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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08-05 11:37   字号: [        ]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缴存覆盖面,助力灵活就业人员解决基本住房问题,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了《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8月5日至9月3日

二、提交意见途径:

(一)电子邮箱:kmgjjzh@126.com

(二)电话:0871-63187136

(三)传真:0871-63128899

(四)邮寄地址: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2号楼3楼304室(邮政编码:650500)

提交意见请备注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后续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附件1:《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docx

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代章)

2023年8月5日


附件1

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本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为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创业发展营造更好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市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人员。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属缴存人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及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 缴  存

第六条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缴存人)应以个人名义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在全国范围内只能存在一个账户状态为“正常”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应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灵活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年累计最低缴存金额与本市当年单位缴存职工个人年最低缴存金额相同。

第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单位缴存职工身份转换后,可办理个人账户转移;灵活就业缴存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通过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原参加本市自愿缴存制度的,可自愿办理个人账户转移。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

第三章 提  取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无条件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账户余额仅可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章 贷  款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本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首次缴存满12个月,且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三)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四)已按照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五)有偿还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六)提供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七)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贷款额度根据灵活就业缴存人收入情况、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缴存金额、缴存余额、缴存频率、缴存时长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

(一)借款申请人的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二)共同申请人为单位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按单位缴存职工贷款额度规则计算。

灵活就业缴存人和单位缴存职工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按其规则计算的贷款额度合并后,得出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其住房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贷款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可按期限较长的一方计算贷款期限。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为1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方式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采取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方式,具体担保方式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确定。

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缴存人未按照《协议》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其剩余贷款本金按该笔贷款发放时的贷款受托银行同期商业住房贷款利率计息。

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缴存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且超过规定期限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贷款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 缴存补贴

(一)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每笔缴存资金每满12个月,给予一次0.75%的缴存补贴。

(二)灵活就业缴存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不享受缴存补贴;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继续按规定享受缴存补贴。

第二十二条 租赁住房支持

(一)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昆明市租赁住房的,可提取(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房租。

(二)灵活就业缴存人租赁昆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享受减免押金、租金折扣优惠。

第二十三条 税额扣除

灵活就业缴存人当年累计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性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贷款,在统筹单位缴存职工结余资金的基础上,按照“风险可控”原则确定规模,且优先使用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资金。资金流动性不足时,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按照轮候规则受理灵活就业缴存人贷款申请等方式解决资金流动性问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业务归集、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得拒绝。灵活就业缴存人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相关要求不一致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实施。


附件2

《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函》,结合昆明市实际,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起草了《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我们要“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顺应区域性发展的新型城市化有益探索,是践行以人为本理念、加快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问题的重要抓手,也是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此项制度的公平性、普惠性和政策性的必然要求。

昆明市现行的《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对加强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环境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缴存社保的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已超过30万,该群体对住房保障的需求日益提高,新的矛盾和问题凸显,《规定》无法完全满足当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需求。为顺应“区域协调发展和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要求”在住房公积金领域落地,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普惠性、政策性,助力共同富裕,进一步加强灵活就业劳动者权益保障,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为灵活就业人员在昆明市创业发展营造更好环境,昆明市作为全国第二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城市,特起草《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起草《管理办法》,充分衔接了国家、省、市发展战略及要求,并参考了第一批试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城市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常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方案》等。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8章31条,分别对总则、缴存、提取、贷款、政策支持、资金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进行了规定。

(一)灵活就业人员界定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市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方式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结合自身收入或需要,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和金额,无缴存次数的限制。缴存金额以元(人民币)为单位。灵活就业缴存人年累计最低缴存金额与本市当年单位缴存职工个人年最低缴存金额相同。年累计缴存金额不设上限。

(三)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提取方式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灵活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下3种情形外(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缴存账户被依法冻结的;6个月以内办理过单位缴存职工身份缴存(含异地缴存的)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的)均可按需自由提取。

(四)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权益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时,满足规定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根据灵活就业缴存人收入情况、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缴存金额、缴存余额、缴存频率、缴存时长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

(五)灵活就业人员享受支持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享受缴存即计息、缴存有补贴、税收有抵扣、租赁住房有支持、贷款享低息、金融有支持等优惠政策。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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