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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听证事项

昆明市水务局关于举行《昆明市节水载体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

来源: 昆明市水务局   2022-03-24 16:48   字号: [        ]

根据《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昆明市水务局发布的《关于举行<昆明市节水载体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的要求,现将《昆明市节水载体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定于2022年4月2日(星期六)上午9:30-12:00在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1号楼5楼昆明市水务局531会议室举行。

二、 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

(一)听证主持人

熊国志   昆明市水务局副局长

(二)听证委员

熊国志   昆明市水务局副局长

罗   盛    昆明市节水办副主任

张春云   昆明市水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三)决策发言人

李   斌   昆明市节水办用水管理处处长

(四)听证监察人

任世鑫   昆明市水务局机关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

(五)听证代表

丛   静     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人大代表)

孙   正     昆明滇池水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人大代表)

张涛源    云南农业大学

叶克波    昆明市委党校

朱兴波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周   云    云南能检科技有限公司

杨志嘉    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周   晶    石林县水务局

宋庆林     昆明市呈贡区水务局

汪   琪     云南保利物业服务中心

徐顺聪     云南省体育馆

岳   波     昆明市呈贡区第五小学

杨宗平     招商积余-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朱金英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南铜业分公司

解秉良     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张   涛     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晋   薇     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李   乾    上海中联(昆明)律师事务所

(六)听证记录人员

杨鎔瑜  云南望天树科技有限公司速记员

三、 其他事项

(一)《昆明市节水载体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随本公告在昆明市水务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二)请听证会参会人员提前作好准备,按时参会并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

(三)听证会欢迎新闻媒体参加,并作采访报道。

联系人:蒋红艳 联系电话:0871—65110447

邮箱:jsbysc@163.com,邮政编码:650500

联系地址: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247室

附件:《昆明市节水载体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昆明市水务局

2022年3月24日


附件

昆明市节水载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节水优先,加强节水载体建设,规范节水载体管理,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水载体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和社会生活中,用水管理成绩突出,节水效益较为显著,经考核、评选,由省市相关部门批准认定的企业、单位、居民住宅小区。

本办法的“企业”是指各类“工业企业”;“单位”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医院、学校、宾馆酒店、商业服务等非工业用水单位;“居民住宅小区”是指物业企业统一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

第三条 本市节水载体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节水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节水载体建设管理及市级公共机构创建的具体工作;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市级公共机构的建设工作;县(市)区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县(市)区级公共机构的建设工作;各县(市)区级节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节水载体(含公共机构在内)的创建工作;各级发改、工信部门配合各级节水管理部门做好节水载体组织建设和审核认定工作。

第二章  节水载体的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 申报节水载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除居民住宅小区外)。

2.建立用水节水管理规章制度,统计台账完整规范。

3.设置用水节水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用水节水管理人员。

4.取用水许可审批或供水协议等手续合法有效,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5.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或器具,用水设施运行良好。

6.连续12个月,月均用水量在3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需提供节水管理机构出具的水平衡测试合格证;月平均用水量300立方米以下的需辖区节水管理部门出具的用水设施设备运行完好证明。

7.重视节水宣传教育,节水氛围浓厚。

第六条 创建市节水载体的用水单位根据单位所属类别,按工业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分别制定评价标准,评价指标体系分为基础管理考核指标、定量考核指标和鼓励性指标。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 创建申报和评价程序

(一)申报。申报单位根据节水载体评价标准,自行开展创建和自评工作,经自评达到标准的,于每年3月 31日前向节水管理部门提出创建申请,其中,市级公共机构向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级公共机构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他单位、企业、小区向辖区节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公共机构节水载体创建按照省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初审。各级公共机构之外的其他单位(企业、小区)提出的申请和有关材料由所属县(市)区节水办、开发(度假)区节水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达到90分以上的,向市节水载体评审委员会进行推荐。

(三)复审。市水务局(市节水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机关事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节水载体评审委员会,对市级公共机构和通过初审的单位(企业、小区)创建资料进行复审,并按不低于当年申报总数30%的比例进行现场核查。

县(市)区级公共机构的评审工作,县(市)区可参照市级执行。

(四)公示。经节水载体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企业、单位和小区,由市水务局(市节水办)在媒体和网站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

(五)认定。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由市水务局(市节水办)认定并公布“昆明市节水型企业”、“昆明市节水型单位”、“昆明市节水型小区”名单。

第三章  节水载体的管理

第八条 节水载体实行定期复查制度。经认定的节水载体,每5年复查一次。到期未申请复查及复查不达标的单位,将取消其节水载体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复查程序

节水载体于到期日当年的3月31日前提交《复查申请》及《节水载体自检自查报告》。复查申请和评价程序按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对复查通过的节水载体,保留节水载体认定;对经整改仍不符合考核标准的取消其节水载体认定,并报请省、市认定机构撤销其节水载体称号。

第十条 市、县(区)各级节水管理机构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节水载体的监督管理,确保节水载体创建实效,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第十一条 各级节水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辖区内节水载体档案管理,主要包括:创建申报材料、审批表、有关创建活动的记录、各类检查考核情况及复查记录,群众及社会各界对单位用水节水管理情况的反映等。各级节水载体须按照创建标准,建立和更新本单位创建资料。

第十二条 节水载体改变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的,要及时向市级节水管理部门报备。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自行终止其节水载体认定。

第四章  节水载体的奖惩

第十三条 对获得节水载体认定的单位,实行精神和用水计划指标调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奖励,具体操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节水管理工作严重退步或出现突出问题的节水载体,由各级节水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的,撤销其节水载体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