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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管有关信息

昆明将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销售监管 低层办公建筑不得向个人销售

来源: 都市时报   2021-08-31 16:20   字号: [        ]

8月30日,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公告。《实施意见》中明确,全市将加强商业办公类地产项目销售监管,企业不得在销售宣传中出现“居住”“公寓”等描述,样板间也不得按照居住形式进行展示。而且,低层办公建筑的销售对象不得为个人。

该《实施意见》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日期从8月31日至9月13日。市民可发送意见到电子邮箱,主题注明“意见反馈”。

商办项目禁止擅自改为居住

否则土地使用权可无偿收回

针对目前市场上大量出现的利用商业、办公用地建设住宅等现象,为遏制房地产市场的乱象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拟定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意见的出台,目的是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市场公平、公正,引导商业办公产业健康发展。

《实施意见》中所指的商业办公类项目,指的是在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商业商务用地、商住混合用地、居住用地上建设的商业、办公建筑(以下简称商办项目),酒店、旅馆、度假村、服务型公寓等按照《旅馆建筑设计规范》执行的建筑除外。适用于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及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阳宗海范围内的商办项目。

土地出让方面,《实施意见》明确:按照鼓励商办项目自持经营的原则,在土地交易条件中,应约定商办项目中自持经营部分的面积或者比例,具体要求由各辖区确定。同时,今后土地出让合同中,将增加禁止条款“受让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商办项目使用功能改为居住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属地政府与受让人共同签订监管协议,明确辖区政府监管责任和受让人违约责任。

对涉嫌土地违法立案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可采取停止办理行政许可、商品房网签备案、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等措施。

办公建筑除集中设置的食堂外

其他区域不得设置厨房

项目设计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商办项目总平面布置应体现公共性。室外场地在满足绿地率前提下,以旷地为主,不得利用围墙、绿植等形式对公共空间进行分割,形成私密空间。集中式大型商业,鼓励采用大空间设计,开水间、卫生间、管道井应集中设置。

商业用房原则上应在裙房内集中布置,确需设置在塔楼的,应以层为产权分割单元。低层商业街区设计,使用空间不得采用全独立方式组织人行交通,应通过底层公共走廊、门厅,二层及以上外廊、连廊等形式进行交通联系,开水间、卫生间应集中设置。

低层办公建筑不得按照独立式进行设计,采用联列式设计时,应设置门厅等公共用房,楼(电)梯应设置在公共区域;多、高层办公建筑平面不得采用住宅套型式设计,应采用公共走廊式布局,开水间、卫生间、管道井应集中设置,办公建筑除集中设置的食堂外,其他区域不得设置厨房。

办公用房分割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间,企业自持部分(不可分割销售)可不受最小面积限制。

企业不得在销售宣传中

出现“居住”“公寓”等描述

《实施意见》中还写明:商办项目建筑功能不得使用“公寓”“公寓式办公”“酒店式公寓”等进行标注,单体平面不得出现如“卧室”“客厅”等住宅类功能的标注;同时,加强对商办项目销售监管,企业不得在销售宣传中出现“居住”“公寓”等描述,样板间不得按照居住形式进行展示。

商办项目施工图设计应符合规划批准功能,燃气、污水管道只能进入集中食堂、卫生间,不得分散设计至其他区域。

销售、产权登记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商办项目销售基本单元应是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应以固定实体墙(含附属门窗)作为分隔界线,不应以任何虚拟、划线等无实体墙形式对商办建设项目进行分割和销售。

菜市场、超市、酒店、旅馆、度假村、服务型公寓、文化娱乐等功能,不得进行产权分割销售。低层办公建筑,销售对象不得为个人。

该《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已签署协议的回迁商业、办公建筑部分可按照拆迁协议执行;规划条件已对“公寓”进行约定的,可按规划条件执行;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审批内容执行,涉及许可附图调整的,应符合正向调整要求;土地已出让,且出让后经市规委会审定方案的,可按审定方案执行。其余项目按该意见严格执行。(都市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