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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昆明市教育体育局   2023-12-28 17:19   字号: [        ]

昆教体规〔2023〕1号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滇中新区、经开区、阳宗海、磨憨—磨丁合作区管委会社会事务(事业)局,各直属学校(幼儿园)单位,机关各处室(部门):

现将《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昆明市教育体育局

2023年11月17日


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建立教师职业道德管理长效机制,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把教师职业道德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引导教师树立高尚的职业理想,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不断提升人格修养和学识修养,争做“四有”好老师,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荣誉感,促进我市教师队伍建设高质量发展,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教师职业道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全体在职任课教师,对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的师德评价,由学校结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另行制定评价细则。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四条   评价内容分为六个方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学生,尊重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五条   评价设四个等次: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优秀: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爱岗敬业,师德高尚,无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学生和家长的爱戴和好评。

(二)良好: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无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得到学生和家长的认可。

(三)合格:能够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或有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但情节较轻并能够及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四)不合格:不能认真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情节较严重,造成较严重的不良后果和影响者;或者师德评价总分低于60分者。

第六条   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师德评价认定为不合格:

(一)歧视、侮辱、猥亵,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引导、要求、组织、参与学生有偿补课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或者推销物品资料、违规收费的;

(四)因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师生安全事故的;

(五)向学生散布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言论或不当言论的;或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六)在申报职称(荣誉)时造假,或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师德规范行为,或涉足社会丑恶现象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

第四章  评价方式

第七条   学校要成立教师职业道德评价领导小组,下设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办公室,评价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学生、家长、教师和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办公室,以无记名评价方式进行。总分100分。

(一)学生(家长)评价。此部分评价50分,以班为单位,由学校组织学生或家长对照上述评价内容,对相关教师进行无记名评价。幼儿园、小学低年级以家长评价为主,小学高年级、初中、高中以学生和家长评价相结合。

(二)教师评价。此部分评价20分,由学校组织教师对被评教师进行无记名评价。

(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办公室评价。此部分30分。由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办公室依据学校教师职业道德日常管理情况评价。

(四)综合评价。学校在完成上述(一)至(三)项工作基础上,分别计算出被评价教师的学生(家长)评价、教师评价和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办公室的平均分,并将三项相加得出该教师的教师职业道德评价总分,将各项评价表中的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汇总。学校以教师职业道德评价总分为基本依据,经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领导小组审定,确定每位教师本学年度的教师职业道德评价结果。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领导小组应向每位被评价教师反馈评价结果和评价意见。总分95分以上为优秀;80—94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评价公示。教师职业道德评价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权益维护。被评价人对年度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评价结果5天内向学校评价小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主管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八条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学校要加强教师职业道德评价结果运用。

(一)教师职业道德评价结果作为是否具备教师资格、岗位聘

任、职务评聘、绩效工资发放、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二)师德评价结果记入事业单位年终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职考核表》单位意见栏内,学校要明确记录师德师风评价结果。

(三)教师职业道德评价优秀的教师,在岗位聘任、职务评

聘、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评选各类型骨干教师、表彰奖励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四)师德评价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参加各个层次评优、评先,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学校领导班子集体与教师本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昆明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制定全市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办法,对市直属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教育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评价办法,负责并指导辖区各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成立教师职业道德评价领导小组,学校党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下设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工作小组,学校要在广泛听取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实施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应安排在学年度第二学期末进行。

第十条   各县(市)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教育部门和各学校要结合实际探索建立教师职业道德档案,将每位教师各项教师职业道德评价数据、意见建议等信息和学校综合评价结果进行汇总登记,记入事业单位年终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职考核表》单位意见栏内。市直属学校要汇总本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情况,填写《教师职业道德评价结果登记表》报市教育体育局存档。各县(市)区辖区内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结果报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存档,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7日起施行。


附件:1.教师职业道德评价结果登记表

          2.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学生(家长)评价表(样表)

             教师职业道德评价教师评价表(样表)

             教师职业道德师德管理机构评价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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