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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听证事项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关于公布《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修订)》听证会听证报告的公告(第3号)

来源: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   2022-07-05 19:14   字号: [        ]

关于《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修订)》听证会听证报告已通过昆明市司法局审查。根据《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市滇池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64618874)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

2022年7月5日


《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修订)》听证会听证报告

为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根据《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市滇池管理局于2022年6月27日组织召开了《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修订)》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听证会准备情况

2022年6月6日,市滇池管理局在局门户网站上发布了关于举行《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修订)》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听证地点等相关内容。

2022年6月17日,市滇池管理局在局门户网站上发布了关于举行《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修订)》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听证主持人、听证委员、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及听证代表人员名单等事项。同时《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也于2022年6月 2日起在市滇池管理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二、 听证会召开

2022年6月27日下午14:00—17:00时,听证会在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一楼市滇池管理局127会议室召开。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委员有5名,分别是:市滇池管理局副局长李应书、市滇池管理局总工程师余仕富、市滇池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郑涛、市滇池高原湖泊研究院副院长黄育红、市滇池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袁艺嘉。听证会由市滇池管理局副局长李应书主持,决策发言人是市滇池管理局政策法规处郑涛,听证监察人是市司法局立法处副处长黄钊,听证会记录员为昆明云奕速记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报名参与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代表共18名,实到18人。其中,从事滇池保护治理相关工作的有7名,法律工作者3名,专业技术人员10名,市民代表 7名,听证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9人,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2名(其中有身份交叉的情况)。他们分别是:西南林业大学在读硕士杨和静、西南林业大学副教授吴荣、云南夏之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杰、云南摩登少年户外俱乐部有限公司法人、帆船教练杨静、云南农业大学香料研究所高级工程师张涛源、昆明铁路局集团公司昆明工务段外部环境主管,市民河长、政协委员陈嘉佳、昆明环保科普协会会长孟凡明、昆明学院滇池(湖泊)污染防治合作研究中心副教授冯庆、云南滇池保护治理基金会秘书长李羿、云南格立律师事务所主任万越鹰、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主任杜晓秋、云南大学生态与环境学院教授常军军、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风景院所长刘华、云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涛、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高工、副总工郭涛、昆明市人大城环委副主任委员、市人大代表任云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市政协委员艾发伟、昆明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副院长、高级工程师侯军。符合法定要求。我市部分新闻媒体到会对听证会召开情况进行了采访报道。

会议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1. 听证主持人介绍核实参加人员身份等情况。

2. 听证监察人根据听证代表人数及参加情况宣读准予召开听证会的监察意见书。

3. 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4. 决策发言人就《条例》的主要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作简要情况说明。

5. 听证代表就《条例》提问并发表意见或建议。

6. 决策发言人对听证代表的建议和意见进行说明和回答。

7. 有补充意见的听证代表补充发言。

8. 听证委员进行合议并宣读听证合议书。

9. 听证委员、听证代表、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字核定。

10. 听证监察人对本次听证会的举行过程出具听证监察意见。

三、 听证代表主要意见及决策发言人陈述答辩

听证会上,18位听证代表进行了准备充分、联系实际、观点明确的发言,分别从滇池湿地管理、水上活动管控、公众参与力度、法律责任设置、分区管控规定等、违法行为查处以及文本文字等方面对《条例》各抒己见,共发表了60余条意见和建议。主要意见和建议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一)对《条例》制定的必要性、依据一致认可,认为及时修订很有必要。对《条例》的条款内容及结构基本赞同。

(二)湿地管理要强化,作功能分区,增加管护内容。

(三)滇池水上活动是否放开应有考虑,审批程序权限应适当合理简化。

(四)滇池保护公众参与方面,应进一步发挥专家智库、学校教育方面的作用。

(五)对缓冲区、绿色发展区内所提建设用地规模、管控力度等应设置。

(六)对滇池周边历史村落的保护应有考虑。

(七)对文本中的文字和表述作进一步修正和完善。

听证代表发完言后,决策发言人对听证代表提出的部分问题现场进行了解释说明,如文本中关于“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和“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规定是否重复(因前者是履行管理职能,后者是履行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能,职责不同,故需分开表述);湿地中是否可以开展康养类项目(湿地大多位于生态核心区内,主要以恢复生态功能为主,不宜开展过多的人为活动);村庄规划、用地总规模控制如何管(均按照现已批复的村庄规划从严管控)。

四、 听证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一)关于“湿地要强化管理,作功能分区,增加管护内容”

此条建议很好,已予采纳。已在《条例(修订)》稿本中补充完善了湿地建设管理相关内容。

针对滇池湿地的保护与管理工作,昆明市已先后制定出台了《昆明市环滇池生态区保护规定》、《昆明市环滇池生态区湿地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从制度层面细化了滇池湿地保护与管理要求,健全了滇池湿地长效管护机制;同时,还先后发布实施了滇池湖滨湿地系列地方标准,基本涵盖了滇池湿地规划、设计、建设、监测、管护、生物多样性保育等方面的内容,为滇池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监测、管护、生物多样性保育提供了技术依据与支撑,针对滇池湿地保护与管理的“全方位”、“多层次”和“多领域”保护格局已经初具雏形。

(二)关于“滇池水上活动是否放开应有考虑,审批程序权限应适当合理简化”

滇池是昆明市城市备用水源,需按照水源保护区标准从严保护。目前,滇池湖体水质有所改善,但水生态系统仍很脆弱,需尽快开展内源治理及湖内生态修复等相关工作,水上活动不仅会加速滇池底泥污染释放,还会对湖内生态修复工作产生干扰。同时,开展水上活动要求较高,除较好的水质外,还应综合考量气象、水文、水动力、水下地形、水上安全、水上设备维修保养等多方面因素。而现阶段滇池水质还不稳定,特殊情况下依然存在蓝藻水华富集的情况,且滇池水下地形较为复杂,有可能对水生活动的开展形成较大的安全隐患。因此,目前水上活动暂不具备开放的条件。

同时,滇池水域位于生态保护核心区内,是湖泊生态空间管控最严格的主导功能区,在此区域内开展的相关活动,均应从严管控,由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

(三)关于“滇池保护公众参与方面,应进一步发挥专家智库、学校教育方面的作用”

此条建议很好。多年来,滇池保护治理实际工作中一直注重发挥专家智库作用,在技术支撑、政府决策等方面充分听取吸纳不同行业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已广泛开展滇池保护治理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等宣传教育活动,并已在中、小学校中开设滇池保护课程多年,广泛动员公众参与滇池保护治理工作。相关内容在《条例(修订)》稿本中已有体现。

(四)关于“对绿色发展区内所提建设用地规模、管控力度等应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综合考量”

此条建议很好。已在《条例》稿本中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绿色发展区是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活动的主要区域,应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合理控制开发利用强度。

(五)关于“对滇池周边历史村落的保护应有考虑”

此条建议很好。《条例》中已考虑相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包括生态保护核心区内合法合规保留的历史文化名镇 (村)、原住民村落、文物,以及滇池流域内自然景观、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古树名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村镇、历史建筑、传统村落,在采取措施从严管控的前提下,加强保护。

(六)关于“法律责任部分表述应根据上位法规定作进一步调整规范,处罚力度设置应与治理成本相结合”

此条建议很好。针对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情形,《条例》稿本中已有相关条款进行规定。除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外,对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还要求其限期采取治理措施予以整改,并消除影响。

(七)关于“对文本中的文字和表述作进一步修正和完善”

部分听证代表对《条例(修订)》的稿本文字及表述方面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我们将会认真研究,对文本文字表述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力求做到结构严谨、通俗易懂、简洁明了、表述准确规范。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