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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将确立优化营商环境容错机制鼓励创新改革

来源: 昆明日报   2024-03-28 09:01   字号: [        ]

3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修订)》《昆明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两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修订)》明确,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根据实际需要,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增加“每年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所在周为本省‘红十字博爱周’”的规定。为加强对红十字会财产,特别是捐赠款物的监督管理,回应社会关切,明确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为推动解决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等方面的激励政策措施不够完善的问题,还明确将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关奖励、优待、关怀等政策措施。

《昆明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的总则部分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部门职责、工商业联合会、协会以及商会职责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体现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两个健康”发展要求。优化营商环境部分明确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创新容错机制、营商环境评价和社会监督、国际合作、政商关系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昆明市民营经济实际情况,明确定期开展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评价和政策落实情况检查评估,保障政策贯彻落实;确立优化营商环境的容错机制,鼓励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创新和改革。

在服务保障部分,围绕鼓励企业合规改革、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范行政监管等对民营经济组织服务保障作出规定。鼓励企业合规改革;规范民营经济组织行政监管,确定监管方式不得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组织公共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购买社会化中介服务的民营经济组织适当给予补助。权益保护部分则明确了平等保护、政府诚信、不得拖欠企业账款、禁止组织实施侵权行为等对于民营经济组织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针对民营中小企业反映强烈的账款拖欠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有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强化政府诚信。(记者杜仲莹报道