;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综合保障,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信息化应急、无线电应急处置;做好灾区应急通信和电力保障。

市教育体育局: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合理调配应急教学资源,协助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市科技局:组织开展应对重大灾害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实施有关科研项目。

市公安局:加强对灾区重要目标的警戒,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

市民政局: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因灾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向遇难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做好应急救助和灾后生活救助;指导灾区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市财政局:分配、安排抗灾救灾经费,会同市应急局争取上级补助经费,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监督资金的使用管理。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监测、趋势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组织应急抢险施工队伍抢修受损的市政基础设施,尽快恢复其功能;组织指导并安排灾后过渡性安置;组织对灾区建(构)筑物和民房受损情况的应急评估及鉴定;协同参与灾情核查及评估;参与制定灾害恢复重建规划,在职责范围内按“绿色通道”审批程序,加快灾后重建工程的审批;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修复、重建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灾区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估,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等工作,灾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抢修被毁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组织,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帮助、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落实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与技术指导,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市林草局:负责森林防火的预防扑救及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检测、检疫和防治工作,为灾区恢复重建提供木材采伐指标保障。

市水务局:负责掌握、发布水情、雨情、汛情和洪旱灾情信息,协调组织、督促指导全市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对主要江河、湖泊、水库实施统一调控和调度;负责灾后损毁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商务局:组织应急生活物资供应,做好灾区市场稳定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机构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饮用水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积极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针对性开展心理健康干预。

市外办:组织做好抗灾救灾的涉外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因灾害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防震减灾局:加强抗震设防管理监督工作,确保建设项目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及时发布地震灾害动态监测情况,组织现场地震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与有关部门做好震情核查统计和灾损评估报告。

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工作和社会募捐,必要时向上级红十字会提请发出救助呼吁;根据捐赠者意愿,接收、管理、分发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灾区伤员救治工作。

市气象局: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及应急处置准备,开展气象预报预测,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昆明警备区:组织协调驻昆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

武警昆明支队:指挥和协调驻昆武警部队参加抗灾救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抢救财产,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的社会治安。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市本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2)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救助政策和有关补助标准,使救助政策和有关补助标准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市应急局综合考虑上年度救灾资金支出和本年度灾害趋势预测等因素,提出市本级当年救灾资金预算计划。市财政局综合考虑上级专项灾害补助、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救灾预算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4)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灾害救助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5)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政府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6)适时组织开展接收救灾捐赠,多方筹集社会资金帮助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2 物资准备

(1)合理规划、建设市、县、乡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和Ⅱ类以上避难场所物资代储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逐步推进贫困、多灾、边远、道路通达条件差的乡镇救灾物资储备点建设,实现对小灾害就地、就近、快速调运救灾物资,保障救助需要。

(2)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要及时购置、储备救灾物资,丰富救灾物资储备种类,提高救灾物资储备效率。

(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制度,完善物资出入库手续。

(4)市级救灾物资由市统一实施调运和使用,必要时统筹安排调运全市救灾储备物资。

(5)各级各部门应当准确掌握本地、本部门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数量和储备情况,确保灾情发生时能及时调运。

(6)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凭有关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协调通信运营部门保障灾情信息传送渠道畅通。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建设灾情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要加强市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县区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各部门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3.4 救灾装备和设施准备

(1)市级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技术装备和设备。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2)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灾害发生和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充分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人力资源准备

(1)加强全市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灾害现场工作队和抗灾救灾专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等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提高全市应对灾害的能力。

(2)完善军地一体化的指挥协调机制,实现军地灾情信息共享,协调驻昆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救灾。

(3)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4)培育、支持、发展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民政部门引导和帮助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有序参与救灾,充分发挥其作用。

3.6  社会动员准备

(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社会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制定和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和实施细则,确保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上报、分配使用、社会公示和宣传表彰等各环节的工作有序开展。

(3)健全经常性社会捐赠接收网络,发挥现有社会捐赠接收站、点的作用,积极做好经常性接收社会捐赠工作。

3.7 宣传、培训和演练准备

(1)各级政府应广泛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宣传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管理水平和灾害处置能力。

(3)各级政府根据本地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委会,每年开展至少1次以上的防灾应急小型演习,提高基层应急准备、指挥、响应和处置能力。

4 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4.1 预警预报

(1)气象部门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部门的汛情和旱情预警信息,地震部门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自然资源部门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林业部门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农业部门的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数据,应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2)主要涉灾部门要组织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登记和评估,加强灾情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不断完善预案和预警机制,定期检查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切实做好灾害的预警工作。

(3)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达到启动预警响应条件的,按照程序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同时向省应急厅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市)、区。

(4)根据灾情预警信息,对可能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可能出现大量需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群众的灾害,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害威胁的县级政府应及时做好抗灾救灾应急准备并采取避险措施。

4.2 信息管理

(1)加强灾害应急管理部门之间信息联动,完善和建立灾情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的灾害信息互换机制。

(2)建立灾情会商机制,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农业、水利、自然资源、林业、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定期进行灾情会商,综合分析、评估、核定灾情数据。根据市人民政府指示或灾情需要,可临时召集有关部门进行灾情会商、评估和核定灾情。

(3)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对于突发性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省民政厅报告。

(5)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6)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民政部门要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确保灾害信息传递报送畅通;灾情稳定后,市民政局按规定时限审核、汇总,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上报时限要求按照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执行。

(7)对于干旱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期、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8)灾情报告内容包括以下指标: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背景、人员受灾、伤亡和紧急转移安置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灾情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采取的抗灾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灾情报告应包括灾情数据、文字资料和图片资料。

(9)灾情核定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因灾倒损住房台账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政府救灾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有关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

5.2 启动程序

市指挥部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省应急厅和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向社会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和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有关县区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及时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各级政府收到灾害预警信息后,向本行政区域内发布规避灾害风险警告,提示公众做好自救准备,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对重点监测、易受灾害威胁的乡村、社区及居民点提前告知并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4)有关部门启用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利用各类媒体发布避险避难路线和信息。

(5)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

(6)市指挥部视灾情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7)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指挥部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市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因灾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万间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万人以上。

(2)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1.3 响应措施

由市指挥部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灾害抗灾救灾工作。对达到启动云南省灾害应急预案响应条件的,由市指挥部请求省应急厅启动对我市的应急响应。

(1)市指挥部及时召开紧急会议,协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听取灾区和有关部门灾情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措施。

(2)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Ⅰ级响应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于每日10:00前向市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报告1次本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市指挥部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3)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评估,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向省级有关部门上报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并及时下拨市级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市指挥部统一协调和组织各级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等各项工作。昆明警备区根据市指挥部的安排和地方请求,组织协调驻昆部队和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及时向灾区紧急调拨各类救灾和生活救助物资,市应急局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7)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毒杀虫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灾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和房屋损失鉴定、评估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市应急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市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积极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市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1)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指挥部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2)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行动,按有关规定执行。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因灾死亡(含失踪)15人以上,30人以下;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5万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万以上,100万人以下。

(2)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状态。对达到启动云南省灾害应急预案响应条件的,由市指挥部请求省应急厅启动对我市的应急响应。

6.2.3 响应措施

由市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统一领导或委托市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组织召开市指挥部全体会议进行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研究、决定开展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协调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直接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赶赴灾区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市指挥部根据灾情需要,协调市级抢险救援队和驻昆解放军、武警部队赶赴灾区实施抢险救灾。

(4)迅速向省应急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及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向对口上级部门报告。

(5)根据灾情会商评估结果和灾区的请求,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上报请求省级资金补助的请示;紧急向灾区调拨省级、市级救灾储备物资,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基础移动、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毒杀虫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协助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市指挥部办公室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迅速编发灾情简报,报送省应急厅和市委、市政府,向成员单位通报;及时与灾区救灾指挥部联系,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向媒体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必要时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7)灾情稳定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市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市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因灾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15人以下;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0.2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2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万以上,50万人以下。

(2)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状态。

6.3.3 响应措施

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及抗灾救灾工作,编发灾情简报,向省减灾委、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灾情;协调落实各级领导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2)组织听取灾区情况汇报,了解灾区各级政府的灾害救助能力和需要;组织召开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参与的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3)市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根据灾情需要派出市级灾害救援队。

(4)根据灾情发展、灾区需求和申请,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及时向省应急厅、省财政厅上报申请省级救灾应急资金的请示;市应急局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公布灾情及抗灾救灾情况。

(6)灾情稳定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核定并统一上报、发布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市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因灾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0.1万人以上,0.2万人以下;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0.1万间以上,0.2万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以上,20万人以下。

(2)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状态。

6.4.3 响应措施

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进入紧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与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

(2)灾情发生后,市应急局派出救灾现场工作队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掌握灾区政府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迅速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及时编发灾情快报,报送省应急厅和市委、市政府,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4)根据灾区应急需要和申请,市应急局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灾情,并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的建议;市人民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制定分配方案,经批准后,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灾区。

(5)根据灾区需求,市应急局及时向灾区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市卫生健康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6)市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6.5 应急措施

(1)在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灾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决定对灾区全境和部分地区实行交通管制;重灾地区或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后,转移出来的受灾群众不得返回原居住地,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危险区域;灾情缓解或危险解除后,由灾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宣布解除交通管制。灾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灾区的道路交通情况和实行交通管制后的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2)在灾害救助应急处置期间,灾区政府可按照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和通信工具等,可临时征用房屋和场地,事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关规定给予补偿。

(3)应急救助期间需要采取的其他应急救助措施。

6.6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正确导向的原则。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

(2)灾情稳定前,市指挥部办公室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重大灾情需组织新闻单位集体采访的,由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

7 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达到启动市级救灾应急预案响应的灾害,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灾区县级政府应当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加强对过渡性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安置点安全无事故。

(3)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灾区各级政府要做好过渡性安置群众基本生活物资和安置经费发放的保障工作。

(4)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开展灾区救助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要求,适时开展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调查评估,核实基本生活困难需救助对象,建立受灾群众冬春期间需政府救助工作台账;市民政局应组织有关部门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2)结合调查评估情况,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向省应急厅、省财政厅上报冬春救助资金申请报告,接到拨款文件后,结合本级财政投入,联合下拨救助资金。

(3)制定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4)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集中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口粮、衣被和取暖等问题。

(5)受灾群众生活救济补助款物的发放要公开,要及时向社会公示救济补助款物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济补助款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6)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对冬春生活救助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当遵循恢复重建与防灾减灾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帮扶相结合,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尊重群众意愿与受灾户自建为主相结合的原则。

(2)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灾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贷款优惠、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解决。各级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要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3)灾害结束后,灾区政府应当组织做好灾情核查工作,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市级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4)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根据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结合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我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下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5)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结束后,由市级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等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市人民政府。

(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并组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重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发展改革、民政、教育、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健、广电等部门,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等,要积极配合,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福利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 附则

8.1 救助款物监管

(1)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级各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各级政府应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将救灾款物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3)救灾准备、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重建中的物资采购,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3 预案更新与管理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预案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机制,预案实施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召集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视情况进行修订后报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自贸区昆明片区要结合本预案有关要求,制定本地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大型活动应急保障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和处置我市大型活动突发事件,防止大型活动突发事件扩大,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大型活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昆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规范》等。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大型活动应急救援工作首位。

1.3.2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时,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有关应急救援预案。有关职能部门在市大型活动应急指挥小组统筹领导下按照工作职责依法进行处置。

1.3.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大型活动应急指挥小组负责大型活动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3.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现科学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管理、规范应急保障、救援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增强预案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1.3.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发生大型活动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努力实现一专多能,同时加强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3.5及时跟进,快速反应。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准确地了解、把握事件的情况信息,分析发展动向,迅速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

1.4现状及风险分析

大型活动定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包括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以及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发生类型主要为:

人员拥挤踩踏事件;人员触电;激进分子混入会场滋事;发生火灾;意外停电;爆炸破坏等恐怖活动;突降暴雨、场馆漏雨、严重影响灯光、舞台、观众;观众爆场;其他意外情况等。

1.5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昆明市部分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有关规定,大型活动突发事件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

(1)特别重大大型活动突发事件,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的大型活动突发事件。

(2)重大大型活动突发事件,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大型活动突发事件,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大型活动突发事件。

(3)较大大型活动突发事件,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型活动突发事件。

(4)一般大型活动突发事件,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型活动突发事件。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型活动突发事件。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市大型活动应急指挥小组及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大型活动应急指挥小组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本市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大型活动应急指挥小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局。总指挥由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分管副市长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到位时,按照市政府领导成员分工的有关要求,由与其协作配合的副市长担任),负责市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全市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副总指挥由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协助总指挥做好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有关县(市)、区公安、应急部门,具体组织和实施辖区内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大型活动应急指挥小组职责:

(1)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大型活动应急保障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

(2)贯彻执行上级机构的决定;负责全市大型活动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启动、实施、解除应急预案;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3)负责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制定;

(4)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对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

(5)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

(6)牵头做好大型活动突发事件重要信息的发布工作。

2.2市大型活动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大型活动应急保障涉及单位及其职责如下:

(1)市政府新闻办:根据市大型活动应急指挥小组的安排,按照应急响应级别,配合上级宣传部门、牵头市级有关单位、指导有关县(市)、区开展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统筹指导事件处置的责任县(市)、区和主体部门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2)市公安局:承担市大型活动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工作,组织落实市大型活动应急指挥小组决定;对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发生地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指挥维护大型活动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有关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计划的审批。

(4)市民政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协调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分清渠道、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应急资金。

(6)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调运公路运输应急保障车辆,保障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通道畅通。

(7)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和协调医疗急救工作。

(8)市应急局:参与大型活动突发事件救援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参与大型活动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动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资源参与处置。

(9)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 负责参与大型活动突发事件现场灭火、救援等工作。

(10)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救援所需医疗器械、药品。

(11)市气象局:及时提供应急救援气象预报服务。

(12)昆明供电局:负责电力供应工作,全力做好应急救援供电服务。

3 预警与预防

(1)活动现场属地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属地大型活动的监控、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制定有关工作制度。

(2)活动现场属地公安部门按照参加活动人数数量等级分别对辖区内举办的大型活动实施重点监测与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测与监控信息,督促活动举办方健全安全保障措施。

(3)活动举办方应配合做好信息监测与监控工作。根据举办活动的规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活动举办前进行风险因素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分级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方案),配备相应数量的医护人员、救援人员和安保人员,确保能够应对突发状况。同时还应设立活动监控系统,确保活动正常、有序的进行,一旦发生突发状况,也能在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通知到安全责任人及应急处置力量进行及时处置。

3.2预警与预防行动

3.2.1预警预防工作

(1)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大型活动的监管,研究确定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应对方案,及时通知各大型活动举办方采取针对性的防止措施。

(2)各级公安部门接到活动举办方的预警信息报告后,及时调度、了解、核实、上报有关信息和事态发展情况。

(3)应急部门通知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应急救援专家等做好应急准备。

(4)一旦发生大型活动突发事件,根据大型活动突发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3.2.2活动举办方预警预防工作

(1)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及时消除隐患;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提前开展风险评估,拟定应急救援预案,有效利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实时动态预警预报,做好处置突发事件准备 。

(2)遇重大危险源失控或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征兆时,立即发布和传递预警信息,按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下达预警指令,启动应急预案,停止活动,组织人员撤离,执行预防性处置措施;加强监控,密切跟踪活动进展,检查措施执行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一旦发生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启动应急响应,并按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及时予以处置。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发生特别重大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启动Ⅰ级响应;发生重大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启动Ⅱ级响应;发生较大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启动Ⅲ级响应;发生一般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启动Ⅳ级响应。

4.2信息报告

(1)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属地公安部门,同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大型活动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政府及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在获知大型活动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向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并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2)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快报,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较大大型活动突发事件、一般大型活动突发事件每日至少续报1次,特别重大大型活动突发事件、重大大型活动突发事件每日至少续报2次。

(3)大型活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情况,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大型活动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大型活动突发事件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电话报送内容包括: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3应急响应启动

4.3.1发生特别重大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省委、省政府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指挥、部署并指导事发地市、县级政府、事发活动安全责任主体单位及有关部门实施救援工作。市大型活动应急指挥小组召集成员单位会商,启动预案,做出相应工作部署,统一组织协调并调动全市资源参与救援工作。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慰问、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市大型活动应急指挥小组密切关注大型活动突发事件救援工作进展,做好救援工作调度。市大型活动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市大型活动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单位。

4.3.2发生重大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部署,指导事发地市、县级政府、事发活动安全责任主体单位及有关部门实施救援工作。市大型活动应急指挥小组召集成员单位会商,启动预案,做出工作部署,统一组织协调并调动全市资源参与救援工作。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慰问、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市大型活动应急指挥小组密切关注大型活动突发事件救援工作进展,做好救援工作调度。市大型活动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市大型活动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单位。

4.3.3发生较大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指挥、指导县级政府、事发活动安全责任主体单位及有关部门实施救援工作。市大型活动应急指挥小组召集成员单位会商,启动预案,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市大型活动应急指挥小组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救援工作。市大型活动应急指挥小组密切关注大型活动突发事件救援工作进展,做好救援工作调度,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市大型活动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单位。

4.3.4发生一般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县(市)、区及事发活动安全责任主体单位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政府指挥、部署、指导事发活动安全责任主体单位及有关部门实施救援工作。市大型活动应急指挥小组进入预备状态,加强对大型活动突发事件现场救援工作的指导。

各级各部门在应急响应过程中,认为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实施应急救援。

4.4应急响应程序

4.4.1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时,市大型活动应急指挥小组及有关部门配合上级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市大型活动应急指挥小组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实施:

(1)市大型活动应急指挥小组或有关成员单位接到大型活动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公安局,通报大型活动应急指挥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大型活动应急指挥小组及时通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装备、设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应急救援专家等做好赶赴大型活动突发事件现场抢险救援的准备。

大型活动应急指挥小组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针对大型活动突发事件信息所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市大型活动应急指挥小组。

(2)大型活动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进一步核实了解大型活动突发事件情况,整理大型活动突发事件有关资料和信息,为市大型活动应急指挥小组决策提供基础资料;及时向事发地传达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关于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意见。

(3)大型活动应急指挥小组确定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成员单位,或委派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指挥或指导、协调现场救援。大型活动应急指挥小组协调调度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参加救援工作。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大型活动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方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4)大型活动应急指挥小组研究、决策救援方案,现场指挥或部署、指导、协调、组织事发地政府及事发活动安全责任主体单位采取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

(5)大型活动应急指挥小组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并适时向媒体公布。

4.4.2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事发地政府及事发活动安全责任主体单位要结合大型活动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实际,按照本级预案制定的应急响应程序和内容组织实施。

4.5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救援以专业救援队伍为主、其他救援人员为辅,严格控制进入现场人员的数量。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大型活动突发事件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大型活动突发事件现场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4.6信息发布

大型活动应急指挥小组组织和管理新闻报道工作,加强协调沟通和正面引导,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

4.7应急结束

大型活动突发事件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并充分做好现场保护措施;所有游客全部疏散完毕。社会秩序恢复稳定,导致次生事件隐患消除后,经上级政府确认和批准,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后果和影响,安抚遇难、受伤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事发地政府认真分析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原因,强化管理,制定防范措施。

事发活动安全责任主体单位深刻吸取大型活动突发事件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投入,制定措施,防止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再次发生。

5.2调查与评估

大型活动突发事件调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查明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原因,落实大型活动突发事件责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类似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发生。

各级各部门应及时对救援过程和应急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应急保障、救援工作持续提升。

6 保障措施

6.1救援队伍保障

应急救援人员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救援人员人身风险。

6.2医疗卫生保障

(1)各级政府及卫健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救治和应急保障能力。

(2)各级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现场急救工作,各级医疗机构根据指令做好后续救治工作。

6.3救援装备、物资保障

(1)各级政府应建立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做好抢险救援装备物资保障工作。

(2)全市救援队伍按照规程要求和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保证救援装备的完好。

6.4宣传教育

市大型活动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单位和活动举办安全责任主体单位要向员工及活动参与人员普及活动进行期间可能会发生的大型活动突发事件类型以及应对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大型活动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活动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7.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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