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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听证事项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举行《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

来源: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2022-05-18 16:34   字号: [        ]

为增强地方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性、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立法工作规定》和省、市政府关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决定举行《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是否合法、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时间及地点

听证会拟定于2022年6月9日(星期四)14:30至16:30在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昆明市交通运输局209会议室。

三、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

(一)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名额为15至25人,其中:

1.本市年满18周岁的公民3至5人,从申请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

2.昆明市有关企事业单位代表5至8人(视报名情况,人数不足的,由市交通运输局邀请产生)。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至4人(视报名情况,人数不足的,由市交通运输局邀请产生)。

4.法律工作者1至2人(视报名情况,人数不足的,由市交通运输局邀请产生)。

5.有关行业专家、政府部门代表、专业技术人员4至6人(视报名情况,人数不足的,由市交通运输局邀请产生)。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5人以内,在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或者邀请人员中确定。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在本市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28日17:00时。

报名采用信函、传真或者邮箱报名方式。报名信函寄至昆明市交通运输局铁路轨道处(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207-1办公室,邮政编码:650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报名电话:0871-63967525;传真0871-63967525;邮箱:1135157219@qq.com。

报名时,请填写《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请在附件中下载。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市交通运输局将于2022年5月29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委员、听证监察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在“昆明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大决策听证事项”板块公布听证会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将《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资料送达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

六、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6月24日。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22年6月24日17:00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反馈到昆明市交通运输局铁路轨道处。

联系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207-1办公室,邮编:650000

联系人:王鹏

联系电话:0871-63967525

邮箱:1135157219@qq.com

附件:

1.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

2.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关于《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稿)》的起草说明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5月18日


附件1.

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

姓 名


性别


民族


文化程度


职业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是/否)

所属机关


报名

参会

主要

理由


听证

机关

意见

签字(盖章):

           

备 注



附件2.

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和施工作业活动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外部作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主体】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施工项目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城市轨道交通相关法定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控制。

自然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时,对涉及本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意见。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轨道控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规定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属地管理,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施工作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控制控制保护区日常安全巡查、监控等有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联席会议机制。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四条【工作原则】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活动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和控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违法施工作业活动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保护区范围

第五条【保护原则】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沿线应当设立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及运营线路沿线应当划定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第六条【保护范围】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车辆段、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基地用地范围外侧10米内;

(四)通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第七条【特别保护】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设立的特别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3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基地用地范围外侧5米内;

(四)通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八条【重叠保护】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与其他城市基础设施保护区域范围发生重叠时,后期建设项目对先期建设项目予以必要的保护。

第九条【警示标志】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可根据需要对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设置边界警示标志,并建立相关数据库,开展宣传及提供公众查询。

因设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警示标志需要使用或占用相关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设置的边界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动。

第三章 施工作业活动管理

第十条【限制行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严格控制下列施工作业活动:

(一)新建、改(扩)建、拆卸建(构)筑物;

(二)钻探、取土、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锚索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湖、过河隧道段进行疏浚作业;

(六)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等显著影响或者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

(七)需移动、拆除或者搬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的作业。

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建设活动。但市政、园林、环卫、交通、人防和抗震设防工程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除外。

第十一条【桥下保护】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经依法批准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预留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

第十二条【限界保护】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碍行车瞭望,不得侵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限界。

沿线建(构)筑物、植物可能妨碍行车瞭望或者侵入线路限界及轨道交通设施正常功能使用的,产权单位或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责任单位不能消除影响,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紧急的,运营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征求意见】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办法第十条中施工作业活动时,应当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作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活动依法应当办理行政许可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的意见。

第十四条【工作流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收到有关建设单位、个人或拟实施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函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情形书面回复意见:

(一)施工作业活动没有不利影响的,应当明示无意见。

(二)施工作业活动有不利影响,但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可以消除的,应当提出保护措施的具体要求。

(三)施工作业活动有不利影响,目前没有能满足要求的保护措施的,应当充分说明并建议行政部门不予许可。

对于工程复杂的项目,时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安全评估】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作业项目应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按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项目,在作业实施前及作业过程中、完成作业时,外部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符合国家要求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和安全保护方案进行安全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安全评估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不应与所评估作业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安全评估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现状评估、项目施工前预评估、项目施工过程评估、项目完工后评估。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可以制定对安全评估单位作业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安全保护方案】施工作业项目建设方应当在施工作业活动开始前,按照有关技术要求,依法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

安全保护方案应当包括专项设计措施、专项施工保护方案、专项监测方案、专项应急预案等内容。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活动,对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可依据《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对安全保护方案论证,通过专家论证审查后方可开展作业。

第十七条【专家论证】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相关情形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开展论证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在论证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书面反馈结论意见。

第十八条【安全保护协议】取得同意的外部作业项目单位和个人,在作业前应当依法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签订安全保护协议,明确双方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日常作业监督、紧急情况处理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第三方监测】根据安全评估报告结论需要进行监测的,作业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对受其影响的城市轨道交通结构进行监测,并对作业项目实施过程监控,监测结论及报告应及时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反馈。

外部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监测结论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状态及时调整现场施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可以制定对监测单位现场作业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安全监理】外部作业单位应将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作为施工安全监理的重要内容,一旦发现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报告。

第二十一条【竣工报告】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作业施工项目完成施工作业后,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提供外部作业竣工(作业完工)情况报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对外部作业的有关资料进行归档。

第四章 安全保护巡查

第二十二条【巡查原则】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活动的,应当接受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的安全监控,主动配合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各项安全巡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巡查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安全巡查,应根据本办法编制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巡查实施细则,并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巡查管理台账。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将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施工作业活动纳入属地城市管理网格化系统进行管理,昆明市网格化综合监督指挥中心要强化常态化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处置原则】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巡查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依法巡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扰保护区巡查工作,阻挠现场调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巡查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施工作业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处置流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巡查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一)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施工作业活动,未经行政许可或者未按照行政许可有关技术要求实施的;已办理施工许可,未按有关安全技术要求组织施工的;

(二)不需要行政许可的施工作业活动,未依法编制并落实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措施的。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存在前述事项时,应及时、依法处置。

第二十六条【停止施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巡查人员发现施工作业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安全的,应当要求施工作业项目建设方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补救措施。

施工作业项目建设方不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或者不停止施工作业、采取补救措施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报告属地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应急抢险

第二十七条【应急抢险】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市政管道抢修、内涝抢险、滑坡、塌陷、火灾等应急抢险作业的,险情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上报并立即通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立即派人到场积极配合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八条【预警响应】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发生险情时(包括发现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或观察到邻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结构及邻近地面发生变形、裂缝、塌陷、渗漏等异常情况),施工作业项目建设方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向项目所隶属行业监管部门、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通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派人到现场协助处理,同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尽快控制险情发展,防止扩大。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报告】应急抢险、施工作业遇险等影响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涉及在建线路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立即上报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组织力量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受影响部分进行抢险;涉及运营线路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立即上报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尽可能地降低影响、减少损失。必要时应暂停有关线路运营,确保运营安全。

第三十条【赔偿原则】因外部作业遇险、抢险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造成影响的,由有关责任单位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修缮及恢复功能的有关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外部作业建设单位及相关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个人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均应依照本办法自觉做好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主动配合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各项管理工作。市、区各级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相应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和管理,积极配合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各项管理工作。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照《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行政管理部门和受其委托的相关机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执行时效】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名词解释】外部作业是指在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周边进行的可能对其产生影响的作业。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是指为保护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在其结构及周边的特定范围内设置的控制和保护区域,包括规划、在建、运营线路。


附件3.

关于《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列入2022年度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审议类项目。为优质、高效地完成《办法》制订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在前期收集资料、整理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办法》制订的必要性

自2012年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开通第一条线路以来,目前已建成通车地铁1、2号线首期工程、1号线支线、3号线、4号线、6号线等五条线路,运营里程达139.4公里,日均客流量在疫情前已达60万人次,成为全市城市公共交通的骨干力量,为广大市民提供了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服务,有效缓解了城市拥堵,提升了广大市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随着轨道交通里程和客流量的持续增长,伴随城市更新项目的不断增多,外部环境对轨道交通的安全影响逐步增大,外部作业项目带来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隐患也日益增加。近年来,国内其他城市,包括我市都已陆续发生多起因外部作业击穿隧道、破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恶性事件,造成极大的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乘客生命安全。为此,有必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发挥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的管理合力,齐抓共管,建立完善全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机制,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发展。

二、《办法》制订的过程

根据2021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昆政【2021】73号)要求,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起草制订《办法》,列为审议类项目。按照市政府通知要求,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并向市人民政府上报了《办法》制订工作方案,按照工作方案收集资料、整理资料、开展调研,在研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借鉴其它城市做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初稿,先后两次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办法》制订的主要依据

《办法》制订的主要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和《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四、《办法》制定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总则、保护区范围、施工作业活动管理、安全保护巡查、应急抢险、附则等六章三十四条,主要有以下几项重点内容:

(一)明确了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基本原则

《办法》按照国家对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要开展联防联控工作的基本要求,明确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各区人民政府、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的职责,以发挥各部门的合力,共同维护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的正常秩序,实现齐抓共管,共同促进保护区管理工作的目标。

(二)明确了保护区的范围

《办法》明确了我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范围,提出了保护区警示标志设置的原则,列举了保护区内需控制的危险性作业行为种类。

(三)明确了保护区范围内开展外部作业的基本流程

《办法》明确了保护区范围内开展外部作业的流程,提出了外部作业需征求轨道建设经营单位意见,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安全保护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签订安全保护协议等程序。

(四)明确了安全巡查的基本工作要求

《办法》提出了对保护区内的活动要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安全巡查的工作要求,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开展巡查的工作原则,提出了各区人民政府应将保护区内作业活动纳入城市管理网格化系统开展管理,并提出了对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置原则。

(五)明确了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

《办法》明确了保护区内发生应急抢险行为及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发生险情的处置原则,并明确了保护区内作业项目发生险情后的信息报告及事后赔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