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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农村客运补贴资金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昆明市财政局   2023-12-28 17:29   字号: [        ]

昆财规〔2023〕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各开发(度假)区财政分局、交通运输(规划建设)局,滇中新区财政金融局、规划建设管理部,磨憨—磨丁合作区财政金融统计局、公园城市建设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促进我市农村客运、出租车行业和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参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2〕26号),我们制定了《昆明市农村客运补贴资金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昆明市农村客运补贴资金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11日


昆明市农村客运补贴资金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交运输〔2022〕43号)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2〕26号)等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以下合并简称“奖补资金”),是指原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后中央财政安排昆明市的资金。其中,农村客运油价补贴调整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出租车油价补贴调整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由费改税补贴部分和涨价补贴部分组成。其中,费改税补贴部分以省财政厅下达的补贴资金金额为基数,结合全市实际继续直接发放给农村客运实际经营者和出租车(含燃油、燃气、纯电动巡游出租车)司机;涨价补贴部分按本办法第三章执行。

第四条 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公开透明”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奖补资金管理。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客运、城市交通领域有关数据的申报复核工作;负责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管理、绩效考核、预算执行和加强资金监管等;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做好项目储备、开展项目实施、规范预算执行。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拨付奖补资金;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考核工作;指导督促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做好奖补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使用监管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指导行业部门做好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市级拨付奖补资金的分配、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数据等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第三章  涨价补贴部分分配

第七条 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由支持示范城市创建资金和支持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资金两个部分组成。

(一)支持示范城市创建资金

省级下达的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一次性奖励资金200万元,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示范县,主要用于提升城乡道路客运车辆公交化率、建制村农村物流服务覆盖率、乡镇农村物流节点覆盖率,加强城乡客运信息化建设,提升改善服务质量等。

(二)支持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资金

主要用于城乡公交车辆运行监测系统建设(含车辆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城乡公交运营补助等。市级以省级下达资金为基数,根据主城五区(官渡区、盘龙区、西山区、五华区、呈贡区)外的各县(市)区公交车标台数及运营情况,按照非新能源公交车标台数(40%)、公交线路数(30%)、公交车辆日发班次(20%)、绩效考核评分(10%)将资金切块至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兑付。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兑付。其中,公交车标台数采用非新能源公交车数据,其余均为所有公交车对应数。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执行。

第八条 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根据省级印发的《农村水路客运补贴(涨价部分)项目明细表》所列项目及资金下达各县(市)区。省级分配原则如下:

(一)学生渡运。学生渡运按照7元/人·航次标准进行分配,补贴至从事学生渡运的经营者。

(二)船舶更新改造。新建新能源渡船,按造价的70%给予渡船所有人一次性补贴,单船补贴资金不超过25万元;新建机动渡船按造价的60%给予渡船所有人一次性补贴,单船补贴资金不超过15万元;船舶防污染改造按改造成本的80%给予渡船所有人一次性补贴,单船补助资金不超过5万元。

(三)农村水路客运码头(停靠点、渡口)服务能力提升改造。对船舶停靠、安全、乘客实名制、安检、候船、码头防污染、岸电、船舶动态监管、区段航行图等设施设备的提升改造,按项目实际投资的8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万元,总额不超过当年农村水路客运涨价部分的40%。

(四)农村水路客运安全保障。主要用于渡口、渡船运营远程监测监管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按每个点位不超过1.5万元补贴;水上安全巡航,根据巡航船舶功率,给予300—1000元/航次补贴;对因渡改桥、防范化解水上重大交通安全风险、改善群众出行等原因依法依规撤销的渡口给予每个不超过10万元补贴,用于渡口撤销后生态恢复、安全设施设置等支出;航道保畅保通补贴,根据各地的船舶数量、客运量、航道里程分配各州(市),用于航道的养护和清淤、清碍等。

第九条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巡游出租车加快电动化、示范城市创建和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

(一)支持巡游出租车加快电动化。2021—2025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部分用于全市当年新增的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购置补助,剩余资金交由市级财政统筹用于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助标准为车辆购置价格的20%,单车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辆。已享受《昆明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五区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新产推办〔2021〕27号)及《昆明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巡游出租汽车消费券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新产推办〔2021〕34号)有关政策的新能源巡游出租车不再享受购置补助。申请条件:当年度购买的新能源汽车(非二手车),并且已取得《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用途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每辆新增或更新的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只能享受一次购置补助。

(二)支持示范城市创建。省级每年下达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奖补资金500万元,主要用于主城五区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助、运营补助以及来车信息实时预报系统建设和运维补助等;省级下达的国家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奖补资金3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绿色货运配送节点建设、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购置补助、信息化建设补助等。奖补资金具体分配原则和标准另行制定。

(三)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结合全市实际用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分配原则:按各县(市)区新能源公交车辆标台数(50%)及运营时间(50%)进行分配。享受运营补贴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且年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的新能源公交车。因新增及更换、退出运营等造成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实际运营时间按月折算运营里程,月均运营里程应不低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相应公交车辆运营补助标准按月折算,并按照实际运营月份数计算运营补助金额。年度运营里程考核以具体车辆为单位。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奖补资金以中央、省财政当年实际拨付资金为基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当年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实际情况提出分配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待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拨付主城五区新能源公交车补贴资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拨付主城五区巡游出租汽车所涉及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公交、出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分配及拨付。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公开透明、统筹兼顾、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好企业(个人)申请、信息公示、部门核查、集体研究决定、结果公示等必经环节,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楼堂馆所等与农村道路客运、农村水路客运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或终止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不涉及奖补资金补助额度变化的,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奖补资金的,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批复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按原渠道退回奖补资金。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科学设定奖补资金绩效目标,随奖补资金一并下达,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照绩效目标及具体项目安排,逐项细化分解绩效目标,加强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对奖补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施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会同市财政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农村道路客运开展绩效考核,绩效考核评分作为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享受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真实、规范、完整资金申请基础台账。企业(个人)应当按要求及时、准确、如实填报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申请资金有关材料。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由属地交通运输部门追回资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和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过程中,遇中央、省级政策调整或取消时本办法自行废止。 


附件:城市公交车标台数折算表


附件

城市公交车标台数折算表

序号

车长L(米)

公交标台数

1

L≤5

0.5

2

5<L≤7

0.7

3

7<L≤10

1

4

10<L≤13

1.3

5

13<L≤16

1.7

6

16<L≤18

2

7

L >18

2.5

8

双层公交车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